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画”数学理论在创口或瘢痕类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运用

2017-07-15 08:04王发红刘锡杰林元益
海峡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面部皮肤法医学创口

王发红 刘锡杰 林元益



“一笔画”数学理论在创口或瘢痕类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运用

王发红1刘锡杰2林元益3

1.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侦大队 2.泉州市检察院技术处 3.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用“一笔画”的数学理论来解决涉及创口或瘢痕长度鉴定的问题。准确鉴定好此类损伤,关键做好两点:一是区分创口或瘢痕是单个(处)还是多个(处),二是如何选取多个(处)中那些组成最长的单个(处)。案例分析表明,若损伤呈现出来的几何图形可以一笔画成,则认定该损伤为单个(处),反之,则为多个(处)。

“一笔画” 创口或瘢痕 损伤程度鉴定 法医临床

在临床法医学损伤鉴定中,涉及创口或瘢痕长度鉴定的问题较为常见。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中可知,创口或瘢痕的鉴定难点在于对数量、位置以及长度数值的确定。在对复杂创口或瘢痕的损伤程度鉴定中,区分创口或瘢痕是单个(处)还是多个(处),以及如何选取多个(处)中那些组成最长的单个(处)尤为关键。在实际检案中,创口或瘢痕呈现出来的“图形”类型繁多,为了避免区分创口或瘢痕的数量时出现分歧,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相继出台了在上述地区分别适用的补充释义。在对这些相关补充释义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有些规定将“一次成伤”简单认定为“一条”创口或瘢痕,是缺乏客观理论支撑的。因此,笔者认为可借鉴“一笔画”的数学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在此,以实际案件为例具体说明该方法的应用,供同行借鉴参考。

1 “一笔画”数学理论含义

1736年,著名瑞士籍数学家欧拉为解决哥尼斯堡“七桥问题”[1](即一个步行者怎样才能不重复、不遗漏地一次走完七座桥,最后回到出发点),给出了鉴别任一连通图能否一笔画出的准则(一笔画成)。简单而言,一笔画出的几何图形中的各点,要么都是与偶数条线相连的点(全偶点),要么其中只有两个与奇数条线相连(双奇点,且奇点只可能在两端),除上述这两种情形,其它连通图均无法一笔画成。 “一笔”具体是指从一点出发,画线时笔不离开纸,而且各条线只画一次不准重复,直到某一终点。

依据上述理论,在法医学实践中,若损伤呈现出来的图形线条可以一笔画成,则认定该损伤为单个(处),反之,则为多个(处)。

2 案例资料

某女,47岁。以“外伤致头面部出血”为主诉就诊于当地医院。专科检查:前额部可见一长5cm挫裂创口,另一个伤口约2cm左右。辅助检查:头部CT:颅脑未见异常。出院诊断:头皮裂伤。案件调查:伤者系被人用砖头砸击头部致伤。法医学检查发现:伤者右额颞部面部皮肤见一类Y字型瘢痕且呈顺时针旋转90°方向,累计长度为6.2cm。具体各段长度如下(以交叉点为中心描述):(1)右外侧段颞部头皮部分长为1.1cm(编号为①a);(2)额面部皮肤部分长0.4cm(编号为①b);(3)左内侧下段额面部皮肤部分长为2.5cm(编号为②);(4)左内侧上段额面部皮肤部分长为2.2cm(编号为③)。

3 应用“一笔画”理论进行鉴定分析

此例编号①、②、③损伤呈现的几何图形不能一笔画成,应认定为多条,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部分累计长为5.1cm,尚不满足轻伤二级所规定的6.0cm。①a与①b、②、③分别位于头皮及面部,属跨部位损伤,应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即1.1/8.0+5.1/6.0=0.98<1,亦未达到轻伤二级标准。如果按附则6.17理解,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依然不满足轻伤二级之标准。

而将“①b与③”或“①b与②”损伤结合后,呈现的图形为类“∨”,可一笔画成,按一笔画成理论,它们应认定为“单条”。其中“①b与②”损伤结合,其长为3.1cm,小于4.5cm,不满足轻伤二级标准。而“①b与③”损伤结合(组成能“一笔画成”的类“∠”图形),此时面部“单条”长为4.7cm,依照标准5.2.4 a),已达轻伤二级标准。因此,伤者的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应为轻伤二级。

4 应用“一笔画”理论分析损伤的注意事项

首先,从一点引出大于两条以上线段到分离的多点,如类“┬”、“Y”、“┼”型等,无论怎么画,其均无法一笔画成,应认定为多条。但对多条中包含有可一笔画成的类 “∟”、“○”、“⊿”型图形时,还要按“单条”处理,并且要选取最长的“单条”,不可忽视。

其次,“成伤次数”对创口或瘢痕的多寡不起决定性作用,只要在此次受伤过程中被检者体表最终呈现出来的几何图形(损伤后果)无法一笔画成,都应认定为多条。同时,一次成伤形成不连续创口,用“一笔画成”的数学理论来解释,应按多条创口来累计计算[2]。

第三,对于跨头皮和面部的 “一笔画成” 创口或瘢痕,可按“系数相加”的方法进行鉴定,即分别测量该创口或瘢痕位于头皮与面部的长度部分,再依次除以同等级标准相关条款规定的值,若相加后大于或等于1,则认为达到对照相应条款的损伤程度[2]。需要指出的是,若某处损伤为被检者自身形成(如自己挥动工具将自己弄伤),则此部位的损伤不应累加。

[1] 钟波. 小学奥数必备经典题360例(四年级)[M].成都:天地出版社,2008.

[2] 刘安成.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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