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基本解析

2017-07-24 16:43孙蔚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

摘 要: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了热搜内容。股权众筹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逐渐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股权众筹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然而,股权众筹,作为国内一种新起的投融资方式仍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在监管方面亟待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JOBS法案;制度监管

一、引言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优势,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还实现了项目的快速融资;同时,也为众多刚刚进入投资领域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但是,在当前我国仍缺乏推动股权众筹蓬勃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信用基础之下,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必然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二、股权众筹概念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类型。2005年,美国第一家众筹网站Kiva诞生,众筹作为一个经济学上的专业词汇也便由此产生。众筹的英文是“crowdfunding”,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官方摘要中将众筹定义为“一种大众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小额投资的筹资方式。该融资方式通常是进行商业投资或者为了支持他人完成特定目的。”

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外公布,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定义①。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众筹的定义。在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定义的特征是:第一,“公开”、“小额”的融资。第二,必须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股权众筹与互联网相结合。第四,股权众筹的主体为小微企业。第五,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三、股权众筹的特征

1.股权众筹具有普惠性

股权众筹的产生是基于资本市场的不饱和。需要资金的融资者和拥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的需求促进了股权众筹行业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传统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筹资渠道门槛高,一般只对中型或大型的,已有一定发展成果的企业敞开大门,而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往往难以从这些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拥有少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在面临股票、期货等高门槛的投资方式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存款等低门槛的投资理财手段又无法满足其对收益的预期。无论是从融资者的角度还是从融资者的角度,这样的情况都会造成“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局面,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最终只有有实力的大企业和富人才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小微企业和普通公众却难以从中分一杯羹。而股权众筹的出现,大大拉低了投融资的门槛。

2.股权众筹操作流程简便

股权众筹以互联网为技术手段,筹资人发布项目只需在符合股权众筹平台的相关规则下轻松点击鼠标即可操作,使其项目迅速传递给投资者。而投资者同样也只需拥有一台电脑、可用的网络连接,即可足不出户完成投资。融资者和投资者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实时交流工具、论坛交流区等手段,就能进行对话。股权众筹与传统的线下融资手段相比,不仅省去了一系列的审批步骤,并且也节约了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洽谈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3.股权众筹信息传播范围广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只要有电脑和网络,任何人均可获得股权众筹网站上的信息。尽管目前很多股权众筹网站限定只有投资者才能查看筹资项目的详细信息,但筹资项目的简介等基本信息都是公开可获得的。且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比传统媒介的传播速度更加迅速,加之很多股权众筹网站都与社交平台相互连通,更多的人可以主动或者被动地获取到众筹平台上的信息。因此与传统融资手段相比股权众筹的信息受众群体更加庞大。

四、股权众筹的影响及监管必要性

股权众筹利弊兼具:

从融资者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出现是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福音,为通过传统融资手段融资困难的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打开了新的融资大门。另一方面,在股权众筹目前仍处于灰色地带,并未合法化的情况下,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筹资很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面临法律风险。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股权众筹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手中闲置资金的增值,提高中小投资者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资者缺乏專业知识,加之信息不对称,使得股权众筹中的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中小投资者面临着被欺诈的风险,威胁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股权众筹这个小市场中,由于筹资人、众筹平台一般为对融资活动相对熟悉和专业的法人,而投资者中有一部分并非专业的投资者。这种专业性的差异,导致了投资者在和筹资者、众筹平台的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筹资手段,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牵涉到实体经济的发展。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普惠金融,其吸引了各行各业的中小投资者的加入。这些中小投资者相对于那些成熟、专业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以及作为法人的筹资者和众筹平台而言,就是社会中的弱者。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对这些中小投资者加以保护。

五、结语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类型,是指为投资者提供其所资助的企业一部分利润或收益作为回报的众筹模式。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使用,使股权众筹实现了金融“换媒”,从而使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面临法律风险,极易被认定为非法行为。由于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股权众筹市场有更大的“失灵”的可能性,且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普惠金融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

注释:

①其中把股权众筹规定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作者简介:

孙蔚然,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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