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处罚

2017-07-05 09:15朗韦丹
山东青年 2017年3期

朗韦丹

摘 要:酒后驾驶,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正成上升趋势,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惨重的后果。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经济受损,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家庭破灭。根据这一情况,我国制定了有关的法律对酒后驾车引发的后果进行了有力的规制,但是在宽度和力度上仍然不够,所以本文拟通过对酒后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对酒后驾驶人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认定酒后驾驶;酒后驾驶的危害;酒后驾驶的处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空前繁荣,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交通事故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近年来,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越来越多的成为凶残的“马路杀手”的背后推手。我国拥有全世界1.9%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最,其中很大一部分事故就因酒后驾车而起。

一、酒后驾驶的定义和危害

(一)酒后驾驶的定义

所谓“饮酒后驾驶”,就是在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驾驶,均为饮酒后驾驶;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驾驶的则为“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行为人明明知道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乱冲乱撞,造成重大人员的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1]

(二)酒后驾驶的构成

1、场所必须是公共道路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91条第1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犯罪行为表现在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者负责汽车。所谓驾驶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控制装置使车辆行驶。所谓企图驾驶如行为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适宜驾驶,但是却坐在司机位上并试图开车,试图控制汽车。

3、须是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下,致使不能正确控制汽车。所谓药物,根据有关判例,是指任何可以用于治疗,减缓或帮助有疾病的人消除痛苦的任何物品。行为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致使不能正确控制汽车,需要从行为人本身及驾驶时加以判断。如行为人的呼吸中闻到酒精的气味,目光呆滞,或说话含糊不清,或行为反常等。 [2]

(三)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中规定,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三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2]

(四)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

酒精具有一定的麻醉作用,人在饮酒之后,人的生理发生如下变化:(1)视觉能力下降;(2)触觉能力降低;(3)嗅觉不灵。[3]若驾驶员在这样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酒精的影响下,驾驶员的注意力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大大下降,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无法做出正常思考从而做出正常有效的处理措施,且可能在酒精的兴奋作用下失去自制能力,从而造成特大交通事甚至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综合来讲,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酒后驾驶可能给家人造成的心理、生活、经济影响。

(1)酒后驾驶的发生会造成人们的心理恐慌,会使人们在出行时担惊受怕。

(2)酒后驾驶对司机本人及其家人造成心里的愧疚及其经济损失。

(3)使受害人、受害家属生活不便,在情感上受到打击。

(4)酒后驾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2、酒后驾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1)酒后駕驶是对社会责任感的缺乏的表现。

(2)酒后驾驶是对社会道德的败坏的表现。

(3)酒后驾驶会导致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

二、酒后驾驶的法律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饭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饭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能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扣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款中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第10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4]

从以上的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立法的管理措施是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和拘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立法规定似乎已经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比如,被吊销驾驶证后,行为人很容易通过其他的方法再获得驾驶执照;拘留的时间比较短,这样,行为人在心理上就不会对行政处罚重视;罚款的金额比较少对行为人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酒精数值标准规定的偏低,这样会给许多行为人逃避惩罚的机会。处罚的力度的偏轻让很多人抱有侥幸的心理,屡屡以身试法,无法达到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很难适应交通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该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以法释[2000]33号文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规定与刑法133条基本一致。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该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失心理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主张酒后驾车肇事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人,也承认行为人对违反规章制度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持有这种认识的,至少在司法实务界是绝大多数。

本人认为,行为人明知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车而又违法酒后驾车,这显然是一种故意,而且是一种直接故意。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是认识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讲,既然已经认识到了酒后驾车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又要为之,其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心理表现为直接故意是不容争议的。紧接着的问题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轻信可以避免,还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些司法机关对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法律层面上讲,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只要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只要是驾驶员是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只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那就是交通肇事罪,而很少去考虑该罪的犯罪构成中的主观罪过问题,即和行为人在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时所持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三)既然我国已经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作了“不得饮酒驾驶”和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明确法律条款规定,并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这就说明“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的具体行为界限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到具体,执行中有时也难以把握好。而我国《刑法》的133条只规定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两种情形才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其他情形没有规定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就说明了《刑法》对“饮酒驾驶”、“ 醉酒驾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是不予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在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下,只作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的处罚力度是过于宽松的,难以达到使酒后驾驶人员引以为戒、不再违法驾驶的立法目的和树立法律的威严,这已是被执法实践和迅速增多的酒后驾驶行为的现实所证明了的客观情况。本文认为,从法理上推理,对酒后驾驶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存在的潜在危害性和造成的不同实际危害程度,还应当承担以下刑事法律责任:(一)在酒后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形下,可以让酒后驾驶人员承担主观上有违法故意且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二)在酒后驾驶行为造成轻微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形下,应当让酒后驾驶人员承担与轻微危害结果相当的刑事法律责任;(三)在酒后驾驶行为造成较重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形下,致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可以比照或者依照故意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犯罪,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四)在酒后驾驶行为造成重大公私财产实际损失结果的情形下,可以比照或者依照故意损毁公私财产犯罪,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3]。

对从刑罚制度设计上去探讨如何追究酒后驾驶人员的不同刑事法律责任,不仅在法学理论研究上显得很有必要,而且对从法治上制服酒后驾驶这样的危害行为,还行人一个安全环境或者保障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四)2010年我国更新了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公安部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于2009年12月7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中对部分由于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加大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这3种恶性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扣分将翻倍,直接打回驾校重修。

(五)根据我国法律现状,在追究酒后驾驶的责任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吊销、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第二、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最高法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其局限性还是存在的。第三、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三、结论

(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要做到的责任,也是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准则。醉酒驾驶的危害让我们意识到酒后驾驶入罪,应该是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二)治理酒后驾驶不能只靠一部法,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

(三)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的同时,另一重任就是要加大道路交通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和生命教育,让珍惜生命珍爱生命的观念深入人心,需要改变交管部门在治理酒后驾驶中“唱独角戏”的局面,发动企业、学校、社区乃至家庭都参与其中,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车祸猛于虎”。

(四)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自我、为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你我的面前。

[參考文献]

[1] 高秀东《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15页.

[2]范士儒《交通心理学教程》 中华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67页.

[3] 吴牧,涂子洪 《最新交通法律解读与案例精析》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6 第89页.

[4]郎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第205页.

(作者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53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