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判决说理的路径

2017-06-03 11:27和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理民事法官

和娟

摘 要: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近几年以来,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判决的公正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大公民通过裁判文书能够十分直观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特别是主审法官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完善民事判决的说理,有利于提升法院判决的说服力和威慑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判决说理;司法公正

在民事判决书中,阐述清楚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非常重要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判决书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判决书质量的重要标准。所谓民事判决的说理,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为论证和支撑判决结果,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明的具有分析性和逻辑性的文字表述。判决说理既不是“判决书”本身,也不是判决书当中的所有文字,而是判决书中关于事实与理由的论述,包括法律推理及法律推理所依据法律事实、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等。在我国,法院判决书中虽然有说理的部分,但是很多情况下,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官对说理部分重视程度不够,说理不充分、模糊不清、缺乏针对性、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情况、法律推理欠缺严谨性、欠缺对所适用法律条文的论证等等,使判决书中的说理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性规定。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理,说得不透,会显得敷衍,缺乏说服力;理,说得过多,会变得冗杂,削弱威慑力。那么,如何说理才更加恰当呢?

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

心证公开有利于增加民事判决的透明度。所谓心证公开,是指在民事审理及制作判决书中,法官通过分析证据,对案件事实得出认识,对法律适用提出见解,形成内心确信,通过在判决书中详尽论述,从而得到当事人及公众的认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心证公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要公开,二是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认定的原因要公开,三是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公开。在判决文书中,法官说理越透彻,心证公开的程度就越深,说理的透明度就越高,越能体现判决理由的充分性,从而保证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增强说理的公信力

就事论理有利于增加民事判决的公信力。所谓就事论理,是指法官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充分地分析与论证。如果争议焦点没能找准,事实认证就会出现矛盾甚至错误,将会严重影响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当首先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相关证据提炼出争议焦点,然后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这一核心,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具体内容进行详尽阐述,建立判决结果与判决理由的正确联系,体现民事诉讼法中“盖高度然性”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而增强判决书的司法公信力。

三、增强说理的说服力

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之理乃法之魂”。意思是说,法理是法律之基,法理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民事判决书中,法理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所谓“说理”就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案件事实,阐述适用法律的原因,阐明法理。民事审判中,一项判决的作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事实、证据、法律、社会现实、社会价值、国家利益、公序良俗等等,其核心在于运用演绎推理,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结论,判断某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即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得出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法官的责任就是把法律运用到个案之中,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一方面,说理能够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另一方面,说理也能够对法律局限进行弥补。面对法律的空白、漏洞、局限性,法官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身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缜密的法律思维方式、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通过对法律基本原则、公理等抽象化、概念化的内容进行详尽阐述,挖掘其深层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局限。一份判决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四、增强说理的亲和力

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讲究法、理、情。“情”在法律上讲,就是“理解”,是“认可”,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全面分析判断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得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能够符合民意的,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合情合心的判決结果。所以,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讲法律、讲法理,也要讲证据、讲事实,同时也应当兼顾情理。此外,“情理”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规范,有赖于法官丰富的实务经验、资深的法律素养、强大的领悟力去把握。因此,判决书中要讲情理一定要符合特定的适用条件,针对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缺陷、有漏洞的情况,绝不能随心所欲地适用。情理论述详实的判决书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顾及到了民意的反馈,更有利于被公众所接受。

民事判决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民事判决书中内容详实、逻辑缜密的说理,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提供了渠道,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责任感,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从而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周道鸾.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实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6

[2]高升.论判决书应详述判决理由[J].当代法学,2002,6(1):86-881

[3]熊德中.论法官说理义务的障碍及解决[J].创新,2013,7(44):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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