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与社会正义的关系

2017-06-05 09:32庚梦琪
云南档案 2017年5期
关键词:正义政府

■ 庚梦琪

论档案与社会正义的关系

■ 庚梦琪

本文从档案形成者、档案本体、档案工作三个方面分别论述档案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对不同方面的主体对社会正义的建构作用、彰显作用、弘扬作用进行说明,以期深化对档案与社会正义密切联系的理解,保障与档案相关的各个环节从正义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档案形成者 档案 档案工作 社会正义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主张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柱立在四个基础上:智慧、勇气、节制以及正义。对于一个和谐社会而言,社会正义是社会人不懈追求的目标。档案被称为记录过去,改变现在,影响未来的原生资源。档案作为社会活动的原始产物,有其自身在反映社会生活方面的独特优势,同样在追求社会正义的道路上,档案界从未放下脚步。

一、档案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层次

档案的生命周期依据档案自身产生、存在、作用的形态可以划分为档案形成、形成的档案本体、档案后续处理即档案工作三个不可分割的阶段。每个阶段均存在对应行为主体。

档案形成阶段指档案本体存在前的形成过程,档案形成者的主体结构分配构成社会正义框架的源头和起点。档案形成者对档案的类别、记录内容、涉及主体具有绝对的把握权,正是因为档案形成者的主体分配合理,各自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才能够确保档案馆馆藏结构合理,馆藏无论从内容还是结构来看,都平等的反映着整个组织,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行为活动。因此,档案形成主体通过合理搭配主体结构实现优化馆藏的目的,达到书写社会正义的目标。档案本体阶段是档案本体展现功能的时段,档案的系列特征作为档案功能能够存在的基础,构成社会正义框架的支架和支柱。档案同步于社会活动产生,所记录的各种具体的社会活动,真实的反映了当事者的行为过程,档案的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可靠。一旦社会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通过查询档案便可以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因此,档案本体通过基于档案自身的特征实现档案的功能,达到彰显社会正义的目标。档案后续处理阶段是档案工作发挥作用的过程,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流程、档案工作作用构成社会正义框架的屏障和保证。今天的档案工作者,在接收档案入馆时,经过严格的选择、管理过程,力求挑选出最能够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完整、准确记录。[1]他们把维护社会正义,为不公正的事件发声作为自身职业的伦理价值,始终践行维护正义,监督社会政府的职业规范。因此,档案工作者通过完善档案流程,发挥工作作用,达到弘扬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

档案通过这样三个层次的共同作用,最终建构、彰显、维护社会正义。当然,档案对社会正义的这三个层次的作用途径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分离过程,而是相互结合、互相强化的交错过程。彰显、维护社会正义以建构社会正义框架为前提,建构社会正义发挥奠基作用。三者并无时空上明确的先后高下,是一个交织、互动的复杂过程。

二、档案形成者建构社会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历史真实记录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也在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在诸多变化中,档案形成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带有根本性的意义。[2]档案形成者从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国家型档案馆藏,逐步发展变化为以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边缘群体为主的多元化的主体。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边缘群体作为档案形成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代表着不同阶级的根本利益。他们通过明确自身地位,采取相应的行为去维护馆藏正义,书写社会正义。

1.政府组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政府组织处于档案形成主体的重要地位,但出于传统档案观中对保密文件的要求,政府组织形成的档案长期处于保密,不对外开放状态,使得档案笼罩在一层神秘外壳下,社会众人对政府组织究竟形成哪些档案浑然不知。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①,政府的信息被要求暴露在广大群众之中,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行政过程的档案自然而然成为政府要公开信息的主要包括对象。从被要求公开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逐渐向社会展示政府组织将档案文件作为反映社会形态的重要工具,作为构建社会正义的手段。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公众对政府组织的职能实施情况、实施结果有了宏观层面的把握,有利于稳定公众对政府的信服力,维持对政府公信力的信心,是政府追寻社会正义的表现。

2.非政府组织为社会公众发声

非政府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活跃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其形式、规模、功能千差万别,但一般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或共益性、志愿性四个方面的基本属性。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如公益组织、社会机构,他们逐渐担负起在计划经济时期由政府担负的一部分功能和责任,逐渐认识到他们在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占国家全部档案资源的比重日益提高,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到自身对反映公众社会利益的影响力。社区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应运而生,在共和国的大厦中,它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一道,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社区和社区档案在原来的档案形成者序列和档案门类中,是不曾有过的。[3]

非政府组织作为与公众接触交往互动最频繁的组织体系,最能够代表广大公众的意愿和想法,他们给公众反映意愿提供了机会和契机,为社会公众发声,平衡了政府组织档案占据一霸的绝对地位,从源头处建构社会正义的合理架构。

3.边缘群体增强主体意识

边缘人群是一个相对稳定而又与主流社会的人群在经济结构,收入或是政治观念,宗教信仰,文化基础方面有较大差异而难以被主流社会接受的人群②。边缘人群具有相对稳定和动态变化特征。如都市拾荒者,身体缺陷者。边缘人群由于自身的独特性,而经常被忽略甚至遗忘。

