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看好孩子更是个法律问题

2017-07-08 08:36吴丹红
环球时报 2017-07-08
关键词:合法权益监护监护人

吴丹红

据媒体报道,7月3日上午,长沙某小区一两岁女孩不慎坠亡。很多人把目光聚焦于物业,认为楼道口护栏缺少玻璃挡板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但笔者注意到,很多儿童坠楼事件,都有家长监护不周的因素。而几乎所有事件中,家长都会把矛头指向小区、商场、游乐场等物业的管理责任,家长自己的监护责任反而成为最容易忽视的重要一环。

上述事件中,小女孩正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遭遇不幸。物业固然疏于管理,但一个几乎无单独行动能力的孩子,脱离大人视线那么久,孩子的家长没有责任吗?两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属于其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事故发生前,孩子独自走失,首先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违背了法定义务,难辞其咎。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司法实践中,我们调查发现,儿童意外伤害案发生时有近半数父母没有在身边,有些是严重疏于监管,但至今未见有父母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几乎为零。对于孩子遭到伤害的父母,舆论总是抱有宽容和同情,认为家长工作忙、压力大导致无暇照顾好孩子,实属无奈。而且舆论常常只是从道德和伦理视角去审视此类问题,认为只要不是监护人蓄意伤害,就不应承担责任,但其实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

反观欧美国家,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佣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判刑。

所幸的是,近年来,我国审理儿童人身意外伤亡案件时,越来越多的法院考虑监护人的责任,根据现实情况作出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判决。笔者认为,除了司法上强化监护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在立法上增设一些保护儿童的条款,如“家长不得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禁止将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等,甚至要对一些严重疏于监管的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为儿童提供更周全的保护。▲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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