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民事强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2017-07-24 15:59熊亚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摘 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但是在当前的民事訴讼领域,仍然有许多制度缺陷,比如,没有规定民事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纵观大陆法系的几个国家,都相应的规定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文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发,论述关于我国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民事强制代理;程序保障

一、是保障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保障说是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之一,该学说从正当程序的观念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来自于其程序的正当性,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过程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在诉讼中,律师代理能够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法律工作的熟知者,在诉讼中,律师的作用是最大权益的去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维护当事人在法庭的利益。同时律师制度也是当下同我国倡导的法治相配套的制度,法治的法展,促使律师制度的法展,同时,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也是在当下法治与人治的一种抗衡,因此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能够是诉讼过程更加公正,在诉讼中,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现代诉讼基本上能够完成的,但是当事人参加诉讼,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到庭自己代理或者公民代理,而是在庭审中,当事人在庭审的时候真正能干什么,而在当下,并没有规定民事强制代理制度,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以及法庭经验,使得程序参与仅仅成为一种理想状态,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控审双方的公正对抗。而是在庭审中,当事人在庭审的时候真正能干什么,强制律师代理能够监督法官,监督法庭等一系列行为。

二、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在审判中,我们经常能够见到这样的场景,除了身份案件的诉讼,在诉讼中如果有代理律师到场,那么当事人可能不到场,或者是只有当事人而没有代理律师,在审判中,当事人没有代理律师到场,势必会影响法庭的效率,一方面原因,当事人认为案件简单,没必要请律师,自信的认为自己代理完全的就足够了,还有一个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经济条件不好,请律师的成本太高,由于对官司的输赢本身无法预测,在诉讼中,一旦败诉,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一定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案件本身的风险无法预估,再加上律师费的成本高,因此,当事人选择不去请律师,第三个原因在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再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律师作为案件的局外人,甚至是案件的旁观者,他们认为,律师只是商品社会的一个产出者,律师不会尽职尽责的去为当事人的案件所服务。

三、减少当事人滥诉

在当下的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治观念越来越高,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会选择诉讼,尤其是在当前立案登记制的大背景下,事情不论大小,都会诉诸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法院案件堆积,而当事人自己代理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滥诉的可能,当事人无端进行诉讼,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使得当事人顾忌败诉承担的律师费与诉讼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无端诉讼的可能,进而减少法官的工作量。

四、建立民事强制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1)在复杂案件以及上诉案件制定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之所以规定在复杂案件中,首先是因为实行强制律师代理要结合中国的本土环境,在中国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国人口虽然是人口第一大国,但是律师数量在我国少之又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律师分配的不均,在1992年律师资格考试以来我国律师数量不但的进行扩充,但是在总体数量上来讲,还是有所欠缺,尤其是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案件数量的上升,案件的复杂度不断的增加,这对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业务水平也是一个新的挑战,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些个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着大量的案源,但是却被限定了执业范围,这对于基层法律服务者来说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也对于我国律师资源分配不均有一定的影响。其次,在简单案件的代理中,可以由这些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代理,这样有利于缓解我国中西部律师分配不均,律师数量不足的场景,在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以及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从德国律师强制代理情况来看,最重要的体现在言词辩论中,律师业务水平的展现以及法律知识的应用有利于提高法庭效率,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使诉讼进行的更加顺畅,减少不必要的繁琐。

(2)取消除当事人自己代理之外的其他公民代理。这一点来说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日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因为它规定了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不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只能自己进行代理而不能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当事人是案件的熟知者,再简单案件中尤其是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本人代理能够更好地熟知案件,但是在开庭审理前,以及证据的审查方面需要进行筛选。我国台湾地区也没有规定强制律师的代理,但是在却又隐含着强制代理的色彩,尤其是上诉案件中。

(3)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适用条件比较严格,仅仅适用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西部地区的地区差异,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率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援助率低,而且在法律援助方面,律师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主力,而多数法律援助案件大都是年轻律师进行代理,因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费低,基本上就是跑路费,因此,这类案件,资深律师多数不愿意代理,当律所接到这类援助案件,一般会交给年轻律师去参办,而年轻律师经验不足,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因此,在法律援助方面,应当适当的提高援助费用,适当放宽需要受援助者的条件。

纵观国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本土的情况,我认为在我国建立民事律师强制代理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利于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的提高我国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章武生.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几点看法.法学家,2004.

作者简介:

熊亚男(1992~),女,汉族,甘肃白银人,学生,在读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