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视域下中国古代酷刑考论

2017-07-24 18:44吴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酷刑

摘 要:纵观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酷刑背后,又不乏体现慎刑思想的制度,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为中国古代的法制带来一丝温情与宽容。对中国古代各种酷刑现象进行反思,并分析慎刑主义思想,探索罪刑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仍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酷刑;刑罚思想;慎刑主义

刑罚的实施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可当其程度和方式超越了人能承受的限度使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极大的痛苦时,便丧失其原有的正当合理性而成为酷刑。刑罚思想作为刑法制度的思想基础对酷刑现象在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广泛地存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酷刑史亦是一部法律思想史。

一、酷刑与慎刑主义思想

自远古时期开始,战争频发导致各部落之间相互残杀,被打败的部落在遭受攻击或侵害之后产生报复的欲望。原始社会由于没有国家机器,更没有法律,当一个人或一个部落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用残酷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方式解决,在这种“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自私狭隘的复仇观念基础上衍生出的以暴易暴的暴力处罚方式即是酷刑的雏形。所以可以说早期阶级社会中各种令人惊骇的极刑是复仇这种思想恶习的反映和延续。从酷刑起源的特点和文化背景可以看出,“刑起于兵”,氏族部落间的征战孕育了酷刑,使其自产生便带有浓重的血腥味,历代统治者也均将其作为统治工具加以运用。而不容忽视的是,在上古时期酷刑肆虐地蔓延滋长的同时,慎刑主义思想悄然登上历史舞台,构筑起人性尊严的大坝,与酷刑这股野蛮残暴的激流相抗衡。《尚书·大禹谟》中有言:“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恰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尚书·舜典》中记载:“惟刑之恤哉!”这些主张的基本含义是量刑时要慎刑恤刑,使刑罚轻重适中,不可滥用,宁可漏杀有罪,也绝不错杀无辜,其中所反映的慎刑观可以认为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渊源。

二、酷刑下的慎刑主义溯源

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发展轨迹可以大致勾勒为发轫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系统于汉代,成熟于唐代,之后被历代王朝所承袭推崇并不断将其法典化,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

慎刑思想最早可追溯于西周時期,著名政治家周公在总结夏商一千多年的统治经验和灭亡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修正神权法的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治国方略。《尚书·立政》中记载有周公对周成王的诰词,其中“庶狱庶慎”屡次出现周公认为,德的核心是“保民”,仅仅靠宣扬天命神权已经难以满足维护统治的需要,民心向背也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此即为古代慎刑思想的发端。“明德”就是崇尚德治,提倡德教,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从而使天下臣服,进而巩固统治。“慎刑”即主张立法、执法、量刑时应该审慎、适当,刑罚宽严适中,防止冤滥错杀。“明德慎罚”实质上是把德与刑结合起来,主张德刑并用,通过教化与刑罚使臣民顺服,国家安定,侧重点在于“慎罚”,反对滥杀无辜。

(二)春秋战国时期“慎刑中和”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互征伐战乱不断,社会动荡不安,政治经济文化都处于极度变革之中,与此相生的是思想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各个学派皆提出自己“慎刑”的观点,其中较为体系化的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孔子秉承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从中庸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德主刑辅”的核心是“刑中”,即断狱公正,刑罚轻重得宜,定罪量刑准确适当。他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但是,儒家虽然提倡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却并不完全反对酷刑,其外儒内法的风格在本质上仍固守着重刑的威慑力,此时酷刑的使用依然较为普遍。

