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护栏事件"看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2017-06-28 16:03朱梓明
上海质量 2017年5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销售者护栏

◆朱梓明/文

透过"护栏事件"看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朱梓明/文

去年3月,陕西米脂县一位孕妇头颈部被街边护栏卡住死亡,警方已排除他杀可能。在此之前,北京、江苏南通等地也曾出现几起人卡进公路栏杆死亡事件。这使得人们再次把眼光投向了护栏设计不科学上,甚至还有网友剑指护栏的设置和管理者,认为他们应该为死者的死亡负责。

虽然事过境迁,但出于职业的习惯,笔者作了思考,认为除了护栏的设置者和管理者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外,护栏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能因产品缺陷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属于被请求赔偿对象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从图片上看,卡住陕西米脂孕妇头颈部的街边护栏是活动的设施,并不是建筑工程,因其引发的法律纠纷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媒体报道,这种被广泛适用于各地马路设施的栏杆,其护栏缝隙尚无明确设计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护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护栏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设计的危险,即本事件中的护栏存在产品缺陷。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除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当事人自杀或其自身疾病,否则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护栏的缺陷存在着因果关系,护栏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生产者和销售者较少成为索赔对象的原因

据报道,媒体在2013年卡人事件后采访护栏生产企业时,企业认为卡人事件属于偶然事件,他们不会因为卡人的事去重新设计产品。因为,这些产品一般是市政和交通部门订购的,弄一个别的样式,他们也不会要。部分护栏生产企业经历了卡人事件后仍能够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生产、销售着缺陷产品,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没有在事件中被要求赔偿,没有在市场中受到惩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为,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被害人往往会更多地向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索赔。这是因为:

一是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具有更强的实际赔付能力。

本案中,护栏的设置和管理者一般都是市政部门。而护栏因其技术含量不高,其生产者一般为中小企业甚至是个体户。两者赔付能力之大小,一目了然。

二是向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索赔在证据收集上较容易。

本案中,若是向护栏的设置者和管理者索赔的话,需要收集护栏由谁设置和归谁管理、已发生的损失、管理者或者设置者存在过错等证据。证据虽然繁多,但是收集难度不大。

若是向护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的话,因大多数护栏之上没有标注生产者等信息,要收集到护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证据难度较大。更可悲的是,如果护栏是由中小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很难被找到,或者根本找不到,因为有的企业甚至已经被注销了。

三是向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索赔在过错与损失间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较容易。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民事纠纷中素来是个较难的问题,而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为复杂。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被害人更愿意向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要求索赔。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赔付后,也鲜有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追索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对于风险的防控是企业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个重要措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缺陷产品所承载的法律责任需要引起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足够重视,否则,一旦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责任而被索赔,企业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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