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电气设计应注意的问题探讨

2017-07-08 12:04郭维礼李荣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7年11期

郭维礼+李荣

摘要:目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也快速发展,人民对住宅的要求和功能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文章通过对住宅电气设计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加深了设计人员对规范条文的理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关键词:住宅电气设计;配变电系统;线路选择及敷设;应急照明;防雷与接地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24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1-0208-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7.11.105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住宅的要求和功能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有关住宅的规范进行了修编,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如《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山东省消防条例》也对新建高层住宅的消防安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范和法规的出台正确地引导了住宅的设计和开发,但由于部分设计人员对新规范和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不全面,近期,我们对各个设计院的住宅施工图进行审查,发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为了帮助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强制性条文、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文件,现将住宅施工图审查出现的常见问题整理如下,以待设计人员注意。

1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1)设计依据中采用的设计规范是否为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2)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要求;(3)工程概况中应明确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主要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指标,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等技术指标。

2 变配电系统

2.1 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

(1)居住建筑十层至十八层为二类高层,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用电、生活水泵用电为二级负荷。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的为一类高层,走道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客梯用电、排污泵、生活泵为一级负荷;(2)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类负荷要求设计,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类负荷要求设计;(3)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应由一路中压电源的两个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

2.2 变配电室

(1)变配电室的位置选择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厨房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临,不应设置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临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配变电室与上、下或贴临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2)负荷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油的10(6)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3)由同一配电所供给的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5)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6)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的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侧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时,应在两侧均设断路器;(7)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式、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8)配电室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9)配电系统主接线系统图应与平面配电柜的排列顺序对应一致。高低压主接线图应注明主开关与联络开关的防并联措施;(10)配电柜超过15m应增设出口。

2.3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应全面,计算方法应准确;(2)导体的截面选择应满足载流量和热稳定的要求;(3)短路保护电器应安装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截面减少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截面减少的地方时,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少处的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4)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5)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

3 照明

(1)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2)一类高层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安全出口灯;高度超过100m或35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由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3)强弱电电井内应设应急照明。(4)应急照明支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地下各层应设独立的应急照明支路。(5)正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报警阀室应设置备用照明。正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消防泵房、变配电室的备用照明不间断工作时间为180min,备用照明应为100%的工作照明。(6)备用照明灯具、疏散指示灯具、安全出口灯具应带防火保护罩。(7)疏散指示灯具的指示方向应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应超过20m,宜安装在1m以下的墙上或柱上,如吊装,吊装高度不宜过于2.5m。(8)应急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应混接。(9)一类高层楼梯间应设疏散照明、安全出口照明和应急照明,二类高层楼梯间可不设疏散

照明。

4 设备及配电线路

(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防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3)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4)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当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5)金属电缆桥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相连;(6)电缆桥架预留洞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楼板或隔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7)消防用电设备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不应作用于跳闸。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流整定应为计算电流的1.5~2倍;(8)非消防电源火灾时应切除,系统图上并有相应的切除模块;(9)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包括漏电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10)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11)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12)套内安装在1.80m及其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13)每套住宅应设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14)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15)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超高层住宅的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一类高层、二类高层的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一类高层,二类高层的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的线缆;(16)住宅套内的电源线应采用铜材质导体。

5 防雷和安全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照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2)一类高层或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3)住宅建筑应做等电位联结,带淋浴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4)变配电室应设等电位箱,弱电间、电信间、消防控制室应设局部等电位箱。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2)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分户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3)住宅建筑至少在一层每单元设置一台火灾显示器;(4)消防设备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轿厢及机房、变配电室应有消防电话分机。

7 弱电设计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2)厨房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3)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光纤到户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的要求;(4)各弱电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满足GB 50343-2012第5.5的规定。

8 节能

(1)住宅的公共区域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2)灯具应按照规定设置镇流器;(3)各房间的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GB 50034-2004的指标要求。

9 结语

通过总结规范对住宅电气设计的条文规定,可以帮助设计人員更好地理解规范要求,完善电气工程设计。

作者简介:郭维礼(1963-),男,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电气设计与研究。

(责任编辑: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