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2017-07-31 20:35张静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5期
关键词:新常态

张静

摘要:目前新常态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标志与符号,各个行业领域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步伐,其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新常态下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首先对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中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进行阐述,同时探索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价值,其次对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策略进行分析,认为应当保障平等行权,给予投资者监督决策权利,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等,旨在通过这一方式,使得新常态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关键词:新常态;国企混改;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9.21;F27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2

前言

2014年“新常态”首次提出,所谓新常态指的是与过去相比有所不同,并且处于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新常态意味着与过去三十年时间相比,我国经济转向全新的增长时期,且这一态势将会持续保持下去。在这一背景下,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开始发生变化,其中国企混改也成为新常态背景下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但同时如何如何保证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也引起思考。围绕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展开分析,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中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

新常态下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指的是多方资本加入国有控股企业中,开放竞争性业务、破除垄断,引入更多的非公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混改的主要特点是推动中央国企资产的证券化,推动地方国企混合所有权的进一步深化,同时会刺激国内首批职业经理人的出现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市场经济环境,让国有企业在竞争日渐激烈的市场经济形势下,能够不断提高自身实力,也是为了建立现代化公司治理模式[1]。由此可以看出,国企混改是新常态下国有企业的自我调整策略,但在国企混改过程当中,也显现出问题与弊端,尤其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投资者权益受损情况时有发生,包括参与经营管理权力、获取经济利益权益等,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的缺乏使其失去投资信心。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大股东以利润分配的形式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应有权益。大股東投资占比高、股权占比较高,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而并不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所制定的分配决策也是倾向于自身的利益,例如企业已经盈利,但是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并不分配利润,中小投资者能够获取的分红比例极低。其二,企业弄虚作假,夸大企业市值,股票价格与企业实际创造绩效能力并不相符等[2]。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中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

二、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新常态背景下,国企混改中保护投资者权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首先,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其主要目的仍然是获取经济效益,如果投资者对国企的投资无法获取预期经济效益,甚至其投入的资金难以回收,则必然会打消投资者的积极性,不仅会导致原本投资者选择撤回资本,甚至会导致无法继续吸引其他投资者。在这一情况下,国企正常经营效益难以维持,且国企混改的目标也难以达成,因此必须国企混改中必须要保护投资者的基本权益[3]。其次,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国企混改后,国家控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来自民间的投资者也将资本注入其中,国企有责任与义务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满足其对利益的追求,而这也是国企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保证投资者不断获取利润,才能够吸引到更多的资金,国企混改才能够获取成功。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果任由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则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稳定性无法保证,企业难以形成合力,其长久稳定发展必然受到影响[4]。第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法律公平性的基本要求。尽管与大股东相比,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占比相对较低,但两者的身份应当是平等的,大股东能够获取的权益,中小投资者同样有权获取,而这表现出法律公平性的基本要求。

三、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一)保障平等行权,完善法律法规

新常态下国企混改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必须要坚持平等行权,而这也是保证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根本性保障。实际上,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究其原因与平等行权意识的欠缺有着必然联系,从本质上并没有意识到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的重要性,因而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要以保障平等行权作为开端,不仅要寻求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同时国企也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中小股东权利机制[5]。中小投资应具备的股东权益需要坚决维护,包括表决权、查阅权、知情权以及质询权利等,使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保持平等的地位,能够自由行使股东权利。其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中小股东基本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当前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阶段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导致中小投资者无法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受到侵害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中小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权利,针对新常态下国企混改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对于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提高国企大股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

(二)给予投资者监督权力,保障股权平衡性

应当给予中小投资者监督决策权益,达到股权制衡的状态。具体应当采取如下手段。首先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尽量控制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现象的产生。目前,政府对于国企混改中的大股东提供了优惠待遇,而中小投资者却极度缺乏政策支持,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应当将单独针对大股东的扶持进行转移,并且大力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并通过这一方式来确保股权保持平衡,并且为中小股东参与监督决策过程奠定基础[6]。实际上,中小投资者参与国企混改后,往往也难以真正融入到监督管理过程当中,而只有政府改变仅仅面向大股东的优惠政策,才能够改变当前的局面,并且以强制性执行的累积投票机制逐步实现股权平等。其次,应当给予中小股东参与监督与决策的基本权利。中小投资者处于相对比较被动的状态,对于倾向大股东的决策感到不满,但对其决策制定过程却无法进行监督,因此必须要保证中小股东能够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决策的公平性与透明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采取如下手段。在累积投票机制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来行使自身权利,组织中小投资者参加网上股东大会,控制行使权力的成本,目前网上股东大会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应当要加大开发力度,避免使其成为形式化、表面化的举措。

(三)提高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现阶段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在其利益受损后,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导致中小股东只能被迫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为中小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而监督国企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是最为关键的措施。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即使是在上司公司在对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也表现出积极性不高的态度,甚至也有部分企业选择弄虚作假,隐瞒自身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7]。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因此国有企业应当保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在掌握企业经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得到保证,并且在自身利益被侵犯后,能够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维权。而政府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积极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为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进行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常态下国内社会经济保持平稳发展态势,各个行业领域为适应当前环境也在不断自我调整,而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是为了适应新常态,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国企混改中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固有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包括经营管理权、获取经济利润权等,而这一问题显然不符合国有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需求,也违背了法律公平性基本原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企混改过程中应当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平等行权,给予投资者监督决策权,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最终投资者才能够获取预期经济效益,保持对国有企业投资热情,推动国企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明华,蔡卫星.混合所有制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11(1):44-51.

[2]李汝平,魏晓燕,魏晓丽.商业银行支持国企“混改”的战略重点及政策建议[J].农村金融研究,2016,12(2):14-18.

[3]吕想.资管搅动“混改”[J].中國经济报告,2015,8(10):86-88.

[4]刘之意.2017,国企“混改”加速度[J].金融博览(财富),2017,7(2):24-25.

[5]张迪.具有产业背景的金融国企如何进行混改——以财务公司为例[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7,9(3):73-74.

[6]孙关荣.国企“混改”内部审计的定位及机构设置的探讨[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1(3):64-68.

[7]胡英来.浅析国企混改下的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J].财会学习,2017,6(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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