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背后的太太们

2017-06-27 10:58小巷三寻
华声 2017年10期
关键词:贪官办案嫌疑人

小巷三寻

贪官太太大都认为丈夫被立案侦查、被判决犯受赌罪是时运不济,是她们家倒霉,却几乎不在自身方面查找丈夫变成贪官的原因……

说到贪官的太太,你脑海中显现的形象是什么样的?身披貂皮大衣、手挽爱马仕包包,翡翠钻石挂满脖子耳朵,宝石戒指戴满每一根圆滚滚的指头?整天有人鞍前马后她还鼻孔朝天颐指气使?这种贪官太太形象就是大写的“金钱”和“贪念”,被人嗤之以鼻。

本文中的贪官太太,不是那种狐假虎威,丈夫在后台办事,她负责在前台收钱的太太,而只是办案过程中遇见的那些普通官太太们,她们在丈夫被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调查后形形色色的反应。

甲太——她想要凭一己之力“救夫”

甲某夫妻差不多可以成为恩爱夫妻的“模范”。丈夫白手起家,官至厅局级,除了工作就是家庭,热爱健身和书法,对妻子默默付出无限感恩;妻子是一名家庭主妇,全天候照顾一家老小六口人饮食起居,对丈夫充满崇拜和感激。

在我们到她家传唤甲某时,她一步跨在我们前面,坚定地说“我要跟他一起走,我要陪着他”。在前期摸查中,已经知道她是关键证人,一并带回作证。从甲某的供述中得知更多细节,行贿人送东西到她家的时候,她在现场,并多次提醒丈夫将财物尽快退回行贿人。但她坚称其夫没有收受他人钱财,而且温柔的外表内是钢铁般坚韧强大的意志,想要通过一己之力保住丈夫,有一种“宁死不述”的壮烈“就义”感。

最后,甲某主动提出给甲太写字条,大意是“我已经彻底认罪伏法,希望你能配合,让我内心归于平静。拖累了家庭,愧为人子人夫人父,希望你能照顾家庭,等我重新做人。”甲太最终泣不成声,一五一十做了亲笔证词。

甲太面对检察机关调取证人证言时的表现,是亲人、朋友、同事间最正常表现,就是“不作证”,以为这样就可以帮助“不入罪”,至少是“不加害”,这样贪官们就可以继续过着让人羡慕的生活。其实,这里面要说的有两点:

第一,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法律义务;第二,当反贪办案部门开始找证人作证的时候,多半是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交代,并且悔罪心理特别强烈,希望尽早使身边的人不受惊扰和牵连,如实作证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自我救赎的最大帮助。

所以,面对侦查机关获取证人证言时,履行作证义务才最符合犯罪嫌疑人期待,如实作证绝对不是“加害”,反而恰恰就是给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帮助,是精神救赎的正道;如实作证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早日解脱获得重生。

乙太——她“一夫当关”阻止搜查

在办案过程中,乙某提醒我们,如果他妻子有鲁莽之举,希望办案人员别计较。虽然有预防针在先,但当我们手持搜查证和工作证敲开乙某顶层400平米豪宅的门时,还是大吃一惊。

乙太呈“大”字伫立在门口,大声地喊道“我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姐的,你们无权拿走”。我们依法出示搜查证,介绍此次搜查的见证人,说明搜查目的。进屋后,我们看见乙太的姐姐一边打包物品一边喊“这东西都是我的,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的……”在我们查找目标证据的过程中,触手之处,都有乙太的大声哭闹撒泼“那是我姐的,你们不能拿”,然后从我们手中夺走塞到她姐怀中。

我们立刻制止乙太,并再次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向其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最后,她停止哭喊,进入无声模式,却全程怒视我们。

法律明文规定了办案机关依法搜查的权力,同时,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以,当反贪侦查人员持完备法律手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不管案件证据持有人是何人,都应当及时交出证据,不得隐匿和毁灭。

乙太不断声称“屋子里东西都是我姐的”,其实是害怕被“抄家”,

而且是普通百姓观念中的“抄家”,家庭所有物品一律打包、贴上封条,大卡车拉走。

在现代法律文明中,大可不必担心被“抄家”,法律规定很明确,搜查只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其实,比“抄家”失去物质财富更需要担心的是家庭中失去了“廉洁”的精神财富,没有了廉洁,再多财富都没法享受,“不义之财”就成为了镣铐。

丙太 要求检察官把她丈夫“抓起来”

丙某作为某单位二把手,临近六十岁,已经在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不仅未能“安全着陆”反而被立案侦查。丙某被刑事拘留后几天,丙太打电话说有些情况要向承办人反映。

第二天,老太太穿着粉色丝绸旗袍,抹着红艳艳的口红,发髻盘得一丝不苟,看得出来她是精心打扮过。丙太没有像其他太太那样哭丧着脸,而是心平气和地坐在我旁边,进行自我介绍。首先是她注重公众形象,她丈夫被抓了她觉得没面子;其次是追忆她和她丈夫在大学时是如何勤奋好学,相识相恋,彼此很珍惜;最后是介绍他丈夫对深圳的贡献。

老太絮絮叨叨三小时,我明白,她说了这么久,就是想要我们把他丈夫“放了”。后来,因为丙某认罪态度非常好,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大概十天后,丙太又来电说有情况要面对面向检察官反映,见面后,又拉着我的手絮絮叨叨说家里困难。“你们把他抓了又放了,听说他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了,以后就没养老金了。不如把他抓回看守所,他现在这样在家耗着,我还得一天管他三顿饭,家庭支出太大。”我当然明白丙太的深意不是想丙某重回看守所,而是想要说情试试能不能不追究丙某的刑事责任,但她的表现、表述与一般人不同。

丙太是精明人,丙某被立案调查她能立刻感知没“面子”,这是精神损失;也能算清丙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丙某就没了收入,工作了四十年,人生最后的二十年却毫无生活保障,这是物质损失。但是,丙太也是糊涂人,如果一定要以物质收入来计算家庭得失,她和丙某以及贪官们一开始就没算清这其中的账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所得,是要退赃的。

而且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还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 《公务员法》等法规也明确,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除公职,取消原工资待遇。哪怕是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原退休费待遇也会被取消。

上面这些太太,只是我见过的上百个贪官太太中的比较特殊的例子,贪官太太面对检察官时的表现各异,但是她们大都认为丈夫被立案侦查、被判决犯受赌罪是时运不济,是她们家倒霉,却几乎不在自身方面查找丈夫变成贪官的原因,也从不思考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妻子应当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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