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规定大气污染查处不力给予行政处分

2017-07-24 18:55
上海人大月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举报人情形辽宁省

近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共6章67条。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8月1日施行。法规在“法律责任”一章约定了对9种情形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9种情形包括: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包庇的;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对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偵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这些情形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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