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

2017-07-24 16:51王辉苏真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王辉++苏真真

摘 要: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本罪是新增罪名,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虚假诉讼罪仍存在诸多难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从构成要件方面对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进行分析,同时对本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司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准确适用

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的解构

1.客观方面的解构

(1)行为性质分析。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是捏造事实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不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捏造全部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捏造部分虚假事实,真假掺杂在一起。概括而言,分为下列几种类型:①全部为假型。如双方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单方伪造借条等虚假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真假掺杂型。如双方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行为人一方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扩大债权标的,虚构部分虚假事实,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③隐瞒真相型。如行为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有的学者认为,隐瞒真相并非虚构、臆造不存在的事实,不应当包括在捏造事实的范畴。笔者并不赞同。如前例,原债务人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归于消灭。行为人再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质上是在捏造已经不存在的法律关系,虚构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此种情形也应当包含在捏造事实的范畴中。

二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包括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反诉的或者原告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的都在“提起”民事诉讼范畴。但如果仅是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来反驳原告主张的,因其并非民事诉讼的发起者,未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故不构成本罪。[1]虚假诉讼罪仅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不适用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也包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提起虚假仲裁虽不构成本罪,但之后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在本质上就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应当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2)危害结果分析 。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产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有学者认为本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距离,只要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已经侵害了司法过程的纯洁性,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若双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一经提起即构罪,那么该条文是否还有适用之余地?二是在行为人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等证据材料之后法院受理立案之前,法院只对案件证据材料、行为人身份证明等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对诉訟请求、事实理由等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诉讼案件就相当于被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案件就没有实质进入诉讼程序、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也就不可能实质地扰乱司法内部活动的有序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以法院是否受理案件为判断依据。

另外,虚假诉讼罪既然被设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就表明了“妨害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必然侵犯的客体,只要虚假诉讼罪成立,就必然妨害了司法秩序。而是否妨害了司法秩序则可作为判定虚假诉讼行为能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一个关键点。至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危害后果,但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尽管如此,此危害后果仍可对本罪的量刑产生影响。[2]

2.主观方面的解构

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捏造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来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因没有虚假诉讼之故意,故不构成本罪。总之,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客观上实施了虚假诉讼并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构成本罪。

二、虚假诉讼罪的界限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虚假诉讼罪和一般民事诉讼的界限到底在哪里?怎么判断行为人确实是在打“假官司”呢?笔者认为,在双方确有民事纠纷的基础上,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捏造的事实是否能影响到法院的公正裁决。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提出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提供的理由、证据是虚假的。此种情况由于行为人没有捏造虚假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提出的主要事实是真实的,但其他事实存在捏造、虚构能否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对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虚构、夸大是普遍存在的,只要这些事实不会影响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就不应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2.虚假诉讼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内的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而虚假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妨害作证罪是采取各种手段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造的行为;而虚假诉讼罪则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两罪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存在弄虚作假,以此干扰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妨害法院审判。当行为人指使他人作伪证,以此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既具备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也具备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时两罪应当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法学》,2017年第1期.

[2]于海生.《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为研究对象》,《学术交流》,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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