随着社会对档案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档案从形成开始的优越性得到体现:档案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表达自己意愿、现实和认识的渠道,无论身在何种层次、群体,都有形成自身记录的权力,档案的内容涉及弱势群体的群体认知和培育民族与社群认同。换句话说,任何群体都有书写记录自身活动的权力,边缘群体同样具有。社会档案的观念日益深入,追寻社会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止,档案意识的不断提升,亦或许受到政策倾斜或者自身权利的认知影响,促使边缘群体逐渐承认自身作为档案形成者主体的地位,增强了作为社会一分子的认知,对形成完整的社会记忆,边缘群体的力量不容忽视。有了边缘群体存在的档案形成者的结构,才是合理分配阶级关系的主体。

边缘群体增强主体意识,这既是社会正义的开始,也是社会正义的目标。边缘群体对形成档案权力的平等认知,是社会正义构建的关键,边缘共同体的话语空间由此伫立,任何有损边缘群体利益或权力的危害事件,他们都有了自身的客体保障,构建档案社会正义的形成者版块终于完整。

三、档案本体彰显社会正义

档案无论作为信息资源,还是社会重要的记忆存储系统,都有着其他形式记录无法比拟的优势。档案本体的证据性特征,是当事人维护合法公正权益的凭证;准确性特征,作为佐证历史,展现历史的有力工具,是再现真实历史,同破坏社会正义行为对抗的材料;易获取性特征,对利用者实现公平获取档案的权利提供了保障。档案本体的特征发挥,使档案成为彰显社会正义不可缺少的工具。

1.档案作为凭证记录的证据性特征

档案的权力之一表现为作为凭证记录的权力。一方面,档案作为公务活动凭证记录的权力;档案作为公务活动进行中的衍生品,直接形成于公务活动过程的需求。任何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都不能够脱离其合法性基础,而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源泉就是以往公务活动的可靠性,而要证明这一点非档案莫属。[4]另一方面,档案作为公民权利凭证记录的权力。婚姻档案、房地产档案等专门档案是与公民权益维护关系最为密切的凭证记录,公民在生活中有需要证明身份和财产的要求均可以使用档案维护权利。

档案之所以拥有这样的权力而不被质疑,是因为档案的显著特征——证据性。这些证据价值赋予它们作为凭证记录的权力。如法律文件、法庭证言、问责材料,即使一个人只是看看这些文件,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可以这样认为,“这些被保存的文件,即使没有被使用,它也会成为促进一种负责任和透明文化的潜在监督者与正义卫士,成为公民的权利与政府的责任的捍卫者。”[5]根据这种对档案价值的认识,档案完全可以在政治领域推进社会正义,人们认识到正是档案的证据性价值,使其成为判断和评价善与恶的工具,成为展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档案作为正式记忆的准确性特征

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档案始终作为人类有目的的记忆自身活动的重要记忆存储系统。秦朝伊始,建立了细致的档案制度,对档案的形成、吸收、保管进行约束,这种严格的档案生产过程,赋予了档案准确、原始、系统的特征,比之其他如“口述”“仪式”“传统”等形式的社会记忆产生方式,更有说服力,更能够作为正式记忆形式存在。也在实际上担负起了在各种场合以权威准确的面貌例证人类历史进程的功能,排斥和抵制着其他来自松散产生方式的“非正式记忆”所带来的历史不公现象。

以南京大屠杀档案为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5年10月9日发布消息,中国申报的《南京大屠杀档案》被正式列入《世界记忆名录》。[6]虽然日本的教科书对于他们在中国犯下的罪恶决口不谈,但大量的档案史料记载,日本终究逃不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命运。社会上的各类慈善团体、政府部门在从各个方面对日军的暴行进行记录、调查、统计、整理,这些翔实全面的档案是现今人们全面客观了解南京大屠杀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历史不同重现,真实的历史只能依靠档案来彰显,因为档案的准确性特征,日军再也无法逃避现实,再也不可能扭曲历史事实,威胁历史正义。人们正是认识到档案的准确性特征,才将档案作为正式记忆,才用档案去展现历史正义。

3.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易获取性特征

档案属于社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中蕴含着丰富的信息。所谓档案信息就是指记录在档案中的数据、情况、知识以及信息,其载体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档案信息与其他信息资源一样具有可收集、传递、储存、利用的特征,但是档案的易获取性,还存在展现社会正义的功能。可从两个方面对档案的易获取性展现社会正义进行理解。一方面,利用主体包括第一二三使用者,全部平等的获取利用档案,不存在对使用者的不公平限制条件。另一方面,档案资源来源广泛且档案产品产量大,不存在档案资源作用不到的领域。