(三)汉代的“疑狱谳报”思想

在历经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洗礼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一味依赖严刑峻法并非治国之上策,故而开始转变统治思想以及对法律与刑罚的认识。汉初推崇黄老之学,“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实行“疑狱谳报”制度,凸显慎刑的思想。据记载,汉高祖七年(前200)年,全国案件积压严重,疑狱久滞不清。汉高祖下令推行定谳疑狱制度,制诏御史,规定疑难复杂案件的上报程序,即凡审判官员不易定罪者,向上级奏报直至中央,并比附律令,体现了对定罪量刑的审慎。文帝、景帝时期,统治者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酷刑的弊端,进行废肉刑改革,刑罚趋向宽简。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春秋决狱,反对酷刑滥罚。汉朝历代君主皆重教化,轻刑罚,直至东汉时期,慎刑已成为指导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在此思想影响下,肉刑受到摒弃,刑罚的残酷性也大为下降,但并未完全销声匿迹,而是以法外刑的形式保存下来,后又有所恢复,可见其仍有强大的生命力。

(四)隋唐的“慎刑恤杀”思想

自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日益受到统治集团的重视而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部分,两晋及南朝时期,统治者们承续儒家传统,将其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隋文帝杨坚主张慎狱刑,废除前朝部分酷刑,强调死刑判决必须慎重,“三奏而后行刑”,即执行死刑前必须向其奏报。然而从隋文帝晚年即隋中后期开始,法制已遭到严重破坏,到隋炀帝实行暴政酷法直至隋朝灭亡,酷刑大行其道从未间断。

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制定新律,将容隐制度发展至“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充了怜老恤幼的范围,对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宽宥,并力排众议,废除“断趾”之法,将连坐皆死改为配役和流放,“比古之死刑,殆废其半”。他首创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九卿议刑”制度,又将死刑复核程序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必须五次上奏皇帝方可执行。另外,针对重大疑难的复杂案件,采取“三司推事”的制度,即由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寺卿组成中央最高临时法庭,在京进行死刑会审。

唐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甚为深远,统治者“慎刑恤杀”的态度确实使死刑的执行大大降低,但是也正因其重视礼制教化,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封建礼制的犯罪毫不手软,不惜采用酷烈刑杀来维护封建统治,武后时期更是重用酷吏,滥施刑罚。可以见得唐朝的刑罚理念虽先进,但究其本质则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酷刑的运用与慎刑主义并非背道而驰,而是共同作为巩固封建统治的手段。

(五)宋元的“明谨用刑”、“恤哉惟刑”思想

宋代的统治风格为“文官政治”,在治国方略上,统治者不提倡采用暴力和武力,而是主张通过较为柔缓的方式来进行感化和说教,以德治国。因此宋朝历代在刑罚上都较为宽仁,反对苛刑,并采取一系列手段纠正唐末以来形成的滥杀之风。其慎刑思想主要体现在理学大家朱熹提出的“明谨用刑”,意即司法者在审案时要依法断罪,公平审判,判决合法合理,不可徇私枉法。朱熹评判地继承了汉代以来的“德主刑辅”观念,强调“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这种“严本宽济”的思想对抑制法外酷刑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朱熹也主张通过严刑来辅助教化的实现,因此他赞成恢复肉刑,认为肉刑伤害了他人的身体使之不能继续为恶,却保留了性命,既契合当世国情,又符合儒家宗旨。体现在刺配刑被广泛适用,以及凌迟刑纳入法定死刑,酷刑在慎刑恤刑的外衣下仍有余烬。

元王朝由蒙古族建立,其法律文化有着浓郁的民族特色,但因统治者积极学习中原文化,不断吸取汉族王朝的治国经验,在刑罚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宽刑慎罚的主张。《元史·管如德传》中记载,忽必烈曾言道“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复奏。”,其对死刑的慎重颇有唐太宗之遗风,体现了“恤哉惟刑”的慎刑思想。

(六)明清的“慎刑恤狱”、“慎刑慎杀”思想

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政得失,吸取历代恤刑司法经验,继承了汉朝“德主刑辅”的统治理念和朱熹的“严本宽济”思想,废除了元朝的苛刑竣法,确立了“明刑弼教”、“刑罚世轻世重”的原则。但针对危害专制统治的犯罪则主张“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理论,以严刑峻法镇压之,由其主持编写的《大诰》中规定了如断手、挑筋等酷刑。明代著名硕儒邱浚提出的“慎刑恤狱”,即适用刑罚必须谨慎,不可任意滥施刑罚,以及及时结案和改善犯人待遇等,为明朝以重刑为本的冷酷面孔上增添了一丝温情。

