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7-06-06 10:34王鑫程征唐滔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侦查法律适用

王鑫 程征 唐滔

摘 要 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存在以下特点: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侵害领域不断扩大;适用法律较集中,结案后未作有罪判决的比例较高;打击处理偏轻。当前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理解各异,打击有需求;罪名竞合,定性难选择;证据不足,查处难到位;滥用条款,适用不正确。本文认为要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经营犯罪需采取以下对策:完善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用好初查权,完善协作机制,将经侦工作向派出所延伸。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兜底条款 法律适用 侦查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湖南省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编号13A019。本文为该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鑫,湖南警察学院,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程征、唐滔,湖南省公安厅。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4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非法经营犯罪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案件高发、类型增多、手段多样、侵害领域扩大的趋势。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及时打击处理了一批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在侦查实践中,由于非法经营罪继承“投机倒把罪”,以富有弹性的条款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因此给公安、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特别是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下称兜底条款)存在不少滥用或误用现象,由此造成了立案虚高和刑事资源浪费问题不容忽视,也较大程度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有鉴于此,笔者对近几年某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犯罪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当前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经营犯罪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涉案金额巨大

以某省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为例,全省此类案件的立案数始终占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上下,涉案金额巨大,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甚至数十亿元。

(二)侵害领域不断扩大

传统的非法经营犯罪所侵害的领域主要是烟草、食盐、外汇、出版等行业。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大量出现,其中有的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如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黄金期货等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有的不法分子私设虚拟交易平台,然后注册公司,并在国内发展代理商,开展非法经营活动。

(三)适用法律较为集中,结案后未作有罪判决的比例较高

在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以非法经营罪名第四款立案侦查的案件始终保持在60%以上,但约接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法院未作有罪判决。

(四)打击处理偏轻

在近年打击处理的全部非法经营犯罪分子中,判处实刑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不到百分之五。从一个侧面看出,多数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情节尚未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

二、查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理解各异,打击有需求

在对非法经营罪“专营、专卖”的认识上,各地各部门存在差异。如湖南省怀化市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马某、蔡某门面加油点无证经营柴油、汽油。经查发现该两个加油点自非法销售油品,既有汽油,也有柴油,每年经营额达到12万余元,每年获利达万元。对这一案件,检察院认为汽油、柴油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第一款中的专营、专卖物品,作撤案处理。而发生在湖南省常德市的一起同类型案件却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谢某利用自己的油罐车从事汽油、柴油经营向居民销售劣质汽油、柴油,经营金额为74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谢某未取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擅自从事了汽油、柴油销售业务,法院最后判处了谢某有期徒刑,并处了罚金。两个非法经营事实基本相同案件,处理结果却差别极大,出现了罪与非罪的问题。两个案例反映出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在查处非法经营案件时存在地区差异。即使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间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理解都不一致;二是在查处非法经营案件时存在部门差异。同一地区的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法院对同一案件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认识有差异。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汽油、柴油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各持已见,没有统一结论。大多数专家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因而此类行为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至于销售柴油的行为,违反的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商务部颁布的,仅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将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也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值得商榷。如果公安机关从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非法经营柴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定条件下,柴油由于闪点低,如果操作不当的话,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及时查证并加以处理。当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之需求与法律、法规、规定与出现矛盾时,有的公安机关可能在理解不准的情况下,“下意识”地选择具有兜底性的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二)罪名竞合,定性难选择

实践中,公安机关立案适用非法经营罪容易与其他罪名产生想象竞合,混淆难定。如湖南临湘市卢某在淘宝网以批发、零售方式在网上销售台版书籍。经查卢某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遂以“网上非法经营境外出版物”立案,在侦查中又发现该店还涉及贩卖淫秽书刊。移送起诉在定罪时有争议:有的认为两个行为应分别定罪,分别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有的认为只能定其中一罪。最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卢某移送起诉。而法院最后判决的罪名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证据不足,查处难到位

从近年来年某省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名判决的案件数与最初公安机关非法经营罪立案数量大为减少,特别是最终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占公安机关以非法經营罪名结案总数的69.3%,近三成非法经营案件法院未予以支持。这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流产”。其中原因包括非法经营的智能性提升,导致取证困难;非法经营的数额难以认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等。湖南省某市两年共立非法经营烟草类案件16起,最后仅2起进入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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