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的模糊与清晰

2017-06-07 00:46万存知
金融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讲信用契约信用

万存知

信用,本是一个很确定的概念,但现在,在我国似乎变成了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从我国学术界的现实情况看,目前对信用缺乏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不仅导致认知上的混乱,而且带来实践上的盲目与风险。

信用本身到底意味着什么?人们谈论信用到底针对什么?信用的影响和功能到底何在?当前似有必要进行冷静的理性思辨,而后优化制度结构设计,进而有序规范相关社会经济活动,以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问题。

理论来源实践又指导实践。就信用这个概念来讲,信用理论本身显得不那么丰硕,倒是与信用密切相关的利息和利率这个概念,其理论描述似乎更系统更深透些,如举世公认的欧文·费雪的《利息理论》。打个不十分贴切的比喻,信用犹如人们日常食用的包心菜,大片菜叶紧密抱团相拥,结成一个圆圆的整体,但一旦逐片拨开菜叶,到最后最内层,却什么也没有。这种外实内空的生物,是大自然的一种造化。

信用到底有无内核?可先从一些现象说起。因为任何概念或理论,均是从历史中生成、演变而来的,而历史,本身就是对过去普遍或有影响现象的一种记述和评论。

就信用这种现象而言,古今中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现象。

其一,信用是一种性格意象。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就信用提到的最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人讲不讲信用,即“讲信用”或“不讲信用”或“什么样的信用状况”。从本源上追溯,这个问题可能是最古老、最有生命延续性、最有阶段性、最有现实针对性的问题。一个人讲不讲信用,提出这个问题在意念的最深处,是指一个人到底可信不可信。一个人到底可信不可信,人们一般从其行为表现得到印象,而这种行为表现的突出特征,就是说的和做的是否一致。对这种言行是否一致,最隐秘的最终决定因素,应该是一个人的性格。对这种能对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性格,可约定为性格意象。

每一个人,受天赋和环境的影响,其性格意象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即每一个人的信用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进一步,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判断其是否讲信用,首要的是质疑,然后才是根据一些标准来对另外一个人是可信还是不可信的结论。这种人与人之间信用的差异性,是我们后面讨论能成立的一个前提,不至于使后面讨论的命题沦为伪命题。

这个前提,可約定为信用的第一原理:信用是指一个人性格意象的外在表现;个人之间信用的差异性孕育信用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其二,信用是一种人际关系约定。上述一个人性格意象主导的行为,对自身来讲,无所谓好坏,犹如俗语所说的自作自受。一个人对自己怎样,只要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一般不为他人所关注,至多成为他人的谈资。但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一个人在社会上不可能孤立存在,人与人之间会发生交往,最有实质意义的是各种经济往来。在这种往来中,人们一般从自利的角度来审视对方对自己是好还是不好。

这种他人对自己好与不好的判断,往往是一种人际关系的感悟,且大多与信用的理念挂钩。对自己有利的好的,人们往往赞誉其讲信用,否则,就是不讲信用。可见,从人与人之间的内心感源探究,人际之间的关系最易被贴上信用的标签。

这种人际交往中对对方感悟的普遍性,可约定为信用的第二原理:信用是一种人际关系中的信任,这种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关联性孕育信用的社会性。

其三,信用是一种契约。既然人是社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要维持一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那么,怎样才能维持呢?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们发明了契约这个对对手方具有内在和外在双重约束力的信任确认方式。信任得以维持,首先是要从一个人的内在意象和外在监督得到明确的确认。契约对立约人的内在约束,犹如正式对人立誓,立约人若要受人尊重,若要人信任他,若要与人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就须想方设法兑现承诺,做到说话算话,取信于人。契约对立约人的外在约束,是要接受关系对手方的监督,因为承诺是对别人的,不是对自己的,一旦立约,就必须接受别人的追诉,首先是接受别人的依约监督。

在实践中,契约一般有三种表达方式:一是口头约定,即一个人就某一件事,向关系对手方的口头承诺。二是法律规范,即将人们具有共性的口头约定,加以归纳总结,以须人们共同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来兑现承诺,即每个人应尽的强制性义务,由此形成法律条文。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即在具有普遍性要求的法律条文之下,满足一个人及其关系对手方特定需要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约。

这样,似乎就能得出信用的第三个原理:信用是一种可追溯的契约,这种契约有多种表现方式。

其四,信用是可计量的债务责任。根据上述契约的三种表达方式,在实践中,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契约的实现方式。针对口头约定的契约,其能否实现,无从计量,难以追溯,人们一般企求在思想观念和个人声誉上予以把控,大多将这类契约的遵守情况归结为道德上的诚信问题。而且,对道德诚信这类契约,强调的是立约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实现。

法律规范,实际上是常规性或习惯性的口头契约的固定化和程式化。一个遵守法律规范的人,其可信度自然高,人们一般认为其信用好;反之,一个经常违法违规的人,其可信度备受质疑,人们一般认为其信用差。于是,当前在我国实践中,有人认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是信用问题,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问题是信用问题,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是信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是信用问题,交通运输超限超载问题是信用问题,交通违法问题是信用问题,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是信用问题,骗取政府财政补贴问题是信用问题,评优评先问题也是信用问题,等等。似乎所有的遵纪守法问题均是信用问题。这种认识从本源上来讲,似乎没有错误。但由于一切问题皆信用,信用问题的广泛性会带来其不确定性,信用被泛化,能解决所有问题吗?

要看到的是,根据社会分工的原理,一个社会解决法律问题,在制度结构设计上是有全面要求的,即将法律问题分门别类通过不同的制度保障来解决。这形成不同的立法体制和执法体制,从不同的侧面促使人们遵纪守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执法体制,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确保法律的贯彻落实,这套制度保障虽然能解决信用问题,但已有专门的机制和专业术语予以规范,不宜再以信用这个范畴一而统之。进一步,不应把违法问题归结为信用问题,不应把执法行为归结为信用管理。

再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规范下,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人对关系对手方的契约大多以合同的形式(或协议等方式)予以确认,只要双方关系人签约承认,这种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式的契约,其履行状况可以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进一步,合同契约一般针对的是经济交易活动,而其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债权债务活动。试想,若一个合同所约定的经济交易活动按约正常完成,谁也不欠谁的,则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结束,这个合同的有效性也就结束。但现实中的普遍问题是,一个经济交易活动有可能出现一些债务上的尾欠,债务的出现同时带来债权的产生,债权债务问题导致合同有效性的延续。

而且,在历史、逻辑和因果关系上,债务是因,债权是果。这样,根据上述对信用的理解,在这里,债务就是一个人为了信用,或为了获取别人的信任,或在别人面前为了获取自身的信誉,而必须承担起的一种责任。因为债务涉及借钱还钱问题,涉及具体的金额,可计量、可对比、可控制,所以在这一质点上,信用日益具体化。

这样,似乎能得出信用的第四个原理:最有经济价值的信用方式是借钱还钱的信用交易活动,且能进行结构化或格式化的信息处理。

以上从社会经济现象归纳出的有关信用的四个原理,在逻辑上和历史上是一个递进的关系,信用“进化”到当今,其指向越来越清晰,而不是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专业,而不是越来越宽泛;越来越重点解决借钱还钱问题,而不是越来越能解决所有问题。信用交易与道德诚信有质的区别,前者可量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后者不可量化,与经济利益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不可将信用与诚信两个概念交叉替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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