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

2017-06-07 21:32赵一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4期
关键词:刑法

赵一鸣

(102202 北京警察学院 北京)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点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小刑法”称谓。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冲突,立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环节中常常会受困于二者的表面形式,不能确定该应用哪一类型的法律;但是,从立法内容上,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进行分析,提出避免二者冲突的对策。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外在冲突;内在协调

一、前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将会为公安机关办案、法律审判等带来严重的影响,而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内容冲突,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犯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进行界定,以实现两种法律法条的内在协调。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其具体的法律条例表现上入手,不仅需要实现法律上的正义价值要求,还需要避免司法量裁结果上的平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

1.存在着表述相同的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很多法条的表述上都存在着含义重复,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将会为司法人员办案环节中带来选择性障碍,并处且增加了其立案的随意性。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表现有很多,如:在刑法第245条规定中,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而相同的法条表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2款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处罚500至1000元。再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款中规定,明知某物为赃物,而窝藏赃物、转移、销售,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并且处以10日以上的拘留。在刑法第312条规定中,明知某物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得到,而为了产生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行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当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尤其徒刑[1]。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中,能够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着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而刑法则侧重于对于犯罪分子的判刑处罚。以上两种处罚情境雷同,但是处罚方式大不同,基于这样的情况,将会导致司法人员混淆其处罚[2]。

2.行为模式相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落实处罚方针时,为了能够实现与刑法之间相互区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缺乏了很多情节处罚方式。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6条规定中,当出现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是強迫他人接受服务,需要对其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且处罚200-500元的罚款。但是在刑法第226条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强买强卖行为才能够构成犯罪。这样的内容对比,在对犯罪分子处罚环节中存在着矛盾。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内在协调

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问题,最佳的方式就是立法。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内容表述相同,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情况中,以及从刑法明确了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定罪方式中。都能够发现,出现了一件违反道德的事件,该如何通过法律法条对其进行处罚,该种处罚的深度又是如何。换言之,处罚轻重与事件能否构成犯罪相互冲突,如,一个人盗窃他人20元钱与一个人盗窃他人2万元的情形当然是后者更加的严重,但是我们不同认定后者即使触犯了刑法,而前者未触犯刑法,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面对两种法条这样的冲突,需要采取准确的方式,解决其中的矛盾。立法具有强大的法律解释效能,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解释来重新界定法律责任。

虽然基于立法的法律解释不能完全的消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不协调性,但是却能够法律的应用提供方案与标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中存在着七大类相似内容,以即“情节严重”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情景进行解释,将会导致最终法律判决混淆。事实上,对于“情节轻重”的解释会随着主体的自身素质、经验、价值观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得其结果出现不同程度的主观色彩,最终难以实现法令目标的统一[3]。

通过立法解释,能够有效地改变当前两种类型的法律法条之间的重叠,并且在真正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当前,在世界上各个国家中,对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基于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分开立法模式。在这些国家中,一般的违法行为都属于一种刑法典调控行为,但是却能够在刑法典中明确出违法罪与轻罪。

根据我国的立法解释,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区分,也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改变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界定的立法模式。以行为模式作为犯罪与违法的标准,需要将值得处刑法的行为规定在刑法中,将不值得定罪的行为归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4]。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内容表述相同,但是处罚结果不同的情况中,以及从刑法明确了犯罪情形的严重程度定罪方式中。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问题,最佳的方式就是立法。通过立法解释,能够有效地改变当前两种类型的法律法条之间的重叠,并且在真正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参考文献:

[1]裴兆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J].公安研究,2007,10:58-62.

[2]武向朋.浅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5:98-99.

[3]杨帆,赵志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以宽严相济的原则为指引[J].行政法学研究,2010,04:87-92.

[4]李邦硕.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J/OL].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05).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0.16478/j.cnki.jbjpc.2015110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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