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讨薪要“出实招”

2017-07-29 10:09乔志峰
当代农村财经 2017年7期
关键词:无故数额较大报酬

乔志峰

每到年底,欠薪、讨薪都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虽然年年说、年年出台措施,但部分农民工年年辛劳、年年讨薪的尴尬现象从未得到根治。为此,人社部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在2017年双节之前专门为此召开视频会议,折射出相关部门对欠薪问题的清醒认识和重视。但要想真正减少乃至消除欠薪问题,更需要拿出实实在在的行动。

其一,要抓典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可以对用人单位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促使其遵章守法,不敢越雷池半步。同时,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欠薪单位被拎出来曝光“示众”,等于是将其失信行为公诸于众,今后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能尽量避开这些欠薪单位;其他单位在业务合作中,也能对合作对象的实力和诚信度做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估。

其二,为农民工讨薪不能设条条框框。此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为欠薪行为提供了政策空白。“数额较大”可以理解,因为数额代表着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分数额大小一律公布不仅没有必要,也会造成相关信息过多、过滥,反倒冲淡了公开制度的威力和严肃性。而在拖欠报酬前加上“无故”两字,却未免多余。拖欠报酬就是违法,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该拖欠劳动者报酬,都应该一视同仁进行处罚和曝光。或许,确有单位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欠薪,但这是单位自身问题造成的,不该因此便享有某些“豁免权”。并且,有了“无故”,就等于是留下了可供变通的渠道,甚至是可钻的漏洞,某些“精明”的单位会找出种种理由来为自己开脱,以此逃避被公开曝光的处罚。另外,到底什么是“无故”、什么是“有故”,标准也不好界定,留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还可能带来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风险。因此,既然要解决欠薪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就不要设“无故”之类的条条框框。

其三,不要让农民工“跑断腿”。此前有媒体报道,西安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7部门组成“一厅式”集中办公,专门帮农民工讨薪。 有了“一厅式”讨薪,农民工讨薪方便快捷多了,再也不用东奔西走到处“求爷爷告奶奶”了,也不会被当成“皮球”踢来踢去了。这样行之有效的好举措,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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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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