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车经营特许

2017-07-19 19:25孙铭悦
卷宗 2017年13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

摘 要:本文主要就出租车经营特许这一现实问题,探讨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处指行政许可)尤其是特许时应如何做好数量的限制,即设定的该数量会充分地调节好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公共资源的配置,并且在费用的缴纳上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做到减轻出租车司机的负担,优化对出租车的管理。面对信息化的时代,行政机关应如何恰当的将高科技资源与出租车管理有机结合,提高出租车的管理效率与质量。

关键词:行政许可;出租车经营;特许

城市化过程当中,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部分,在人们出行方式的选择中地位不容小觑。虽然私家车越来越普遍的出现在每一个家庭当中,但无论是对于低收入阶层还是到往另一个城市出差或者旅游,除了公交车外,我们最经常利用的交通方式就是出租车。在行政法的视角看来,城市出租车的运营许可是值得研究的。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较为混乱,经营管理模式存在争议,出租车司机积极性普遍不高。那么,隐藏在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原因究竟是什么,这将是我们接下来探讨的问题。

出租车运营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中的特许范畴。所谓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相对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该方式主要介入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之中,这实质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出租车管理行业,进行适当的调节以维护公共利益。而出租车运营的实质是出租车公司向行政机关购买承包权。如今,在我国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温州模式。

北京模式是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是承包模式,此种模式典型的特征便是司机上缴“份子钱”。上海模式是产权与经营权统一,由公司规模经营,即公车公营模式。温州模式是指产权与经营权统一的个体经营模式,个体经营者在拥有车辆产权的基础上,直接从政府获得经营权,自主经营。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不同的低域经济水平的发展各有高低,管理力度以及供需平衡关系不一,很难在顶层设计上进行统一,也不合适我国的现实情况。但不难发现其实质是:该法律关系当中,出租车公司均直接或间接控制出租车司机的获利范围。这极大地限制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积极性,处于盈利的需要,现实中司机肆意拼车、服务质量低、一口价、不计车程等诸多不良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这种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可见一斑,其实质最终的代价是公共利益,这可能是管理者最初设置制度所难以想到的。

以南昌市为例,南昌市的经营模式是传统的承包模式,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出租车司机需要按月向公司上缴管理费即所谓的“份子钱”。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北京等国内大城市先后开始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并将出租车辆产权转移到出租车企业手中,司机需要向企业承包经营,而企业则受到政府特许经营的准入限制。因此基于这种特定的现实状况,便产生了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缴承包费即份子钱的规则。虽然有其原因,但所收缴的费用存在着很多问题。根据对某出租车司机的采访得知,入行所需的押金达4万元,入行支付中介数万余“好处费”,每个月4050的月管理费,外加其它费用,而且每天必须办证跑够240元后才是自己赚的,每天的收入至多有100多元。如此算来,司机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也只能赚到3000余元,绝大部分的收入都交给了公司。对于出租车公司的收缴的费用远远超出其向政府购买经营权的需要,巨大的数额极大地磨损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积极性,迫使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司机纷纷跳槽。据统计,南昌市大约有近五千辆出租车,消费者提出要求增加出租车的数量,以此可以降低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进而降低价格。但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会为出租车行业采纳,因为如果增加了出租车的数量,就会直接的影响出租车的满载率,就会普遍的出现“有车无主”的现象。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管理者依赖的一支力量。政府既要保证它的服务功能,又要保证适度的行业利润。为了稳定既有的利益格局,必须要限制出租车的数量,稳定司机人群。客观上来说,出租车公司最好的做法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比例原则确定出租车的数量,既能够保证出租车司机的收益同时又能够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在社会的极大关注之下,出租车份子钱取消的试点正在进行。据报道,滴滴快的正联合上海市有关部门和传统出租车公司,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社”的形式,试水以服务费取代“份子钱”或挂靠费的出租车管理模式。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国情的改变,以往的落后的出租车经营管理模式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上海市作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的领头羊,全面試点新的管理模式,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与新兴的网约车进行接轨。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先行改革不仅会降低对出租车司机的收费而且还会进一步提高服务治理,会严格遵守2014年通过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落实其中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互联网+出租车的产物,滴滴打车应运而生。对这样一种较新的事物,我们需要完善完善机制。加强对出租车司机服务质量的要求,出租车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时应对其管理以及监督做到法制化,根据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出租车的管理进行了做出了明确的执行要求。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在出租车运营问题上,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应该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做好各自工作,使得出租车运营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取消份子钱的改革,在消费者需求与出租车供给之间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相信我国在经历了对出租车管理的改革与优化之后,出租车经营行业会迎来光明的春天。

参考文献

[1]刘乃梁.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困境与变革[J].行政法学研究,2015(5).

[2]牛浩远.浅析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缺陷[J].现代商业,2012(31).

[3]郭东.我国出租车管理的现状与出路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6).

[4]谭玲玲.大城市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13

作者简介

孙铭悦(1995-),女,汉族,南昌大学法学14级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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