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2017-07-07 12:00赵宸王硕刘俊逸余思潼张伟东
商业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犯罪经济

赵宸+++王硕+刘俊逸+余思潼++张伟东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开始逐渐出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是社会财富积累的产物,此类犯罪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的同时也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研究重点就是分析其特征、形成原因及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 涉众型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 D470 [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mass also began to appear. It is a product of the social wealth accumulation, takes non-specific public as the violative objects, takes false information of high returns as bait, and disturbs seriously the order of social market economy for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rofit. It has a harmful effect on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The inevitable trend and research focus of social development i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 the formation cause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Key words: economic crime involving the mass, formation ca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study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物质财富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此类犯罪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主要类型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专业法律术语,由于近年来,其在经济领域中所占犯罪比例较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侵害普通民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安机关根据其经济犯罪特点和形势分析所提出来的新概念。分析其特征、形成原因及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此次课题研究的重点。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征

要想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做到真正有效的防控,需要从众多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找出其中的共性问题。同时对其特征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必不可少,通过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征:

(一)涉案人数众多,并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

涉众型经济犯罪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其自身存在着极大的广泛性。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都有所增,特别是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主要表现为:

1.从其涉及的人群来看,此类案件中的犯罪人群多为不特定的犯罪群体,其人数可多可少,范围不定,从事该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来自于各行各业,而受害的人员往往也来自于各行各业,有着极大的广泛性。

2.从其涉及的行业角度来分析,各种行业都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其发展与经济有关或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都有可能会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其中包括投资证券业、服务业、种植业、金融理财、旅游业等等。

3.从其涉及的地域方面来看,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所针对的主要为经济方面的收入,因此犯罪分子必须最大限度的网罗群众才能达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论是东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相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均已经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区域。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手段复杂多变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法变化多端,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日常生活中巧妙地运用具有极强迷惑性和欺骗性的手段进行犯罪,侵害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法招工就业。不法分子经常用合法的方式或者看似合法的方式诱惑蒙骗,企图利用假的合同或者违反法律的一些招工方式骗取农民工等很多法律意识淡薄之人的钱财,以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分子为取得最高的经济利益,打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幌子,鼓吹诱导百姓加入到投资中来,并许诺投资者以高额回报,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方式向社会“广泛撒网”、采用高息借贷资金等方式“大量捞鱼”。

3.非法出售房屋。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较为火热,很多百姓都把投资方向对准了房地产业,但是苦于了解内幕行情较少,因此百姓大多持观望状态,不法分子则看准这一点,向社会和百姓散步一些虚假的宣传与广告,一房多卖非法买卖房产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谋取巨额利益。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身具有隐蔽性、潜伏期长的特点

此类犯罪的犯罪分子善于钻研法律法规的漏洞,往往虚构大量的合法化的光环来掩盖其非法的真正目的。例如用合法公司和合法企业掩盖违法犯罪活动和犯罪事实,利用重金给人留下外表耀眼的印象。还有,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科学技术的不断發展往往会导致犯罪的流动性不断增强,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明显提高,各种新型犯罪模式不断涌现,跨区域犯罪日益突出,从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侦查立案的难度。去年以来侦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90%以上都是半年以前甚至是更长时间前发生的案件。

(四)犯罪方式日益职业化,组织特征日益完备

由于此类犯罪所针对的对象人数众多,并且需要欺诈手段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因此单单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目标,往往需要多人合作,按照计划实施犯罪,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从目前存在的组织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公司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即是采取公司型的组织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成立合法企业和公司来掩盖其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2.家族型。通过家庭成员的结合,利用彼此之间的高度信任进行非法传销,开始将亲属作为发展下线“拉人头”,进行洗脑式灌输后再拉拢其他亲朋好友参加犯罪。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

(一)投资理性欠缺,投资渠道单一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丰富和满足,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投资意识的不断提升,市场中民间资本的占有量仍在继续上涨。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较快但是起步较晚,所以很多基础设施已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配套机制还不够成熟,往往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使其通过提供虚假的投资渠道和金融产品,危害社会和人民生活。

(二)我国法制建设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低廉

1.目前,我国作为上层建筑的立法经常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法制体系并不完善,有时往往会给相关从事法律活动的人员界定此罪与彼罪加大了难度,对于一些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常常难以区分,再加上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呈现的高发态势,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犯罪活动大量出现,而立法活动又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2.我国现行《刑法》在刑事处罚配置方面总体上偏重于自由刑,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类的财产刑涉及不多,部分犯罪分子甚至为了其丰厚的经济利益而甘愿坐牢,办案人员对其定罪和定性较为困难,量刑较轻,刑事处罚措施不严厉,操作性不强,许多犯罪分子愿意用“短暂的自由”来换取巨额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打击效果。

