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路上制度永远比信任更可靠

2017-06-28 11:58
光明网
关键词:挪用公款数额公款

作者:张立

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主体责任的落实可谓关键。在此方面,许多反面案例颇具警示作用。如日前杭州市纪委便披露了一则学校出纳侵吞3000余万元公款的案件细节。该案中,两任校长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的缺位,成为案情持续发酵的根本原因。(6月26日 中新网)

一位数学教师背景的出纳,先后侵吞3000余万元公款欺骗过两任校长。案件数额触目惊心,案件结果让不少人震惊。一位出纳何以能够欺骗过两任校长直到犯罪嫌疑人跳楼自杀才使案件东窗事发?

一个可笑的理由是,两任校长对这位出纳极为信任。导致出纳侵吞数额从小到大、积沙成塔,以至危如累卵不可收拾。信任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相互信任者都有极好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二是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执行。否则,脱离这两个前提的信任,就是伪信任,就是对制度的践踏。小出纳几年时间侵吞3000余万元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近些年来,“小”出纳侵吞、挪用公款案屡见不鲜。温州某公司女出纳挪用公司230多万元,而多数钱财竟然是为了购买奢侈品牌的口红、女包;四川省平武县锁江羌族乡原财政所所长兼出纳挪用公款370余万元……每一起案件,都是时隔数年最终案发,这期间,制度何以空转?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信任”成分的存在。

信任不是无成本的,也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学校的两任校长本身也不“干净”。前任校长因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入狱,第二任校长因为对此获刑玩忽职守罪。前任校长对出纳的信任,到底是出于他个人贪污的需要还是就是单纯的个人信任,就值得挖一挖,并从中反思。不管如何,在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中,已经能够找到前任校长的罪与罚了。

在反腐路上,信任是必要的,但是,离开了制度性的约束和保障,信任就是一种主观故意,就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倘若百事太平,这倒有赖于“被信任方”的“自我约束”,而这又很容易滑入“人治”的窠臼中。“被信任方”能够自我约束者还好,倘若不能自我约束,就在无形之中埋下侵吞损害公款制度的一个漏洞。

事实上,在杭州这所学校,校长对出纳的信任,着实是没有信任基础可言的。学校账目管理混乱,制度缺失,即便是仅存的一些制度,也被荒废了。即便有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现有可能存在侵吞钱款问题,又有前任校长的离任审计,但两次难得的机会,都在两任校长的“极端信任”中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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