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6”特大保险诈骗案侦破记

2017-06-30 20:53贾文佳
齐鲁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廖某专案组保险公司

贾文佳

6月6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举行“9.26”特大保险诈骗案新闻通报会暨发还仪式。

济南市公安局成功侦破“9.26”系列保险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0名,破获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件130余起,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追缴了大量涉案赃款,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维护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9.26”特大保险诈骗案成功侦破

6月6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举行“9.26”特大保险诈骗案新闻通报会暨发还仪式。

早在2015年12月,济南市公安局接到省厅转来的重点核查线索通知“关于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部分人员敲诈保费的报告”,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刑警支队会同天桥分局成立专案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专案组民警通过调查和梳理工作,发现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信达保险等十四家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自卸车辆共有144辆车发生“侧翻事故”184起,赔付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以上所有“侧翻事故”的赔付过程,没有一起是按照正规出险、定損、赔付流程进行,采取的共同手段就是阻止定损人员拆检车辆,编造虚假维修清单骗取高额保险费用。”刑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王迪说。

王迪向记者讲述了其中一起典型案例。2014年12月底,信达保险陕西榆林支公司承保14辆自卸车辆,2015年1月,有六辆车先后在天桥区桑梓店镇发生侧翻事故,均被拖至桑梓店镇的汽修厂维修。随后,保险公司指派两名定损员到汽修厂对车辆进行拆检定损,犯罪嫌疑人米某自称是其中一辆车的实际车主,拒绝对该车进行拆解并要求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12万元。“在定损员拒绝并离开后,米某竟然伙同他人将定损员拦截并扣留在汽修厂内。”当晚,承保公司为保护定损员的人身安全,被迫同意签定赔偿协议。

在发现承保的该批自卸车有保险诈骗嫌疑之后,信达保险陕西分公司单方面在《榆林日报》《山东商报》登报声明与剩余未发生事故的自卸车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次,米某、杨某等十余人到信达保险山东公司闹事,在公司内喝酒、横躺、摔酒瓶,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他们甚至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围堵在济南公司内,更有一名男子扬言要一起跳楼。”迫于压力,保险公司再次被迫同意米某提出的要求,恢复保险合同,并且每辆车赔偿损失18000元。

在“9.26”特大保险诈骗案侦破过程中,类似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鉴于该案犯罪集团骨干及团伙成员较多且聚居地较为集中,侦查、抓捕行动稍有不慎,易被犯罪人员借机煽动,引发阻扰、围攻等突发事件,专案组研究制定了缜密的行动方案,并严格规定专案组成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情况。

前期,专案组抽调专人,实行单线领导、秘密走访,掌握相关犯罪人员动向及舆情民意。随后,按照适当时机、统一行动、迅速抓捕、立即带离的行动原则,专案组于2016年8月9日凌晨展开集中抓捕行动。“我们专门组织了100余名武装特警携带防暴装备、驾驶防暴车辆警戒控制,同时准备了120急救车辆人员以防不测,确保了行动顺利进行。”随后,专案组民警及时跟进,对其他主要涉案人员上网追逃,在桑梓店镇主要村居街道张贴通告,迫使嫌疑人慑于强大压力投案自首。

相关人员到案后,专案组严格规范执法办案。结合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情况,专案组多次出发新疆、河南、陕西等地调查取证,询问相关证人,并与山东省保监局积极沟通协作,调取涉案车辆全部投保、理赔信息近2000条,梳理清点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流量,共计1万多次交易记录,嫌疑账户100余个,查清了从投保入险、制造事故、索赔保费直至资金最终流向的整条脉络,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刑警支队李伟副支队长一直靠案盯案,调阅案卷,部署工作,常常忙碌到深夜;天桥刑警大队安爱民政委因连续加班致使腰部旧伤复发,但他没有休息过一天,依然坚持奋战在一线;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程增豹精心制定审讯提纲,循线深挖犯罪,不放过案件每一个细节;桑梓店派出所副所长徐楠、责任区民警张世明充分利用辖区情况熟、人员熟的优势,成功规劝多人投案自首,保证了侦办工作顺利推进。

“9.26”专案侦办工作时间跨度长、头绪多、任务重,但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有参战民警全力以赴、英勇拼搏,连续加班加点工作,没有一人叫苦叫累,没有一人落后掉队,彰显了济南公安民警特别能战斗、能吃苦、能奉献的顽强精神和优良作风。

骗保的常规路径

在骗保案中,不乏有一些不法人员利用假的交通事故进行骗保诈保,来获得非法利益。据济南市公安局民警许传付介绍,出现骗保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暂不报案,等酒醒后或唆使他人冒充驾驶员报警;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配厂将正在厂里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故意损坏后再报警索赔;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计划地实施骗保行为,物色有保险证明的车辆替代肇事车辆,并在伪造肇事痕迹上下功夫,通过篡改肇事现场等手段骗取鉴定证明,以达到骗保的目的。此外,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和私营车辆对外搞地下出租,在车辆车况不好的情况下,故意制造单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将车故意撞向护栏、大树、围墙等,造成车辆损坏,从而骗取保险金。