霍顿(Horton)和思彭斯(Spence)认为档案的使用者,除了第一和第二使用者之外,还存在第三种非使用者,非使用者是不在场的使用者。[7]所谓“第一使用者”是指“从事档案产品的生产者”,这些产品可能是档案文件、档案查询、档案网站、档案展览;“第二使用者,是指使用第一使用者所提供的产品的用户”,也可能是书籍、文献、教育课程;“第三种非使用者”是指“无法接触到这些档案的人”。所有的使用者,均平等享受获取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力,利用档案不存在对使用者的不公平限制。档案机构通过对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再利用,以出版物、学术著作、影视作品、公共论坛、编纂方志等传播方式发挥作用。无论公众是否注意到档案工作对公众知识体系的影响,档案二次产品的确在对公众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不存在档案资源作用不到的区域,任何领域公平的接受档案资源带来的收益。因此,正是档案的易获取性特征,使档案能够以反映社会正义为准则,公平平等的发挥价值。

四、档案工作维护社会正义

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作为档案后续处理过程的总和,对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起着维护和匡扶社会正义的作用。档案工作相关者,包括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流程、档案工作作用发挥三个方面,它们从三个不同角度去维护社会正义。

1.维护社会正义是档案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价值

兰达尔·吉莫森在《档案权力:记忆,责任和社会正义》中指出,档案责任与职业伦理就是恪守诚实、公平、真实、专业的原则,在档案和记忆的实际工作中,档案工作者和文件管理员必须立场坚定,勇于为社会和未来负责,保护文件和文件保管体系的完整性和真实性。[8]档案工作者是社会人,持有自己的价值观,在对待档案的利用和作用过程这一事件时,对其中的价值表现评判多多少少受到自身价值观的影响,有改变社会不公正的价值取向。档案工作者依据自己职业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即使面对外部压力,档案工作者也必须愿意成为正义的捍卫者,勇敢地顶住压力,阻止权力操控文件和限制获取信息。因此,维护社会正义是档案机构与档案工作者理解自己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档案工作者不只是一个客观的档案保管员,社会责任不仅仅是恪守社会记忆,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记忆活动家[9]。

2.档案工作流程是记录与选择、管理与利用的过程

档案工作的过程实际是记录选择,管理利用的过程。而这系列过程所遵循的原则是维护社会正义。从文件的形成到文件保管斗争全过程,这些过程包括什么会被记录和如何被记录,以及这些文件和其他信息资源是如何被选择、管理、控制、访问和保存等。从这些过程中获得的认识,将被应用到争取社会正义的努力中。[10]记录选择过程是决定哪些档案可以进入到档案馆中进行保存,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作用而贡献,决定档案的最终归宿是永久保存还是就此销毁,选择的标准是档案的内容,档案代表的阶层,选择的依据是是否能够公平体现社会群体、组织,大到国家,小至个人的社会活动。管理利用过程是基于档案的本身特征,对于存在的有违正义的行为,由档案工作者主动提供利用或者当事人自发利用,使用档案去纠正、规范行为,同不公正的事件作斗争,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正义要求,达到档案的选择利用以社会正义为纲的标准。

3.档案工作发挥对社会和政府领导的监督作用

档案工作维护社会正义的途径之一是对社会和政府领导的监督作用。从档案工作的流程来看,每一个步骤都是对每一份或一系列档案进行详细深入的了解,档案工作进行中对档案的内容、数目、质量会有总体的把握。对于社会监督而言,档案详实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了解、监督行政人员行为提供了一种没有法律效力那样强制性的监督,但这种无声的监督作用力度更大,尤其在这个数字传媒高速发展的时代。对于政府领导工作而言,国家颁布的政府组织入馆档案范围是档案工作的检查依据,通过国家文件可以明确政府组织的宏观职能、职能、微观职能是否得到落实,政府所发起的社会治理活动在公众看来有怎样的回应,政府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等,全部可以通过档案内容得到反映,档案工作是推动政府开放、透明、负责任的重要力量。档案工作的监督作用,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力,对政府的行为设定权限,有效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作用。

总之,无论是档案形成者、档案本体、档案工作均在为追寻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努力,他们的主要目标是探索如何通过档案资源反对不平等与权力滥用,源头把控形成、中柱发挥功能、结尾加注影响。深化对档案与社会正义密切联系的理解,有利于保障公民形成、利用档案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提高档案机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力,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②来源于百度百科。

[1]丁先存.试论档案正义[N].皖西学院学报,2007(23):29-31.

[2][3]淑玉、云龙.档案主体多元化刍议[J].中国档案,2004.11.

[4]陆阳.档案的权力与权力的档案[J].档案学通讯,2008(5):19-23.

[5]DUFF M W、FLINN A、WALLACE D.Socialjustice impactofarchives:a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J].Archival Science,2013,13(4):317 -348.

[6]刘迪.档案建构社会记忆中的权力因素及其积极作用——从南京大屠杀档案申遗说起[J].档案学通讯,2016(2):90-95.

[7][10]付苑.档案与社会正义——国外档案伦理研究新进展[J].档案学通讯,2014(4):4-9.

[8]JIMERSON R C.Archives for all: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ocial justice [J].The American Archivist,2007,(70):252–281.

[9]Mark A.Greene.A Critique of Social Justice as an Archival Imperative:What Is It We’re Doing That’sAllThatImportant?[J].The American Archivist,2013,76(2):302-313.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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