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协商成为一种习惯

2017-06-19 09:08倪庆丽
群众 2017年6期
关键词:商量协商公民

倪庆丽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能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民主,能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才是好的民主。协商民主就是这样一种民主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它已经深深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它在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方面,体现出独特的优势。

这些年,我切实感受到,政协委员的提案大多具有真知灼见,政协委员的发言敢于直面问题,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不少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发言,是经过反复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的,这背后都带有鲜明的协商民主的色彩。发展协商民主,为各种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制度性通道,有助于激发社会各界参政议政的热情,从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如何让协商民主真正成为一种习惯,而不是成为一种“摆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牢固树立协商民主的理念。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习惯于传统的管治思维,一些政策的落实单纯依靠强制推行,尤其是在项目选址、征地拆迁等问题上,尽管出发点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百姓利益,但由于事前缺乏沟通协商,老百姓表現出不理解甚至抗争,结果往往是好事办不成、办不好。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内部商量好怎么办,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够,要想把事情办成办好是很难的”。所以,地方党政官员要有协商民主意识,协商必须是事前事中协商,也就是在决策前、决策过程中反复进行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广泛共识,不能等“生米煮成熟饭”才去协商,那不是真协商,充其量只能叫“通报”。

制定落实协商民主的相关法规。法规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有助于减少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为目标的达成提供良好的保障。想让一些地方政府将协商当作一种习惯,改变协商的随意性,这就需要法律的硬约束,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协商的形式、范围、过程、主体、权利、义务等,使协商民主的运行有法可依。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的协同机制、参与机制、保障机制等具体运作机制。在协商议题的提出与确定方面,必须保障党派、界别、团体、行业与公民个人的建议权;在协商过程中,要保障公开透明,给予参与者平等和自由的发言权,设置必要的答辩与质询环节;在协商成果的落实方面,应明确协商结果公示的范围与形式,设立明确的时间表、责任人、监督者,相关组织、机构与公民有权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协商民主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并使得协商的结果合法和有效。决不能协商的时候郑重其事,协商完了若无其事,把协商的成果抛在一边,想怎么干还怎么干。

不断创新协商民主的科学方法。协商民主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理念,需要一整套科学和规范的方法来落实其价值,这是使“协商民主运转起来”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协商民主的质量。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协商民主的方法,既要着力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鼓励公民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参与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治理。与此同时,也要努力搭建民主协商的多样化平台,保证协商参与者的广泛代表性,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协商提供机会。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除了面对公众“说”之外,更要善于面对公众“听”。要使政府和群众双方达成共识,就要以科学的方法保障协商的平等、公正和包容,这样才能让群众愿意说出心里话,使协商民主真正“实起来、硬起来、用起来”。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协学习委员会)

责任编辑:段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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