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前后内部控制体系变化浅析

2017-07-09 08:42黄佩佩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6期
关键词:内部控制

黄佩佩

摘 要:内部控制是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的好坏,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13年发生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及"天丰节能"事件,使得公司损失惨重,更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选择光大证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乌龙指"事件前后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容上的差异,探讨在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变化。

关键词:光大证券;"乌龙指";内部控制

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及运营概况

(一)光大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综合类金融服务证券公司,经营范围既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也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公司股票于2009年8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1788。截至2014年年末,公司有证券营业部151家,业务规模及主要营业指标居于国内证券公司前列。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7、0.16、0.60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權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12%,2.5%,8.54%,可见其与基本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从数据变动的趋势上看,这两个盈利指标均存在着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但相较于2012年,整个证券行业在2013年的市场行情是有上升趋势的,而光大证券基本每股收益却从0.29元/股下降到0.06元/股,降幅达8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从4.56%大幅下滑至0.93%远低于证券行业整体净资产收益率。这主要是由于光大证券在2013年8月16日“乌龙指”事件中自营业务出现大幅亏损并受到证监会巨额罚款处罚,从而导致2013年业绩受到严重冲击。2014年,随着“8.16”事件影响逐渐淡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回暖,光大证券各项业务开始恢复增长,净资产收益率有大幅上升。

二、2012年至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变化

2012年光大证券没有发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而2013年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以及“天丰节能”事件,暴露出了光大证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防范风险,公司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开展了一系列自查及整顿工作。在此三年间,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下面将作具体分析。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2012年内控评价报告:“重点关注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研究咨询业务、创新业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主要业务和流程。”对比2013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金清算与交收、信息技术管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监察、 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期货、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股权投资、另类投资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创新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及信息系统控制等。”2014年内控评价报告与2013年相比,无明显变化。由此可以看出,2013年发生的“8.16”及“天丰节能”事件,对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也引发了公司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极大关注。从2013年内控评价报告上看,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进行了细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中提到“证券承销与保荐”和“信息系统控制”,因为2013年两项重大事件均产生于这两个领域,因此加强对这两个领域的控制和监管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这也对防范风险及促进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控缺陷认定依据

光大证券2013年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与2012年度保持一致。2013年内控报告:“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2014年内控报告:“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光大证券在2014年扩大了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依据的来源,进一步加强了对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制定,有效地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发展。

2、内控缺陷的定性标准

2014年光大证券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2013年内控评价报告:“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事项包括: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问题、反舞弊程序和控制问题、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问题、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问题。”2014年内控评价报告:“公司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事项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问题;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同时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事项:“(1)重要决策程序出现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重要缺陷认定标准;(2)内、外部内控评价发现的重要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未得到整改;(3)因信息系统安全漏洞、软硬件缺陷、数据的不完整及非授权改动等给公司业务运营造成较大损失,但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4)业务操作部分停滞,影响公司正常业务运行,且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达到重要缺陷标准;(5)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公司与战略目标产生偏离,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一定影响。”对比2013年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定性标准,2014年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表述更为规范,有利于对财务报告内控重要缺陷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于2014年新增了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而在此之前,公司对这一标准的认定仅仅依据绝对金额法,而仅仅依靠单一标准是无法准确辨别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与一般缺陷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新增标准的制定,将把重要缺陷与一般缺陷明显区分开来,使得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水平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各部门各业务的正常有序运转得到了有效保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建立在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之上的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成。内部控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对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前后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内容上的差异,发现在“乌龙指”事件后,光大证券加大了对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关注度,同时强化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光大证券内部控制体系在“乌龙指”事件后朝着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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