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贿选现象的成因和对策

2017-07-24 23:18林晨沈毅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

林晨++沈毅鹏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制度给农村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希望,但是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现象应引起重视。针对于贿选现象,应该通过改善客观环境,健全、完善、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行贿者的制裁力度,利用司法手段对缺失的选举权利进行司法救济,增加村民收入等手段有效的解决贿选问题。

关键词:贿选;村民自治;村委会

一、贿选的表现方式

目前,贿选者的手段多种多样,他们为了能够当选,可谓是煞费苦心。行贿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有:

第一,送钱物。候选人对于选票,争相竞价,不惜一切代价,送钱物甚至已经成为个别地区的“潜规则”。特别是在城郊或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村,那里拥有大量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出让土地来谋取利益,那里一张选票可以“卖”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另外。

第二,请吃喝。同在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街坊邻居之间串门,吃喝已经习以为常。为了当上村干部,候选人会亲自登门拜访,也有的请亲人出面宴请村民,表面看是拉拢关系,实则就是为了得到他们手中的选票。

第三,许承诺。在目前全国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许承诺大概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承诺在后,当选后积极给村民办实事,切实解决村民自身困难。二是承诺在前,选举前向村民承诺,会给本村带来利益。三是为了当选而乱承诺,承诺内容缺乏可行性,不具有操作性但是对村民具有很大迷惑性和诱惑性。

二、村委会选举中贿选产生的原因

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乡村民主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但是,由于民主自治的推行,村委会拥有的权力和资源越来越大,这就成为有些村干部利用实权违法犯罪的诱因,从而导致目前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贿选现象。产生贿选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客观环境影响

一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经济水平低,村民的生存需求相对比较大,难以将权利放在首位,村民对金钱的欲望比较大,因此当面对金钱的诱惑时,行为难以控制思想,从而助长了贿选者的威风,也促使了贿选者达到目的;另一方面,目前农村基本处在熟人社会,村民碍于面子也都会成全行贿者,并且宗族思想比较强烈的村庄,更会助长行贿者依靠长者的影响力使自己当选。

2.法律存在缺陷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选举中违规行为的规定比较简单,对于选举中正当选举與贿选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行过程中缺乏可行性,容易让违法犯罪人员有空可钻。另外,法律中对于贿选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1]。”但是,由于在农村,村民需要忙庄稼或者有事外出就不能够及时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因此村民们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样就给行贿者可乘之机

3.部分农民素质低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村民的各方面素质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村民素质仍然普遍偏低。一方面受贿者素质低下,在贿选过程中,受贿者大部分是村民,小农意识强烈,很难抵挡金钱的诱惑。另一方面行贿者素质低下。村委会干部在村里面能够有属于自己的权利,能够给家族带来荣誉,更能够满足自己的权力欲望。目前一些村庄拥有大量的经济资源,在利益面前,一些村民蠢蠢欲动,想通过贿选的手段当选,并为自己谋取选大于贿选投入的利益。

三、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遏制措施

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能够更好的促进农村发展。针对于目前村委会在选举当中出现的贿选现象,有效的解决贿选问题对于日后更好的推行民主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1.改善客观环境

一方面要加紧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群众自治制度是刚提出的新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应该加快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让村民能够使用自身的民主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适当限制村委会权利范围,以从根本减轻干部对权利的占有欲。另一方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造成目前贿选现象的频发,究其根本就是经济的原因。因此应该重视地区经济发展,大力提高当地经济收入。

2.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制度的确立是政策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是彻底根除贿选现象的充要条件。因此,现阶段应该健全和完善有关的选举制度。只有一套严格的选举制度才能保证选举顺利进行。目前我国虽然对选举有进一步规定,但是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起来,缺乏可行性。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新加坡的《新加坡总统选举法》则把饮料、香烟、实物等也归结为贿选行为。可见,有些国家对于贿选规定较为详细,认定简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3.加大惩治力度

(1)强化监督力度。首先,要明确监督主体。目前对于村委会选举活动,监督主体则是乡镇政府。因此应该优化监督主体,使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人没有利益联系,从而杜绝贿选现象。其次,畅通举报渠道,畅通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且对举报人进行必要的身份保密和人身保护,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最后,落实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村内财务审计情况。

(2)对缺失的选举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目前某些地区贿选现象已经连续多年却没有相关部门治理,并且相关部门对于举报情况也不及时调查处理。更有甚者,上级部门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勾结,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司法救济的目的就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打击为违法选举行为。因此,要把贿选行为的界定法律化,司法处理的主体明确化,防止贿选进一步恶化[2]。

(3)加大对贿选者的制裁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行贿者,应该及时调查处理,取消竞选资格;对于已经当选的行贿者,应该撤销之前决定,重新进行竞选;对于在贿选活动中介入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情节恶劣,利用欺骗、恐吓、暴力等行为损害村民人身权利的,依据法律规定严惩不贷;对于参与贿选活动中的官员给予适当处分,并且加大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刘慧.论村委会选举中贿选案件的司法处理——由江苏,山东两起村委会贿选案件引起的思考[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第5卷,2007.

作者简介:

林晨(1972~),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沈毅鹏(1992~),男,福建漳州,汉族,法学学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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