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三个关系激发动力源

2017-06-02 10:28毛新民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草案

毛新民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对上海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最终出台的条例与草案相比较,重点围绕“三个关系”的处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作了相应增改,以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源。

关系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意见实录】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条例应该更多关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条例草案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的规定比较翔实和充分,而对企业的激励和支持相对薄弱。

【修改情况】实现产业化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标,要让纸质成果变为现实生产力,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实现产学研的无缝衔接。为进一步突破制约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机制瓶颈,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使科技成果更快推广应用、转移转化,条例在草案的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

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支持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集成应用,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是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独立实施或者联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三是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资源。

关系二:政府管理与政府服务规范管理与优化服务同步推进

【意见实录】目前很多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究其原因,与政府的“指挥棒”密切相关,因此要健全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评价体系,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政府要重视顶层设计,加强成果转化的公共平台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性桥梁作用,政府要予以扶持和规范。

【修改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政府既不能缺位,又不能越位。一方面,对转化项目的确定、转化方式的选择等事项,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做好管理与服务,管理关键是要抓住完善评价制度这个“牛鼻子”,服务关键是要做好平台建设这篇“大文章”。为此,条例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新增了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将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资源汇聚、开放共享、分工协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三是完善成果转化人才政策。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制定科技人才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时,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等作出规定。

四是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关系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与科研人员注重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意见实录】条例草案对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其他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奖励和报酬。对此,有意见提出,这类规定比较敏感,建议再作研究。同时,有意见提出,国家文件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理已有新要求,建议将其充实到条例中。

【修改情况】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关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少数”,法规对其权益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他们应当如何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很强,目前国家层面主要是通过文件予以规范,地方立法就此作出规定要慎重,相关内容宜原则,不宜过于具体。为此,条例对草案的规定作了简化处理,强调这些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意见实录】条例草案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指导标准作了规定,即可以从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或者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有意见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指导标准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百分之七十”的比例规定是否需要入法,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还有意见提出,对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条例草案允许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的奖励标准,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不一致。

【修改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等多方主体,在收益分配过程中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激发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总结经验,以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关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以及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收益奖励指导标准体现并落实了市委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与市委文件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市委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条例草案中“百分之七十”的奖励比例,正是源自于此。同时,强调相关标准是为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成果转化奖励时提供参考和指引,是指导标准而不是法定最低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是否按照这一标准对科技人员实施奖励,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不仅如此,在实践中已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人员实施了奖励,有效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条例中明确这一指导标准,有利于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下,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为此,条例对草案中有关从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但其中將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奖励指导标准,属于倡导性质,因此无论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五”的标准,还是保留条例草案的“净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的标准,均不存在和上位法抵触的问题。但当前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多项技术复合的结果,要拆分界定各项技术带来的营业利润或者净收益难度很大,本市尚未发现以一定比例的“营业利润”或者“净收益”为标准来实施奖励的具体案例。在两者皆可,具体实施都还处在探索阶段的情况下,条例最终采用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奖励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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