清朝由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满族建立,清统治者入主中原后,总体上能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主动接受汉族的先进文化。在法制上“清承明制”,但由于所处的具体历史环境和民族传统差异,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在经历了五千多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后,至清代,慎刑思想进一步完善,成为中原正统法律文化中举足轻重的内容,其法律思想强调顺应天理,不违背自然规律,即“天道”。在这种“天道观”的指引下,清代的统治者们秉承着宽免刑罚的精神,提出“慎刑慎杀”的主张,但为确保皇权不受侵犯,对那些触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仍严惩不贷。清末以来,西风东渐。在西方文明的激荡下,在晚清律法改革者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中国的刑罚制度完成了从肉刑到自由刑的转变,酷刑虽不再肆虐,但也并未消除。

以上是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阐述,慎刑主义滥觞于西周,之后历代承袭其“明德慎罚”的思想并结合当朝自身的特点将其不断发展完善。纵然其对酷刑的抑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慎刑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是我国法制历史中无限光辉的一页。

三、慎刑主义思想的反思与借鉴

在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慎刑以其人文主义关怀的优良品质和丰富的思想内涵而使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青睐有加,从最早处于非稳定、非主流的从属地位,到在中国法律进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其一直潜移默化地促进我国法律及其文化向着更合理、文明的方向发展。作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闪光点,慎刑主义的倡导和施行蕴含着深刻的政治考虑和治国理念,其不仅对古代司法運行产生过相当重要的影响,而且极具现代价值,值得我们去探寻其内在的意义。

首先,慎刑思想有助于抑制酷刑,促进刑罚宽缓化。回顾历史,严刑峻法曾因其威慑力一度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上风,而随着时代发展,慎刑主义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崭露头角。商朝和秦朝的统治时间都不长久,导致二者快速灭亡的一个共同原因是严刑峻法,因此封建统治者开始意识到过分强硬的手段会激化阶级矛盾,以致人人自危,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会大大增加。所以开明的君主在政治上主张“刚柔相济,恩威并举”以巩固统治,慎刑则作为一种补充的刑罚手段来达到治国的平衡,同时起到制约君主的独裁统治和抑制酷刑的作用。慎刑主义思想在某些程度上体现了古代君王重视法治、施惠于民的仁德宽厚的一面,也反映了古代法制从野蛮到文明、从幼稚到成熟的历史进程。

其次,慎刑主义体现了刑罚的谦抑底蕴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保障民众生命。刑法是所有法律中惩罚力度最强的,刑罚的谦抑性要求在能够运用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条件下尽量不使用刑法,而恤刑制度要求统治者在用刑上慎之又慎,体现了古代刑罚的宽容性及补充性。慎刑主义蕴含着丰富的人道主义精神,历经数千年辗转相承不断发展,其强调立法时应追求宽简刑罚,对老弱妇孺等弱势群体给予宽宥,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死刑复奏制度,尽管其初衷并非为了保障人权,但客观上确实减轻了民众因刑罚而受到的苦难,彰显了法律的悲悯精神,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重视和保护,为古代严酷的刑罚的注入了人性关怀的基因。

最后,慎刑主义推进了法律文明的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历史证明刑罚权如果不被制约和限制,必然异化成国家对待包括人民进行暴虐的工具,因此国家刑罚权能否受到有效的制约,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善治(法治)的重要标志。在当今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审慎的使用国家刑罚权,既有效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又适度的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体现对犯罪分子的人道与宽容,慎刑主义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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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静(1979.5~ ),女,重庆璧山人,重庆社会科学院工作,研究方向:民商法,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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