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话亭是“私人城堡”吗

2017-07-08 03:01林海
检察风云 2017年13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电话亭联邦调查局

林海

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卡兹诉美国一案(Katz v. U.S.)的判决,开启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新时代。这位名为查里·卡兹的赌徒,专门在各种体育赛事中投注。联邦警方怀疑其构成“跨州赌博罪”,因而对其进行了监视监听——其中,监听其公用电话亭通话的行为被诉上了联邦最高法院,并成为了隐私权发展史上的经典判例。

“职业赌徒”跨州赌球被调查

“赌徒”一词或许不能形容卡兹先生的真实生活。他应该是一位职业投注者。他在各式各样的体育赛事中投注,特别是在篮球赛事中。他拥有一套自己创造的、用以评价各参赛队水平,并预测比赛结果的复杂模型。在后来与警方的交涉中,从他被没收的“作案工具”中找到两大本关于大学篮球的分析手册,其专业程度令人钦佩。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卡兹倾向于在其他州的投注处下注。这或许是因为他想扩大自己在其他州的商业影响,又或许是因为他对居住地的投注处有所偏见。用卡兹自己的话说,洛杉矶的投注处有百赌不中的恶名。由于需要跨州下注,卡兹的许多下注行为都是通过州际电话完成的。这就为联邦调查局的参与埋下了伏笔。

联邦调查局发现,卡兹一般会在上午出门,沿着日落大道往东走几个街区,来到一家拥有三个电话亭的银行,在那里打几个为时甚短的电话。执法官员急于了解并记录卡兹在电话里说了些什么,于是,他们最终采取了监听措施:在中间那个电话亭的顶部安装了一台卡式录音机。正是基于这一措施,该案进入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视野。

这是一台立体声卡式录音机。执法官员安装好麦克风,并在其他电话亭外贴上“暂停服务”的标识。每天上午,当卡兹出门打电话前,执法官员会打开录音机的开关。在卡兹打完电话离开电话亭后,他们就关掉录音机并取走磁带。就这样,他们对卡兹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監听——当然,由于有时谁来打电话并不可控,他们还录下了某位无关人士的通话记录,这一点也成为后来确定这一行为性质的关键细节。

装在电话亭顶部的录音机只能录到卡兹一方说的话。尽管如此,调查官员仍然获得了足够的证据。卡兹在电话中发出下注指令“替我给坦普尔队下注,负15,赌10美分”等等。同时,电话公司也确认说,这些电话是打往其他州的。这是联邦对此类行为进行管辖并指控其参与州际赌博的前提。电话亭的录音带并不是唯一对卡兹不利的证据。一位调查官员住到卡兹隔壁,将耳朵贴在墙上偷听卡兹在房间里的电话。

这位官员也听到了一些与电话亭卡式录音机偷录的内容基本相似的谈话片段:“俄勒冈,负4%……西北大学,负5%,萨米是世界上最值得尊敬的人,不要担心那些钱,也不要担心电话线路。今天我已经和波士顿方面通了三次电话啦。”此外,通过在电话亭供人记录东西的小桌板下偷偷放上复写纸,以取得卡兹留下的蛛丝马迹。证据逐步积累,联邦调查局决定采取行动,申请搜查令,并逮捕了卡兹。

逮捕卡兹那天,这些执法官员根据搜查令进行了搜查,找到了各式各样的下注记录,其中还包括一本多达148页的以密码方式完成的、关于大学篮球队的手写笔记。卡兹对于扣押这本笔记抱怨不止,他说这些笔记是他用了多年时间整理出来的,离开了那些笔记他完全无法赌球。他还说,赌球是他唯一了解的行当。他甚至承诺说,如果让他继续赌下去,他承诺会帮助执法官员抓住那些“大人物”——不过,他的这些承诺,并没有被执法官员当做一回事。

公用电话亭也是“私人城堡”吗

初审中,卡兹的代理律师是伯顿·马科斯。他是洛杉矶市的资深刑辩律师。庭审之初他就对录音证据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些监听和录音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他提出:“在私密的电话亭里,个人理所当然享有与其在住宅内一模一样不受干涉的权利。”控方则不这样认为。他们提出,装在电话亭外的录音设备,并没有对电话亭进行“物理性侵入”。而且,电话亭由于其公用属性,不同于住宅,并不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了控方的意见,判处卡兹有罪,处以300美元的罚款。

