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2017-06-09 11:15李承玺
资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

李承玺

【摘要】互联网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享受着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消费隐患。近年来,出现了很多起个人信息泄露的维权事件,民商法应该将消费者信息权纳入到民商法的保护范畴之内。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探讨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

前言:信息权是指基于信息财产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大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的多元化。信息的传播与获取不仅是维系这大众的生活,更是成为了商家推广与促销想要得到的资源。正是因为消费者信息的重要性,所以民商法才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侵犯现状

1.虚假信息侵犯消费者信息权。互联网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越来越多的人在互联网这个平台寻找自己需要的商品,也有很多商家在互联网上推广自己的产品。所以信息的数量呈现爆炸式的增长。但是信息的内容往往是良莠不齐,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难以判断那个信息是真的那个是假的,所以这些消息会对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引导,导致消费者的信息受到了侵犯,但是等到消费者发现自己的信息权被侵犯的时候,损失已经造成了。比如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会弹出一些问卷调查,上面涉及到你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你一旦填写了信息在你的不经意之间信息就被传播出去,成为了其他商家长期推广,发小广告,虚假广告的对象。

2.損害事实的发生。在消费者信息权的侵犯中,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消费者的信息造成间接信息泄露,一种是直接造成了财产的损失。信息泄露就是典型的,将收集到的电话,作为客户信息转手卖给很多其他的商家,这些商家信用程度好坏不一,他们拿着这些信息给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者是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欺骗消费者。另一种是消费者在虚假的信息大致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是服务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直接伤害会在消费者提高警惕之后不断减少,而间接伤害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重复受到伤害或者是损失。

3.提供违法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信息主体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并且是及时准确的消息。但是往往在很多方面都可以见到很多信息都是不真实的,不全面的,甚至是有害的违法的。比如现在很多在微信做营销的个人或者是组织,往往提供几张产品的图片,告诉消费者产品被广大的消费者消费,并且制造很多虚假信息的图片,最后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微信营销的个人或者是组织,然后这些组织利用消费者的信息让消费者发展成为自己的下线,继续传播违法信息,对更多的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二、消费者让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

1.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极大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外界的人为的损害。并且在这部法律中严格的规定,不能侵犯消费者的信息权,一旦侵犯消费者的信息权,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淘宝上购买东西,如果卖家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你的个人信息,并且传播你的个人信息作为商业用途,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还有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通过各大网络传播平台,打击虚假的,违法的,欺骗消费者获得消费者信息的不法商家。经营者在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权,就应该承担具体的责任。一旦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占信息权的行为,消费者也有权力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2.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严格的规定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权利与义务,这部法律对于生产和销售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产品的性能,特征都应该进行明确的文字描述。而不能有任何虚假,违法的信息。比如很多商家在说明书上没有写任何虚假的信息,但是鼓励人们扫公司的二维码,关注公司的网站,但是在网站上为产品添加了很多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大量的购买公司其他的产品。按照产品和服务本身出发,对于产品的描述出现了与质量不符合的问题就应该对这些商家做出危险性的警告。如果忽视警告而造成消费者造成个人财产造成了侵犯,就需要信息的提供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广告法。《广告法》主要是对于广告的约束。现阶段销售产品的渠道越来越多,产品的推广与宣传功夫也做得越来越足,所以很多商家为了夺取更多消费者的关注,就会刻意的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者是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比较著名的案例就是康师傅泡面的广告中,将泡面的的配料夸张成为实际的肉,然而在实际的泡面中却没有牛肉这些配料,所以消费者觉得自己受到了损失。产品的真实性违反了《广告法》的信息行为规定。虚假的广告对于消费者构成了侵害,影响或者是误导额消费者的信息接收,广告的主体方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的粗心大意的特点和虚荣的心理贩卖一些假冒品和高仿品去欺骗消费者,比如现在市面上很多耐克与阿迪达斯的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具有欺骗性的消息一方面诋毁了正规商家的名誉,另一方面让消费者无法获取真实的产品和服务的信息。

三、总结

互联网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消费者的信息权也受到了一定的侵害,所以法律应该顺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全球,提出更多更加符合当前环境的法律规范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诸张赢.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陈明茗.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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