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

2017-06-03 23:43陈兰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

陈兰英

摘 要:珍爱动物,不仅是人类的责任,亦是珍爱自己的体现。现阶段,我国动物立法体系不够完善。对比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意识,联系虐待动物现状,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问题。

关键词:动物保护;动物福利;动物立法;人道主义;社会文明

动物保护法是合理利用动物保障利益的外部条件,是人道主义的重要表现,更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我们对动物保护立法的意义解读,一是争取动物福利,二是平衡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近日来,动物园老虎咬死咬伤人事件引发热议,是继硫酸泼熊、活熊取胆、虐猫事件的有关动物案例。因此,从西方立法与我国现状出发,我们可以窥探,在动物如何保护、饲养、处理的上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忽略动物保护立法与人的关系

从人类发展史来看,动物福利与人类息息相关。动物的防疫安全、生态价值、经济价值间接地影响着人类的利益。瘦肉精事件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1]导致了有毒的猪肉流通市场,对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这一方面说明没有做好动物的检疫工作,另一方面忽略了动物福利的饮食、药品安全。不保证动物利益实施到位,过多投放动物生长激素终将迫害人类本身。人类利益相连动物福利,在生存上我们与它们彼此相依。随着虐待动物事件高频曝光,许多人开始追问动物保护立法,剖析自身对动物的道德思考,如活取熊胆、活割鹿茸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的人道主义精神,如大学生硫酸泼熊,表现了人文知识和心理品质缺失的重要性,如老虎本性咬人被刑枪决,反映了游客规则意思浅薄。深思道德限度是人类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前提,当虐待动物成为常态,人性缺失的恐慌将是法律所不能拯救的。

二、忽略动物保护立法与社会的关系

社会与法都存在调节人类的善恶观的作用。由于我国现行的动物法中,无对虐待动物者采取重惩的制裁,这使得舆论导向成为了主要审判的风向标。一旦虐待动物的行为过多积攒,法律与道德就会有失倾斜。高跟鞋虐猫事件的女子将鞋踏在小猫的腿上,随之碾压小猫头部,尽管小猫哀嚎,但该女子毫不理会。此事一出,网友们纷纷大呼残忍。上海著名“爱猫”人士多姿融利用善心人给小猫的捐助中饱私囊,残酷地对待猫咪,致使八百多只猫咪惨死的行为,这样的伪善更加拷打着人们的良心,于是网友们呼吁立法,力求用法律来保护动物、从而改正社会上的恶习之风,借此稳定社会和谐。现在,多领域可持续发展也是动物保护立法与社会联系的一大亮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全球宣言中明确表明保护动物在农业、受灾救助、疾病预防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并将在2030年宣布:致力实现一个长期永续、可持续发展、人类的生态将于大自然、野生动物等其他动物互生共存的世界。[2]

三、现行的动物立法存在缺陷

综观《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可观察,现行的法律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缺少动物福利原则、动物保护范围小。动物福利原则是指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为保护,拯救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但这主要针对走私、猎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从动物本身出发,去关怀它们的身体需求与心理需求。与之相比,实验动物、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等其他动物就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动物福利显得范围更小,限度越低,动物福利的缺失使动物受到了不必要的伤害,推行动物福利立法刻不容缓。

其次,缺失公民法制意识。我国幅员辽阔,宣传保护动物的力度上仍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就拿儿童的动物读物来说,出版目的多是认识动物,而不是培养儿童的保护动物意识,以至于儿童的天真浪漫易变成对动物的伤害,他们常常出于好奇,视青蛙、蚂蚁、知了、蝴蝶等动物为玩物,进行捕捉及蹂躏等行为。此外,活杀家禽,虐杀动物等行为,都对儿童产生不良影响。欧盟国家提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明确了保护行动框架,教育、培训、提高着公众的保护意识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动物保护法制建设,这正是我国需要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最后,缺乏法律效力。由于我国动物保护体系不完善,对虐待动物者的处罚,处于无制裁或制裁不力。刘海洋泼熊事件最终以“故意毁坏物品罪”处罚,高跟鞋踩猫的女子以公开道歉信收尾。缺乏法律效力,是有失对待生灵的公平,是加剧了虐待动物事件的悲剧。如果没有强制的法律措施,相信动物保护就会变成了一张纸,只能纸上谈兵。

四、效仿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高涨

追溯动物保护法,动物作为同等有生命的个体,它们的福利在人类发展史上逐步得到了重视,西方国家开始立法保护,以英国的《马丁法案》为代表,“任何人不应以任何残酷的手段对待通常喂养来供人使用的动物”可洞悉法律对待动物保护的态度,第一次上升到了人道主义。随之美国、德国纷纷建立起完善的动物保护体系,德国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与之相比,俨然在我国的动物保护首先是个社会问题,其次才是个法律问题,这表明我国处于动物等物的阶段上,较少的从生命个体出发,没有切实地保障动物利益。

动物与人和谐相处,打造一个美好世界。老子说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古语“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重视动物保护立法已成为全球问题,像西方国家动物保护法的推进工作,近些年着实可喜,尤其是发达国家进入了文明化。随着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暴露出弊端、虐待动物的现状,也使不少人推崇效仿西方的呼声越来越高,十分地担忧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当然,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有待完善,需要将“动物等物”上升至人道主义,可盲目效仿不一定是最好的,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可能会出现弊大于利、甚至停滞立法建设发展的情况。我国的国家性质、人口基数、饮食、文化、经济都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异,制定出合乎国情的动物保护法,相信不會再遥远。

参考文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中国网.《联合国将动物保护耐入2030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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