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治国视野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7-06-07 21:26熊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依法治国

(550025 貴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刑事政策历经了不同阶段的变化。进而演变为今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中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作为国家对犯罪惩罚方式反应的总和,对国家法治和社会的调整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的当今中国,一个好的刑事政策毫无疑问能为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插上翅膀,使法治中国的实现更稳、更快。

关键词:依法治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今天的中国,乃至世界,刑事政策学已然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刑事政策究竟是什么,该怎么定论,以及它的各方面的要素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从刑事政策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现状来看,它的发展方向和脉络还是比较清晰的。自费尔巴哈创立“刑事政策”这个概念以来,已经有两个世纪的时间,直到今天,刑事政策仍然在跟随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对犯罪的控制和刑法的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浪潮汹涌而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入了一个严打时期。严打是当时社会转型时期的基本刑事政策的特征,我国学者曾经将严打的内涵界定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安形式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题的,以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①从手段上来说,严打虽然强调的是依法从重从快,但是在这种情形下,法治的底线可能会被突破,这里存在一个手段的合法化问题。因而,如何处理严打与法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是当时在反思严打刑事政策时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我国学者指出了严打刑事政策本事存在的法制化程度不足的问题。②然而刑事政策发展演变到今天,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在被学者们不断地研究和提出的同时,也跟随着社会的转型和法治的地位不断得到完善和注入了新的内容。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样一个以依法治国为核心的不断推进法治进程的背景下,秉着这个新时代的法治理念,我们的刑事政策地位的巩固必须严加重视,也会相应的为其注入新的内容,以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这也只是依法治国背景下一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真正法治中国的实现也务必需要其他法律和社会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次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再次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明确将之视为我国在维护社会长久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③为理解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就需要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的三个关键字:宽、严、济进行解读。

宽严相济的“宽”,可以理解为轻缓,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对刑法公正的正确适用,就如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和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表述的一样,还有刑法中规定的特殊人员犯罪所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至于其中轻是怎样的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而定。至于该重而轻,也就是说行为人本来所犯罪行是属于比较重的,但是有法定的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比如:行为人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情形,对于此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就会较其所犯重罪应受处罚轻,这在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同时,也符合刑罚教育价值的实现。更何况,在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以人为本,不负众望。

宽严相济中的“严”,有着严肃、严格、严厉之意,刑法虽具有兼抑性,但是为刑法所评价的都是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且在此类行为中也不排除严重危害上述利益的犯罪类型。对于这些影响重大、危害也大的犯罪,必须严厉,该重的要重,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惩治犯罪,维持社会稳定,平衡社会利益的效果。

宽严相济的“济”,就是要求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两者必须相互协调、并重。灵活处理一个犯罪的情况,有酌定情节要考虑,该轻要轻,该重要重。达到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

二、法治国家必须要巩固和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所谓法治国家简明言之即是依照宪法法律法治理国家,一切法律地位至上,排除人治,是一个真正的理性现代化国家。自建国以来,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比较粗陋的,经常受到批评,特别是严打时期,由于从重从快的处理各类犯罪案件,这种情形下就一定程度造成一些合法性问题,这方面的不足导致人们认为刑事政策是与法制、法律相对立的一个事物。④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主要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展开因而刑事政策与政治之间必然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必定受到政治的深刻影响,这就意味着会产生刑事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所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就自然的成为一个问题。从严打以来,刑事政策的利弊问题皆有学者议论,但是我认为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发展中的事物,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严打是适应了其本身的发展本质和社会转型时期犯罪问题处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我们应当客观的对待它的完善过程,当然要抛弃其在严打时期不合理不合法的表现形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由于刑事政策是对犯罪采取的各种刑事措施和对策的总和,所以刑事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刑事政策中的一种,它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⑤但是在当前我们以法治国家为建设目的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新时代的犯罪类型的增加,社会关系的复杂所发生的犯罪,必须要巩固和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保证社会安宁,减少犯罪的发生,也要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实现刑法惩治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刑法的适用受到严重影响,1979年以前我们国家没有刑法典,相当于就是一个以政策代替法律的时代。⑥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刑法的作用甚小以及刑事政策更无从说起,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地位慢慢显得举足轻重。相比较过去的环境条件,在今天来讲,刑事政策正在随社会发展的同时,牵引着国家的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今天,毫无疑问,法律的地位得到了重视和肯定,治理国家的道路将从“政策法”转向真正的以法律来治理国家。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现代化国家所认可的最佳方式。

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要确立宪法“根本法”的地位,这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大前提,只有先保证宪法的地位了之后,再以宪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促进立法的刑事政策化,立法的刑事政策化是法治的根源,实现良法之治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从1979年刑法典制定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九个修正案,这九个修正案都对刑法的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刑罚方面做了很多修改,宽严相济的核心思想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了体现。刑法修正案九也最近的问世,也是从立法的层面去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在这样的社会大转型时期,要让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要以良好的刑事政策为引导,以法治的思维来处理社会矛盾,实现法治现代化。再次,在立法层面我们做到位了但是在司法层面若没有认真践行这种法治精神,我们所谓的良法也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无从说起。所以我们在实现科学立法的同时也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在实体落到实处的时候,也要保证行为人在受到法律评价的时候,也就是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一定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证行为人受到公正的评价,受到惩治的同时人权也得到保障。唯有如此,刑事政策才能如船上之帆,配合好依法治国这艘船,驶得更远。

注释:

①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第2页.

②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44~45頁,北京大学出版,2004.

③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8卷第1期.

④曲新久.《刑事政策与刑法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7年第15卷第3期.

⑤同①.第9页.

⑥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M].北京大学出版,2004年.

[3]曲新久.刑事政策与刑法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7(3).

[4]赵秉志.和谐社会构建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1).

[5]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4).

作者简介:

熊肸(1989~),男,彝族,贵州毕节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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