(三)被害人自身原因

1.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进步性,但是在其进步的同时往往也会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例如经济发展有时拉大一部分人之间的差距,产生了相当一部分贫弱群体,这部分人很多时候无法确定哪些为合法行为,哪些为违法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一些手段也难以看清和判断,极易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群体。

2.在民间资本十分丰富的当代社会,投机气氛浓厚,投资者普遍具有获取暴利的想法,外加一些社会群众跟风和盲从的心理,使其成为“一夜暴富”幻想的牺牲品。

(四)执法打击面临着诸多制约

1.取证追赃难。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自己应受的法律责任,往往会采取一些变造伪造的措施,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对于公司企业的账目、企业的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加上受害人在一定情况下很难提供有效证据,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警务保障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由于其取证追赃过程等有较大难度,因此其耗费的资源的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对于我国目前的警力分配状况以及现有的设备来讲,很多时候不利于证据的追查保留,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对于赃款的追回和提高的法律震慑力来讲,都不是一个利好的方面。

3.协作配合难。此类案件在有的部门并没有受到高度重视,执法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很难形成整治合力。公安机关没有充分利用政府与一些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关系,因此很多时候就会产生相应的灰色地带和真空地带,使很多案件经年累月处于没有处罚的境地。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地方政府部门要为其监管不力买单。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有效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引导群众理性投资

堵不如疏,与其等到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更进一步的扩大蔓延趋势,不如从根本上调整社会结构要素,从而达到的社会要素的平衡,防止涉众型经济犯罪进一步泛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决策者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与制度,为大量民间资本寻找到正当合法的投资渠道以协调社会结构中诸多要素间的关系,促使其均衡发展,从源头上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应当采取如下举措,来满足大量民间资本急需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的需求:

第一,金融机构可以考虑拓宽投资渠道: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大环境的背景之下,鉴于社会上许多投资渠道在数量上急需匮乏、质量上并不完善,所以政府应当合理运用职权,发挥自身优势,尽快发展和提供各种类型、适合不同人群的理财产品,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

第二,政府应当强化市场监管,立法部门加强立法,司法部门严格执法,引导公民坚决守法。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领域发展迅速,市场融资行为较多,但很多地方都不甚规范,相关部门也存在着对于资金来源动向把握不清,各部门之间缺少联系,协调机制运用不够充分的问题,要建立常规下的协作联系制度,资源共享,互相协作,把金融市场中的民间资本问题规范化,严格化。

(二)健全经济法律法规,完善经济活动规范

1.要善于运用协商的办法,政法搭台,立法司法机关唱戏,各部门各司其职,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动态给予高度关注,注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效衔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构成一体化的大格局,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机制使市场经营活动主体能够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从而推动内部管理机制建设,使相关制度能够有效落实,把关心百姓生活落到实处,从根本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加强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给出明确而完备的法律罪名与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要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提高从严执法决心,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加大人财物的支持力度,维护法律尊严;还要加强职能部门自身建设,创新方法,主动出击,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嚴、违法不究等问题;始终保持对此类案件的高压态势,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1)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力度,一方面要做好宣传管控工作,及时揭露此类犯罪非法敛财之本质和各种欺骗手段。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和犯罪预警,指导人民群众理性投资,增强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有效疏导群众投资热情,为防止群众受骗提供坚实帮助。

(2)投资者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应该学会规避风险而不是蜂拥而入。中国投资者很多时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多事情依赖于政府去解决,却往往会忽略自身的警惕性才是最关键的。利益是他们所追求的最大目标,风险却不在他们所考量的范围内。因此更要有针对性地普及金融和投资方面的知识,开展风险意识、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逐步使民间资本规范地进入资本市场,使百姓能够趋利避害,正确认识,理性投资。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中国目前犯罪率比较高、打击面比较大、危害性较强的一类经济犯罪,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面的具体研究,还是从司法实务角度去改革和完善,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只有双线并行,找到其本质上的原因,严厉打击犯罪,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越走越远,社会才能有长足稳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任怡,张巍.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涉稳事件处置研究[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

[2]李君冀.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处问题研究[J].云南电大学报,2009.

[责任编辑:纪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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