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制度完善建议探析

2017-07-24 22:07沙洪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现状

沙洪旺

摘 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缓刑的适用问题上我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如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员有不同判决,甚至截然不同。也有很多学者、同仁认识到这些问题,提出过很多好的观点、建议。有些法院也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缓刑的适用予以规范,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就从缓刑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详实的规定。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缓刑制度已经出现一些问题,有必要对此予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建议

一、缓刑适用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人权制度。是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对督促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此可见,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即刑罚条件是轻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实质条件,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缓刑是一种刑法执行制度或者称之为执行刑罚的制度。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其中并没有将缓刑作为刑罚制度,而只是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具备什么情况下不再执行。

同时,缓刑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缓刑具有减缓性或称为附条件消灭性,这是缓刑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即缓刑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对执行期间的延缓;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具有附条件性,即条件不实现缓刑不消灭,刑法仍可能。也就是说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最后,缓刑具有期限性,即缓刑是个考验过程,是有期限的,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发案率逐年增加,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也日趋增加,缓刑案件的基础数字和比率也是逐年增加。例如我院缓刑的判处是以平均每年将近三个百分点的增速递增。一些专业人士也对缓刑做过详实的调查,表明缓刑制度已经广泛适用于刑法分则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各章犯罪之中。

二、对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1.在法律规范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缓刑制度

我国法律规范主要缺陷在于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机关的把握和操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详尽规定,以确定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对象及犯罪后的态度等情况全面、综合规定。笔者认为,应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并适当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详实规范贪污类职务犯罪、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常发性犯罪的环形标准,不仅有效杜绝缓刑量刑的不一致,有效规范缓刑量刑,也是杜绝法官违法裁判的重要内容。

2.适当增加缓刑的适用程序规定

程序公正即可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又能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我国缓刑制度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缓刑裁量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为了保障缓刑适用的准确性,专门设有缓刑官,法律要求缓刑官对案件的判决提供判决前报告,提出评估案犯是否适宜监禁刑还是适宜缓刑的建议,而且美国缓刑法官的建议与法官各方面意见的裁量关系是极为紧密的。笔者建议可适当建立缓刑确定特别程序制度,例如,可仿效英美国家建立的缓刑官制度,对缓刑问题单独提出缓刑建议及评估,或者建立缓刑听证制度,成立专门的缓刑听证委员会,完成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群众听证、实施评估等内容,再提交合议庭,作为合议庭是否适用的依据。

3.完善缓刑制度的适用技术

“确实不知在危害社会”基本上是世界各国统一的适用缓刑标准。而对“确实不知在危害社会”的实质其实就是“再犯预测问题”。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法条及社会现状、司法现状很显然无法真正实现这一目的。有必要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在犯罪预测制度,對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都是必要的。

4.缓刑量刑监督的完善

适当完善缓刑量刑监督程序,增加检察机关对缓刑量刑的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仅仅停留在罪与非罪、刑期长短的问题上,也要对缓刑量刑监督,可以判前监督(庭审中发表公诉量刑意见)也可以判后监督(适用缓刑案件的抗诉)。扩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可否适用缓刑的发言权,增加社会参与度,制定适用缓刑的程序规则,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缓刑的考验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的人改造,在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期其走向正确的道路,避免再犯罪。对缓刑犯不仅仅是“管理”、“限制”、“约束”、更重要的是帮助。笔者认为,应建立义工服务制、或者其他有益的方式以达到帮助缓刑犯从身心各方面完成救赎,以真正体现刑罚缓刑之目的。

参考文献:

[1]帅清华,黄书建.论自由刑缓刑制度——兼议现代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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