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建议对策

2017-06-22 16:31王庆恩
时代金融 2017年15期
关键词:问题及对策互联网金融监管

【摘要】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力的一年,“监管”一下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年度關键词。进入2017年,监管之风可谓是愈演愈烈,在3月23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成为了与会者关注的焦点。会上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极大关注的“监管沙盒”也被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十条高级原则之一。中国在监管的条件下,互联网创新的需求也是愈发的强烈,随着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从单个金融科技创新开始进行先行试用,再逐步实现金融机构、消费者和监管者的良性互动,构建起完整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来看,几乎可以说是空白的,但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迫在眉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一环。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金融消费者群体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等[1]。但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且互联网络的不安全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自出生起就饱受诟病,本文从监管角度出发,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扎根于我国的金融体系,从政策监管的角度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国内法律法规涵盖面远远不足

互联网金融自出生开始就以爆发式的增长速度发展,结合当前大数据的背景,无一不是具有时代的影响力,在社会的发展浪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上看,尚无针对性强的法律来约束或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具体的细节无法在现有法律中找到相关依据。同时,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状态,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坑害社会资金的空子,各种名目的P2P层出不穷,更有甚至已经触犯法律,政府也予以了相应制裁,但犯罪依据却不是相应的法律,而是一些旁系规章。所以,法律层面的缺失是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因,当前的紧务之急就是树立相关法律,对互联网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二)科技风险监管手段相对落后

互联网的发展依托先进的计算机人才,当然互联网的监管同样需要高科技人才,金融亦是如此。我们当前的互联网人才尚属缺失状态,这与我国的教育体系,发展阶段有必不可少的联系,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渴望顶尖级的科技人才来进行监管,而往往高精尖的科技精英为获取更大利益宁愿去自己从事互联网金融或者互联网行业,而非监管者,所以福利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科技风险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原因。

(三)监管引导不到位

互联网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政府及其监管层未曾给以正确的指导。如当初的余额宝由于其活存活取且利息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特征吸收了大量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银行的存款业务,这时候监管层没有起到好的指引作用,开始变相的通过银行加息等方式提高银行储蓄收益,同时利用各种细则来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监管层应该正确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不损害的传统金融体系根基的前提下,引导我国金融的多元化发展。

二、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仅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更找到了许多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国家也不断在工作会议报告中强调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性,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国外有很多可以借鉴的机会,所以在结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法律作为一切形式立身的起点,在国家的功能中伴有重要的作用。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完善首先应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健全上,面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真空的现状,各立法部门应加快建立法律的步伐,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

(二)丰富监管内容,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监管内容的丰富以及监管层次的多元化是与互联网金融的多层次、多元化发展分不开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对于推进金融市场化、发展普惠金融是一个有益的促进。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多样化离不开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并且会伴随着一定的杠杆使用,杠杆过高的话会增加风险性,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细则应具体到各个交易环节。同时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必不可少的,包括以数据库为依托的风险预警体系、对各金融主体的评估体系、现场监管、强化监管自律和协调等。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功能,从这个角度出发,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同样属于被保护对象,且相比较其更具有一定的弱势性。互联网由于其无形性,当风险发生的时候消费者没有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促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加强消费者保护,一方面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的力度,这既是政府监管层的职责,更是金融机构的的义务。教育的形式可以不拘泥一种,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在五花八门互联网金融的表面下,其本质是什么,更应该提醒消费者以免其进入误区。另一方面,当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后,应有相应的解决矛盾的机制,如监管层、自律性组织应设有不同的监管机制,当冲突发生时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仲毅.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D].云南省:云南财经大学,2015.

[2]李鑫萍.互联网金融创新之法律监管[D].山东省:山东大学,2015.

[3]黄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D].辽宁省:辽宁大学,2015.

[4]刘来吉,张童.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成功经验及启示[J].海南金融.2011(07).

[5]薛启辉.金融创新中监管协调机制问题探究[J].经济师.2009(08).

[6]许传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01)

[7]何慧.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当务之急[J].金融博览.2007(03).

[8]刘科星.美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演进的经验与借鉴[J].西南金融.2015(07).

作者简介:王庆恩(1994-),男,汉族,河北唐山人,本科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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