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公证告知义务

2017-06-09 18:13李珍美
资治文摘 2017年1期
关键词:方式方法

李珍美

【摘要】公证是一项专门的法律职业活动,是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行为,是一项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公证的主体是法定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是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证明。

【关键词】告知义务;告知内容;方式方法

引言

当今社会,公证在引导服务、预防纠纷、监督保障和沟通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证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公证人对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中。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公证有别于一般的公民证人和律师见证,也有别于其他机关颁发证明的行为,如公安机关颁发的护照和民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更有别于英美国家公证机关只证明它的真实性而不证实它的合法性。

一、公证告知的意义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预防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将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法定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规范公证员的办证行为。公证员是代表公证机构进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②减少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实际操作中,只有公证员告知了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之后,当事人所做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样的行为才是有效的、真实的。公证员较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履行法律职责的需要,更是保护自己、保证执业安全的需要。

二、公证告知的内容

公证告知的内容分为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内容两类。(1)程序性的告知内容。所谓程序性的告知内容首先包含处理一切公证事务都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和通常的办证程序、公证效果、结果和公证送达等。在程序性的告知内容中,当事人的公证权力責任是最基本的。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处理公证中的权力包含请求公证员回避、委托别人代办公证(法律法规要求亲自处理的除外)、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实、修正的权力和撤回公证请求、要求公证处对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查等。要告知当事人有遵守法令法规、如实陈述有关疑问、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据资料和按规则交纳公证费等责任义务,要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所应承当的结果和责任。为提高工作效率,这些内容的告知通常可运用定式的书面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阅览。公证人员只需在当事人阅览后问询其是不是理解这些内容即可,假如当事人有疑问的再予以解说、阐明,并由当事人签字承认。(2)实体性的告知内容。公证中实体性的告知内容是因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不一样而有区别,首先是公证人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告知相应内容。通常来讲,能够分为三个大类:在单方性的公证事项,如委托、声明、遗言、赠与中,要告知当事人公证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在双方或多方性的合同、协议公证中,公证人员要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解说,告知当事人签订合同、协议的结果、可能承担的风险等。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公证后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后续变更登记等手续,才能保证合同协议追求的效果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的收效。

三、公证告知的方式方法

公证告知主要分为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两种方法。①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方法还包含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和在公证书中注明公证书的特定用处、公证书的生效时刻等。如在合同协议类公证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很多现已公证的事项仍然需求通过实行特定的程序才能生效。②口头告知。口头告知主要是在咨询、请求与受理和审查进程中。在公证请求与受理、审查程序中,都是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告知的根本方法也表现为与当事人的口头谈话。在请求与受理期间,虽主要是采取让请求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格,发给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人阅览权利职责告知书等书面告知方法,但口头告知仍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是对上述内容的解说阐明。审查程序是公证中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真实状况,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然后确定是不是公证及怎么公证的期间。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职责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公证人员了解公证事项的有关真实状况的过程,也是公证人员履行告知职责的过程。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是公证员的主要任务,也借以证实公证员确已履行职责,有利于划清公证员与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四、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员应十分熟悉并准确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避免发生误导;告知当事人权利时,应告知其权利可以选择放弃,也可以选择行使;告知当事人应尽义务时,应提示当事人如不履行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隐患;告知内容应在谈话笔录中记载并让当事人签名确认,且将其记录存档。这既是佐证公证员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的需要,也是完整公证卷宗的需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证告知既是公证安全执业的要求,也是公证员的法定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当事人的权利。履行好公证告知义务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公证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增强公证员执业的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有利于提高公证的质量与效率,有利于提高公证机构在群众中的声誉。

【参考文献】

[1]江晓亮主编,公证员入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5

[2]刘疆,公证基本原则新论[J],中国公证,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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