辩方对此不服,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马科斯重申了他的观点,电话亭是像住宅一样的“宪法保护的领域”,特别是当卡兹先生为了打电话而关上电话亭的门时,“在效果上,就像在自己家里打电话一样”。他认为,电话亭之所以有门,正是为了保护这种隐私。而控方提出,联邦执法官员当然可以对电话亭进行监视,以确定是哪些人在使用这个电话亭。在设计上,这些电话亭完全不隔音,也不会有人认为其有隔音功能。而且,电话亭的“门”实际是透明的,四周的墙也是玻璃的,置身其中实际相当于处于一个公共领域。卡兹先生在电话亭打电话的举动,不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联邦法院在庭审时问了许多有趣的、有关电话亭的问题。法官询问控方,如果电话亭的设计不是为了隐私,那么那些玻璃隔板还有什么意义呢?检察官回答,首先玻璃隔板的电话亭已经不是那么普遍了:“你们可能已经注意到,开放式的电话亭才是现在的趋势。”其次,玻璃隔板主要的功能是为了阻隔来自外面的噪音。而且,检察官提出,只有在确定卡兹会来电话亭打电话时,执法人员才打开录音设备。他们只是无意中录到了一次其他人的电话。而且,他们实际有其他证据和线索能确定卡兹跨州组织“赌球”,才开始了这些为了制止犯罪而开展的监听行动。

之所以反复询问电话亭的设计,是与联邦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有关的。在1967年之前,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第四修正案的、侵害隐私权的搜查,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沿用“物理性侵入”的法则。如果搜查行为不存在对有形场所的侵入和对有形财产的侵犯,则是恰当的。例如,在1928年的奥姆斯台德案(Olmstead v. U.S.)中,在没有令状的情形下,联邦官员在被告房外的电话线中装设分线,对被告与他人谈话实施窃听。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警察没有侵入住宅的行为,且安装的分线并没有装设在被告的财产之上,因此该监听不构成搜查,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

在卡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却采取了全新的思路,并确立了以下著名论断——“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地方”。对此,法官们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一个明知暴露于公众的地方,即使是他自己的家或办公室,也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但是,即使是公众可以出入的场所,如果他企图将其防护为私人之用,也可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由此,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隐私权的核心判断标准:个人的“合理的隐私期待”。一个人如果试图以某些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和行为不为他人所知,那么就意味着这个行为应当纳入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拒绝 “不速之客”的耳朵

口头辩论两个月后,联邦最高法院于1967年12月18日就卡兹案作出判决,最终以7:1的投票结果撤销了此前的判决。大法官斯图尔特代表联邦最高法院撰写了判决意见书。这一判决就“电子监听”行为提出了新的思路:有没有对电话亭实施“物理性侵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隐私权保护的应当是人,而非地方。保护的是那些希望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和那些信息背后所代表的是个人自治与尊严。用大法官斯图尔特的话说:“在电话亭打电话的人,当然有权认为,他对着话筒所说的那些话不会传遍整个世界。”而执法人员的行为等于无视电话在私人交流中的意义。电话亭四壁安装的玻璃透明与否并不重要,大法官斯图尔特写道:“卡兹进入电话亭,要拒绝的并不是那些穿透玻璃看向他的目光,而是未经许可贴上来的‘不速之客的耳朵。”

判决书提出,对于隐私权的克减,并不是绝对不允许的。法官原本可以签发一份合乎宪法要求的司法令状,来允许调查官员进行搜查。然而,联邦调查局并没有这么做,因而其不但侵害了卡兹的隐私权,还侵犯了第四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和其背后所代表的宪政秩序。据此,联邦宪法法院作出判决,联邦调查局败诉,录音不应当作为卡兹的定罪证据。比起最终卡兹先生是否继续赌球,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件对于隐私权发展的意义。大法官哈兰在判决书的附议意见中,提出了著名的“合理期待标准”。这一标准包含:“第一,该人已经表现出对隐私的实际期待(主观期待);第二,该种期待被社会公众认为是‘合理的期待。”

与以前的“物理侵入”法则相比,这种分析方法明显扩大了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围,并为以后的判例广泛援引。在1988年加利福尼亚州诉格林伍德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第四修正案适用于以下情形:(1)公民表现出对隐私的主观期待;(2)该期待之隐私为社会(通过法庭)认为是“客观合理的”。换句话说,单单被侵犯的对象相信自己具有隐私是不够的,这种相信还必须获得社会的公认,因而构成了“合理的隐私期待”。

以卡兹案为起点,美国最高法院逐渐确立起一个隐私期待的领域,即哪些区域是属于隐私的范围,哪些行为能够获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具体而言,隐私期待的领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完全无隐私的领域,具体包括户外场地(open field)和公共场所。第二层是部分隐私的领域包括紧邻住宅的庭院或住宅周围被圈起来的区域。但是,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例中认为,对于该领域,允许警察在空中进行监视。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诉赛拉罗(Ciraolo)案中,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在1000 英尺高空的飞机上对围有栅栏的后院实施裸眼观察,并且发现后院里种着大麻,这样的调查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搜查——如果说,赛拉罗案是为隐私权保护确定了上限,那么为公民隐私权划定下限的,则是前文所提到的卡兹案。正是這个案件再度向人们宣布,“个人世界是不许踏入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警察(和他们伸长了的耳朵)不可进!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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