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学徒制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2017-06-20 10:21丛宁颜燕雯
职业 2017年3期
关键词:学徒调研校企

丛宁+颜燕雯

新型学徒制是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推进的一项育人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将中国特色“新型学徒制”定义为“招工即招生、入厂即入校、校企联合培养”,即双主体、双导师制,具体内容有三個方面。

第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合作,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

第二,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在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对学徒的在校学习管理。

第三,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的培养目标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以培养中级、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训工作。企业主要采取导师带徒的培养方式,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的教学方式。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一、调研目的

新型学徒制在我国刚开始试点,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作为一种深度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新型学徒制尚有待于不断探讨和完善。因此,考察并完善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条件,对新型学徒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新型学徒制实施条件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

笔者通过电话、问卷和面对面采访三种形式分别对学校、企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研。具体内容有:是否了解新型学徒制,对新型学徒制的认知和态度,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对于实施新型学徒制的想法。

三、调研分析

1.企业调研

调研企业涉及医药、酒店、机械制造等多个行业,归纳如下。

首先是医药类企业。笔者对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部门主管进行了调研,多数调研对象表示不了解新型学徒制,向其介绍后,多数受访者认为企业参与的主动性不会很大,但如果政策强制实施,并且政府能给予企业相应的政策补贴,企业也会有相应的计划安排,并且需要和学校建立有效的沟通,学徒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薪水问题等也需要明确规定,最好利用企业生产空余时间安排教学活动。少部分受访者认为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改革模式,企业应该支持新型学徒制,但企业参与这种办学模式的目的还是希望从中获得利益。

其次是酒店类企业。笔者对杭州黄龙、凯悦、大华、索菲特等多家星级酒店的人事、餐厅等部门经理进行了调研,由于多数被调研酒店业务繁忙,部分酒店婉拒了笔者的调研,部分酒店仅对调研问题做了简单的答复。他们认为酒店行业的基层员工流动性很大,酒店不可能将很大的费用和精力用于职工培训,并认为新型学徒制并不适用于酒店这类员工流动性较大的行业。

最后是机械制造类企业。笔者对杭州钱江五金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进行了调研,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假如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是欢迎新型学徒制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顾虑,如牺牲了企业的利润(人力、物力)去培养学徒,一旦学徒学成后跳槽,会对企业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宁愿花钱雇用成熟的技能人才。同时,部分企业也提出一些疑问:企业的师傅费用由哪方支出?如何考核?学徒工资从哪里支出,是否全额支付工资?如何保障学徒的权益?

2.学校调研

笔者调查了几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技工院校的负责人,意见归纳如下。

第一,有关新型学徒制的政策文件是中央发文,杭州市虽已于2015年8月成为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之一,相关职能部门也已出台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但目前尚无具体操作细则,希望政府部门能制定相应的细则,给予企业一些政策优惠和扶持,否则企业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学校在实践过程中也感到企业对新型学徒制不是特别感兴趣,所以,地方政府的文件要精准发力,找到企业的兴趣点。学员既是员工又是学生,若在校学习中发生事故,该找企业还是学校,又该如何处置等,目前无细则可依,故需细化完善并立法。

第二,从长远看,这一政策对学校有利,对学校做大做强企业职工培训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降低了企业独自搞培训的成本。

第三,新型学徒制对学校和教师有正向促进作用,企业学员具备一定的实战经验,也能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也能逐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另外,教师能够与企业高水平的师傅进行交流、学习,收获较大。所以,新型学徒制不仅能够增强学校的师资力量,也能使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更为紧密,完善学校的专业建设,提高学校的声誉,反过来又能促进全日制教学工作。

第四,适合参与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应该是实体企业,学校在实践过程中感到,在浙江地区,有能力、有意愿参与新型学徒制的企业不多,学校在实施过程中多次碰壁,最终可能导致参与积极性变低。

第五,企业带教师傅的资质需要明确,企业中的师傅应该是行业的佼佼者,应该名副其实。

四、调研总结及建议

调研发现,无论是学校还是企业,在对待新型学徒制的问题上,更多关注的是自身的利益和需求,校企双方还有待于进一步加深对新型学徒制实施意义的理解,统一认识,加强沟通。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将新型学徒制的试点工作从国有企业和有较好资质的职业学校展开,优先考虑企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实体企业和有品牌效应的职业学校。其他性质的企业和学校如有意愿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参与。

第二,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性方案和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细则,以调动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尤其是企业方面,要实现试点从大中型国企开始的设想,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牵线和协调。建议短期内可以由政府方面出台政策,国企有义务和责任参与到新型学徒制的试点中来,并给予参与企业以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只有带头的试点企业起到好的示范作用,才能带动其他企业甚至整个行业企业参与到新型学徒制中来,并由最初的政策引导过渡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第三,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尽快出台“双导师制”的选拔原则,以及“双导师”的培养、使用、考核、管理、激励机制等具体细则,明确“双导师”的资质、职责和待遇。

第四,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新型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细化责任方并加快立法。完善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是新型学徒制顺利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出台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最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五,加大对新型学徒制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企业和学校对此有更为深入的理解,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这种新型的职业教育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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