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按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申领基本养老金吗

2017-07-15 08:58
人事天地 2017年7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女职工年限

问:编辑同志,我们所在单位县农场原属县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1995年9月起在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参保缴费。2008年1月,我们农场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当年6月参加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0月,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农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我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问我们能按女职工年满50周岁申领基本养老金吗?

读者:王女士等

答:读者你们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 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点规定:“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我区原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2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凡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其2014年9月30日在原开展试点期间单位和个人已全额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经了解,你们原所在单位县农场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制为企业后你们于2011年10月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照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点和桂人社发〔2016〕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一)点规定精神,如果你们是属于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包括2014年9月30日在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参保缴费,下同)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你们是属于2003年1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只能在年龄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后,才能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編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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