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私生子天价抚养费,终因侵害他人家庭财产失败

2017-06-07 07:54
分忧 2017年6期
关键词:田某曹某款项

[案情]马树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田某在与马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曹某婚外生育一女田某某。田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曹某的账户转入2475196元。马树某认为田某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曹某返还251514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田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马树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马树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1.田某赠与曹某2475196元的行为无效;2.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马树某2475196元。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田某汇至其账户的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为女儿购房,部分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及抚养女儿;即使田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但其处分个人所有财产份额部分应屬合法有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马树某同意,事后也未取得马树某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马树某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曹某返还全部财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一方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田某作为田某某的生父,依照法律当然对田某某具有抚养义务。马树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田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在案证据也佐证了田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入曹某的账户,所购房产也登记在曹某名下,田某某主张田某赠与曹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支付抚养费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主张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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