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医疗责任险的意义及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2017-06-03 00:29贾继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推广

贾继荣

摘 要: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随着人们对医疗效果的期望越来越高以及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使医患关系日益复杂,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医疗责任风险的增加和经济赔偿压力,严重影响了医疗环境的良性发展。医疗责任险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疗秩序,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所以推行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对共创和谐医疗环境有相当大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推广

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产品。作为责任险中的一种,医责险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疗机构投保极为普遍。统计资料显示,一些发达国家的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远远低于我国,其中医责险作用功不可没。

一、发展医疗责任险的意义

1.发展医责险是分散医疗执业风险,减轻赔偿压力的需要

首先在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技术的限制、疾病谱的不可预测性和患者体质的差异性,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经常发生;其次,患者方经常对当前医疗科技允许范围内得以了结果难以接受;再次,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更多时候患者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就会诉诸法律手段。最后,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剧。所以转嫁医疗风险,让医疗风险分担社会化,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较有效的方式。

2.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保护患者利益的需要

第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复杂以及部分医院财力有限,患者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全面的保护。而保险人作为第三方直接介入纠纷处理和赔偿,会按照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的约定进行赔付,患者能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第二,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必然会做出“防卫性医疗行为”,往往选择对医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或需要借助大量仪器检查、实验室检查求得科学的数据支撑,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所以医疗责任保险能使医疗机构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医疗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以及让医生能轻松的全心全意的为病人服务,最终使患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3.创建和谐医疗环境的需要

大量的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严重的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许多经济补偿要求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满足也使整个社会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评价降低,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业扩展业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险的开发是保险业的明智的选择,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将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保险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医疗责任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地方参保率维持了较高的水平,且总体上在继续增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保险机构以及政府各方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可度得到提高。尽管各地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制度推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

1.强制性不足,难以避免投保的随意性

我国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基本上实行自愿保险,使得医疗责任险能否全面普及存在不确定性。尽管一些地方政府有意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名正言顺地公开进行,这种保险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保险。

2.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尚不完善

首先,医疗责任险适用范围狭窄,多数地方仅在城市、大型医疗机构推广;多承保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很少承保实践中高发的医疗差错致害赔偿。其次,保险产品不切实际,且费率厘定不够科学。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以及医疗损害发生情况缺乏了解,险种开发不能准确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风险情况。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参照经验费率,导致医疗机构支付的保险费可能会高于医疗机构应赔付额,从而挫伤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再次,保险期限过短、保险责任单纯基于请求基础而不考虑事故发生基础,使得医疗责任保险不能全面满足医疗机构转移责任风险的需要。最后,附加服务价值低,仅负责赔偿不负责风险预防,其保险产品难以对医疗机构产生吸引力。

3.法律条件不完善,投保和承保风险较大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实行“双轨制”,即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种相互替代的规范性文件和程序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鉴定也有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法律依据和处理程序均具有不确定性,这导致降低了法律责任的可预见性,医疗机构不敢贸然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愿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此外,我国卫生法律体系远未健全,医疗服务基本法缺失,从而难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存在执业过失进行法律评价,这也导致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

4.一些医疗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医疗责任保险也缺乏了解

一些大型醫疗机构有较强的经济能力自行赔偿,多认为没有必要买保险。还有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要求过高,希望在转嫁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事务工作也转移出去。

综上所述,医疗责任保险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提高业务质量,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另外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鉴于发展医责险可形成一种多方共赢的局面,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体制改革、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陈绍辉,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法制,2005(3):32.

[2]陈玉玲.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提条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46.

[3]郑胜强.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障碍与发展思路[J].广西金融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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