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子法治思想及现实意义

2017-06-13 13:47府雅菁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韩非子借鉴

摘要:本文对战国时期思想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的渊源及主要观点进行了阐述,剖析了其理论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真谛,提出了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思想 借鉴

韩非子(~前280-前233),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

韩非子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法家的思想和理论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学说,在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成败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建立了一套影响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法治体系,将传统法家思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最早研究韩非子的是司马迁。他在《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中对韩非子的生平、著作及《韩非子》对当世社会的影响做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他说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其学说的特点是"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 [1]

韩非子的理论大都收入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原名《韩子》,由西汉刘向整理编辑而成。宋代因尊称唐代韩愈为韩子而改称此书为《韩非子》。

就思想内容而言,《韩非子》涉及哲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军事等诸多方面,而以政治和法律思想为主,倡导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的治国理念。这是一部"集法家乃至先秦诸子之大成之作"。[2]

前面提到,韓非子对在他之前的法家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学说,他的"法、术、势"思想的发端来自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思维结晶。

商鞅关于"法"的论断主要有:立法要和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符合国情民俗;法律法令要由精通法律条文而又具备良好操守的官吏来具体实施;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法令的制定要具备唯一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对于法律法令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妥善保存,维护其尊严。在变法的实践中他还将自己对"法"的理解细化为12项措施推广实施。

将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和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形成独具一格的法家的"术治"理论的是申不害。他的关注点在于在法律贯彻过程中如何解决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而显现的君臣关系上。在他看来单纯的强调"法"和"势"都是差强人意的。由于君主的主要威胁来自身边的臣子,所以,必须引入"术"来进行融合。

受老庄思想的影响,申不害的 "术治"思想亦就蕴含了浓厚的"无为"的印迹。"无为"之术最关键的是深藏不露。君主应该做到喜怒哀乐不行于色,在治理国家时要将自己的情感深藏起来,坚持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有效的制止臣子揣摩君主的好恶,迎合君主的思维,使君主丧失对全局的把握,最终做出错误的抉择。

当然"无为之术"只是向君主提供了判断事物的思维方法,并非代替君主做最终的裁决。当需要下结论时还是君主乾坤独断。所以"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由此可见"无为之术"只是君主专制的一种特殊方式。

在先秦法家中,慎到在实行"法治"问题上提出了著名的"势治"的命题。所谓的"势"指权势,亦即政权之意。他认为,君主如果想实行"法治",就必须拥有确保法律法令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权势。这样的权势只能由君主自己所拥有。实际上也就是君主必须经政治权力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中,在这里除了集权之外别无他法。慎到认为,重"势"与尚"法"两者之间是不能截然割裂开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的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内在的有机联系。重"势"是为了尚"法",而尚"法"又必须重"势"。"势治"之说的本意在于对"势"的重要性进行全面、详尽的阐释以及向君主提供运用"势"来实行"法治"的可行的方式方法。

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思想的基础上韩非子形成了自己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他认为"法"、"术"、"势"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势是法前提和依据,法靠术才能实行,势是术的前提和后盾,而又必须以术保势,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法为中心的"法治"三角体系。

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禁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法是由官府制定的,对民众实行赏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工具。法最基本的意义等同于刑,法的功能就是明确赏与罚的界限,使依法行事者受赏,否则就要受重罚。"法"是在社会上判断是非、选贤任能、进行赏罚的依据。"法"是衡量一个国家强弱与否的关键。"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法是决定一个国家强弱与否的重要标志,坚持法度,则兵强国富;否则,就是兵弱国困。韩非子指出"释法术而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韩非子·用人》)意思就是说即使是才华并非横溢的只堪位列中等的君主亦或口笨手拙的工匠,只要坚持严格遵守法度、行为处事不逾越应循之规矩就不会出现差错,其行为也就能万无一失。故"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商君书·君臣》)

韩非子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坚决而全面地推行法治,按照他的理论,既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那么立法行为就不能游离于国家的、社会的基本利益之外。要造成在全社会依法行事,把法作为统一的判断标准,用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论和行为,使境内之民莫不言法的良好局面。

正因为法律是为社会更好的向前发展而制定的,所以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也因为法律的制定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在制定法律是就应该杜绝个人的主观想象和好恶,真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而在此过程中应该也必须遵循这样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法律要和时代的发展同步。即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并实施促进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二是法律要和民意的向背同步。即法律制度的建立要与"好利恶害"的人性相对应,使法律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这样的法律在现实中可以成为人们行为是否合规的标准,成为衡量是非与功过的依据,成为君主奖赏惩罚的参照。非如此,法制国家就无法正常运行。这也就是韩非子"以法为本"所追求的目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韩非子认为要遵循这样的程序:

1、"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制定并公布法令

当君主有意制定希冀百姓严格遵照执行的法律时就应该以成文的形式编篡于图籍,设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这样人们就知道了所作所为的极限边界在哪里,法律也在这里完成了"使万民皆知所避就"的使命。

