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价值

2017-06-03 12:01陶国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陶国帅

摘 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价值很有必要。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期限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另两类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着鲜明的特点。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存续期间不确定的劳动合同。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的,这是三类劳动合同具有的共性。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就在于: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还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订立。最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诸多法律限制,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社会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这是此前的立法过程中从未遇到过的。这也说明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人们越来越注重劳动关系的公正与公平,劳动关系也急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这项制度的实施过程,肯定会有许多需完善的地方,但就制度本身而言,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

1.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法律,但从目前社会状况看,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特别是当前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合同本是地位平等的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劳动合同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在劳动合同缔结之前,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然而一旦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确立之后,劳动力同生产资料如何结合,用人单位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来作出单方的自主决定,劳动者则开始从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配和调度。双方由平等型主体变成了隶属型主体,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始终处于弱势,而弱者的合法权益则更容易受到侵害。如果不加干涉地任由双方自行协商合同,最终的结果必将是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有了法律的扶助,才能提升劳动者的地位,使之与用人单位能有平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才谈得上保障双方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公平。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合同种类中,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外,还规定了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况,赋予了劳动者以更大的自主权。这样的制度设置,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私法自治的原则,而强调了国家权力对劳动合同的介入和调控。也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保障。更何况仔细审视这些法定情形不难看出,劳动者单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的情况是有严格限制的,或是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是两次签订固定合同后等,都是在劳动者为企业做出了巨大付出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为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黄金工作期之后所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的适当回报,此时的用人单位是负有相应的道义和责任的。因此,国家权力此时的介人,并非为了干涉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是对弱者的扶助,对权利的保障,是正义与公平的体现。

2.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然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主动性,但这一制度并非只有利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同样也是利大于弊的。那些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人单位,他们先人为主地把大多数的劳动者想象成懒惰的人,然后再据此认为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只会养懒人,给企业形成负担。这种观点显然是带有巨大的偏见和歧视的。事实上,大多数的劳动者都是遵纪守法和积极向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带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

3.有助于社會经济秩序、竞争秩序的良性发展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有些人指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一制度将会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力资源成本。成本的增加,从眼前看,是现实。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应不应当增加人力资源成本呢?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增长无疑是快速乃至惊人的,我国GDP的增长速度连续几年达到或超过10%,但中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缓慢甚至是负增长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高速发展中,社会生活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在分配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由于收入差距悬殊和社会保障缺失,低收入者的状况不容乐观,他们对生活对工作往往没有安定感和归宿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确立,从短期看,确实加大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力资源成本,那是因为我们原来的成本很低,没有达到适度的成本或者公平的成本,中国经济保持了20多年高速发展,低劳动力成本几乎已经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国民经济的发展不能再依靠于低劳动力成本的劳动密集型经济,经济增长要从主要依靠增加投入、追求数量,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转到注重质量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另一方面,未来的经济竞争是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从眼前看,适度提高劳动力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加重负担,但是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为成本不是压得越低越好,适度成本对于企业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更何况低劳动成本的恶果在国际竞争中已经显现出来,比如反倾销、设置贸易壁垒、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等。所以,这种以低劳动成本为竞争手段的现状必须改变。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权力介人,意在建立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项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利益、实现劳动立法宗旨的特殊制度设计。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完善这项制度,使之能够顺利推行。无论从扶助弱者、促成劳资双方平等对话、实现双方利益平衡的目标看,还是从这项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人际关系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

参考文献:

[1]田野,焦艳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在职业安定与灵活用工之间[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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