烟台芝罘区一家汽车维修厂老板陈某,利用与保险公司业务员之间的微妙关系,4年时间里多次伪造假现场骗保,金额高达90多万元。在陈某骗保的记录中,有一起卡宴骗保案件堪称“经典”。

一辆卡宴价值上百万元,如果投保,一年保费在5-10万元。车主为了省钱,没有投保,但开的并不老实。2014年年底,车主酒后驾车,将卡宴的前脸撞得粉碎。这辆车后来送到陈某的大修厂,初步核算要修好它起码需要20万元。

车主提出造个假现场,把这笔钱走保险公司。陈某思前想后,居然找来一辆一模一样的卡宴车,花不到1万多元投了40多万元的保险。保险生效后一个月, 陈某让大修厂的工人用拖车将之前那辆撞坏的卡宴拖到开发区八角附近,由车主找来一辆大货车,在一条坑洼的道路上假装相撞,做了一个假现场。之后,用后来投保的卡宴车的手续报了保险。

因为与出险的勘查员已经暗中说好,现场勘查顺利通过。这次伪造现场,陈某帮车主顺利拿到18万元的理赔款,而他则赚到了修车的费用。此事因其家庭矛盾激化,妻子向莱山公安举报败露。

“偷梁换柱”伪造交通事故,以便以欺骗性手段申请保险理赔金的案例时有发生。

2013年3月14日,乔某向某保险公司江苏宿迁市分公司报案称:张某驾驶苏N10X68号丰田牌轿车,在泗洪县太阳城十字路口将骑车人徐某撞伤。宿迁市分公司现场查勘时发现徐某已经死亡,根据当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该保险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应赔付40余万元。

同日,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发现徐某死前做过手术,经讯问,乔某、张某承认徐某系在拆迁过程中从厂房四楼坠楼重伤,于3月14日凌晨1时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在徐某抢救期间,其家属与乔某达成赔偿45万元的协议。为减少损失,乔某伙同张某、钱某编造了上述交通事故,企图骗取保险赔款。

最终,乔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借助现在的高科技手段,以及民警对案发现场的认真勘查,骗保行为终究会败露。”许传付告诫广大车主及其他相关人员:“假的终究是假的,不要因为一些保险金而搭上了人身自由,得不偿失。”

保险诈骗世相面面观

杀妻骗保、故意自残骗保、冒充投保人骗取退保金……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出现在山东省保监局稽查处处长刘胜提供的《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中。

2013年5月,江苏常州发生一起奇怪的命案:身高1.6米多的廖某在1.45米的人工湖中溺死了。更奇怪的是,廖某的丈夫李某在事发前不久,刚刚为廖某购买了高额的人身保险,包括2份意外伤害保险和1份旅行保险,保额共计450万元,受益人均为李某。

经过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李某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金赔偿设计的“局”。他对廖某并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没有正当职业、听话、贪财、爱慕虚荣”是李某看中廖某的关键,婚后第一时间,李某就匆匆忙忙为廖某购买人身保险,并将受益人从法定继承人改为他一人,然后就实施了杀人计划。

李某叫来了同乡周某“勾引”廖某,约她到当地一人工湖幽会,并故意将电动车开入湖中。不想由于湖水太浅,并没能很好地“创造”一场意外。于是,周某只好将廖某的头强行按进水中,致其死亡。

最终,这一看似设计巧妙的犯罪行为并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告人李某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人寿保险传递的是一份“爱意”,是为了减少伤痛而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但如果投保人為了获赔而为亲人投保,且为了保险金而刻意制造保险事故,甚至不惜伤害人命,最终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会害人害己。

在寿险领域,骗保常见的做法是投保人带病投保以骗取保费,不少消费者在获知自己得大病后才购买重疾险,等到观察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甚至有网友发帖表示,自己患某种慢性重疾,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不过很多案例中因涉及金额巨大最终暴露,这样不但无法获得赔偿,反而会受到法律惩罚。

刘胜提醒,新《保险法》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这种带病投保的形式即便获赔也容易错过病情治疗最佳时期,而且期间有可能发生生命危险。

现实生活中保险欺诈的伎俩还有很多,在家财险和企财险中还存在虚构保险标的情形。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在刘胜看来,保险欺诈案例的发生,说到底,主要还是“利”字当头。中国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克思则语:如果有300%的利润,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保险制度不够健全,加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增多,多种因素使得我国保险诈骗案件数量在前些年居高不下。但是,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与打击,以及保险行业制度的完善,保险诈骗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且已呈下降趋势,特别是职业诈骗、修理厂造假诈骗、内外勾结诈骗等几乎已不存在,现多为酒后替换驾驶员、隐瞒实情实施诈骗的未遂案件,且数额较低。”许传付指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事实上,对于骗保行为,我国《保险法》已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保险欺诈行为,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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