当然,在韩非子的眼里法律还有另一个存在的意义,这就是"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2、"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保持法令的统一与稳定

法律的制定最原始的冲动是形成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局面。这就要求法律本身是便于人们遵守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唯一的,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让人们能始终明确行为的底线在哪里。这样的法律应该是君主自己所制定至少是通过君主首肯的,换句话说,制定法律的特权只能由君主所独享,同时,君主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三思而后行,在酝酿成熟之后在付诸实施。

这就是韩非子所谓的"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解老》)

3、"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树立法律绝对权威

既然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就必须拥有威慑力,这样的威慑能充分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使社会全体成员都对于法律高于一切有着明确的认知。在理想的社会中、在开明的国度里,命令是言论中最尊贵的言辞,而法律是处理政事的最高准则。言论中没有并存的同样两种尊贵的言辞;除法律外,也没有第二种行事的准则;所以言论和行动不合乎法令的必须禁止。这就是"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

法律是用来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因此,在法律应该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也就是面对法律,不管是官吏还是百姓都是平等的,没人能超越法律之上。对于执法的官吏而言,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不阿贵,不徇私。只要触犯法律,无论是大臣还是平民即使再有聪明才智也不能用言辞来为自己辩解,即使他无比勇猛也不能用无力来抗争,都要受到惩处。同样,平民百姓只要建立功勋,就能与权贵一样受到奖赏。即所谓的"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心度》)

同时,韩非认为官吏在执法时,只能照章办事,不得随意释法,更不能离法而自行其是。有权势者不敢以身试法,平民百姓不敢以身触法,国家必然会和谐稳定。

4、执"赏""罚"二柄--推动法令的实施

韩非子认为要使法令能顺利地实施,最大程度的完善和运用"赏"与"罚"这样被他称之为"二柄"的两种方法是必须的。

凡要治理天下,必须依据人情。而人所具有的喜好和厌恶这两种趋性是天生无法改变的。所以,顺应、利用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天性,实施刑与赏两种手段,法令就可以建立起来,治国政策也就进而完备了。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

"二柄"运用要坚持"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也就是通过严厉的奖赏与惩处来维护法令的尊严,法令的权威被树立后才有可能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以此为鉴。"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这样才能实现法令实施过程中的"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的局面。(《韩非子·六反》)

当然,这样的赏罚还不能违背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真正做到"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同时,既然有了法律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应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爭。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制建设韩非子目睹当时国家的兴衰成败,深刻的体会到所谓的任贤、任德、依礼等儒家治国理念是不切实际的,要想使国家得以治理,除"任法"之外别无良策。"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定法》)这就是"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当然,"任法"这剂治国之良药还有另一疗效,这就使为百姓树行为之标杆,为官吏建判罚之准绳。亦即"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饰邪》)"凡国博君尊者,未尝不法重而至于可以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韩非子·制分》)、"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之相怜也。"(《韩非子·六反》)

韩非子的这种"尚法"和"尊法"精神,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对于当代中国推行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构成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之一就是韩非子"尚法""尊法"的精神。

2、"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

韩非子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治国必先治吏。因为,要想使国家能遂君主所愿的安定繁荣,除了有严格明晰的法律法令之外,还需要有具体实施者,这就是官吏。"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所以,要使国库充盈,社会稳定,政权牢固,百姓顺从,关键在于有优秀的官吏。因为,经过严苛挑选出来的官吏既是社会的精英,又是民众的榜样,他们还是代表君主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正因如此,他们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体现了国家的实力的强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一点也不为过。所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君主治吏不治民,只要将各级官吏掌握在手中,即可对整个国家行使有效的管理。

正因为官吏在国家运转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其的选拔任用也就不可掉以轻心了。具体的选拔标准是:"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洁修也","主利在有能而任官"。(《韩非子·孤愤》)

治国应该用能人,而无需选贤人。"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人者,使有势也"。有能力的人如果可以将其聪明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对于社会发展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忽略其个人的道德品行如何。所以韩非子主张"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韩非子·八说》)。在法律法令允许的范围内注重考察个人的能力大小,以此作为判断能否为官的依据,依照能力的大小授予不同级别的官职。

韩非子在提出了"以法治吏"思想的同时,为君主量身定做了比较完备的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奖功罚过、防奸止奸等对官吏进行控制的措施。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千多年,但是,韩非子的官吏选拔及奖惩制度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仍然有他的缺陷,所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就是我们对于古代大师们思想的借鉴法则。法家大师韩非子的思想很丰富,需要我们继续的深入研究,发掘更多更好的思想精髓。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2146.

[2] 蒋重跃: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9

作者简介:

府雅菁(1977-);女; 工作单位:苏州市南环实验中学校;中学高级; 研究方向:初中思想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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