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行性评析

2017-07-09 20:46毛帜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7年11期
关键词:生育权评析生育

毛帜

[摘 要] 2002年的《吉林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首次明确肯定了独身女性有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①2013年武漢市对未婚生育问题作出限制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婚生育的市民按照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②使独身女性群体的生育问题在社会上掀起了狂热的讨论。试在总结独身女性生育权争议的基础上对其是否能够实现进行评析,以期在将来对我国实现和保护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方面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独身女性;生育权;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B823.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2-0287-01

一、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内涵

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即独身女性可自由决定生育与否,他人无权干涉。其内涵主要有:

1.有决定生育的权利。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合法的医学技术手段辅助生育而不受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涉。

2.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个人可以选择不生育,不受他人干涉。

3.有选择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利。个人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时间而不受干预。

4.有决定生育质量的权利。个人可以通过借助现代先进的医学辅助技术等提前清楚地知道腹中胎儿的健康状况,从而决定其生育的质量,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

5.有选择子女性别的权利。个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选择生育男婴或女婴,不受任何人非法干预。

二、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梳理及评析

目前,我国现行涉及公民生育权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一)宪法

《宪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二)基本法律

我国立法中规范公民生育权的基本法主要有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三)地方法规

我国疆域辽阔,授予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以立法权制定与其本区域具体的实际客观情况相符合的具有针对性的生育行为规范很有必要,这也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体系在规范生育权问题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对独身女性的生育权没有明文涉及。正视独身女性的生育权并在法律层面加以确认,将对保障妇女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学术争议

(一)独身女性生育权的肯定说

肯定说学者的观点主要有:首先,我国公民的生育权利已为法律所予以明文确认,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只有婚姻状态下的公民才有生育权,也并未排除独身女性等非婚姻状态下公民的生育权,且生育制度由来已久,若以婚姻状态为前提否认独身女性生育权有所不妥。其次,生育与否的基本人权,彰显的是个人的人格自由,肯定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是对人权、人性理念的尊重,并且合理行使生育权,对社会和其他个体不会带来消极影响,因而生育权满足正当性的条件,所以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该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也应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最后,在我国立法中,对地方性法规是否一定得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相一致,并未作强制性要求。

(二)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否定说

否定说学者的观点的考虑角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从社会秩序角度出发,认为生育应当基于婚姻的前提条件下,而独身女性这一群体则处于非婚姻状态下,其生育权理应被否定;(2)立法角度,认为规定独身女性享有生育权的条款如《吉林条款》等有违上位法规定;(3)从生育技术的实施角度,认为生育技术实施会造成伦理道德、家庭问题等社会负面影响。

(三)关于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笔者评析

笔者支持肯定说观点,理由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生育等方式也朝着多元化、多层次方向发展,选择独身的生活形式而不再追求婚姻的女性逐渐形成一个群体。但她们并未因此而放弃生育,她们对生育以及为人母的需求及价值彰显也从没有停止过。笔者认为,对独身妇女的生育权的否认无异于对人的自由选择的一种剥夺。因此,独身女性理应被赋予生育权。且从我国法律再到国际条约规定,公民是生育权的主体,而独身女性群体也是公民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次,独身女性采用医学生育技术生育的子女在生育方式和结果上同样是生物学上的后代,这与婚姻关系中两性自然生殖子女在价值上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后,在我国,独身女性群体被赋予生育权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制定二者并不相互矛盾,计划生育权衡的是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在行使其生育权时不得危及集体人权的合法利益,而集体人权的行使也不得牺牲个人的生育权,二者是互为前提的。

参考文献:

[1]吴丹.独身女性生育权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8).

[2]王政佼.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宪法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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