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案件跨区域合作法律问题探究

2017-07-31 14:48杨波
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15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杨波

摘要: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跨区域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日益凸显,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受害人数增多,遍及各个行业甚至离退休人员。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案件;跨区域合作;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案件的跨区域现象日益凸显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呈下行趋势,金融风险开始逐步凸显,较为明显的表现在民间融资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界限模糊,很多违法犯罪份子利用法律的空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事件频发,发案领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扩大,发案区域也由单一领域向各个地区扩展。

二、我国现阶段对跨区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出现的跨区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8条提出了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

1.明确了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具体到实践中,可由牵头省份制定方案进行处置,在征求其他涉案地区意见后,制定统一方案进行资产追缴、涉案财物拍卖变现、涉案财物清退等工作,同时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舒缓压力,因此本条规定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加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案件跨区域合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跨区域网络化、多元化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工作方法,各地政府利用各自信息资源,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手段组建监测预警平台,同时公布工商市场主体信息、民营企业征信记录、公安部打击金融违法犯罪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情况等相关信息,从而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共享和预警平台,同时注重各地区至基层单位的信息反馈及收集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期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提升信息质量。

2.加强地区间交流合作,在依法处置前提下处理好打击与稳定相结合的问题

一是对非法集资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特别对于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借贷方式是非法集资丛生的高发领域,同时对一些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比如投资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教育机构等等。在这些案件高发地区公安机关要统筹调配力量,结合重点环节和有关部门综合实施,全面、深入、快速进行案件侦破,提高效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查询和冻结公众,最大限度的进行追赃,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

二是妥善处置跨区域案件,做到依法办理。统一指挥、统一资产处置、分别落实维稳责任、分别侦查诉讼的原则,做好各项工作的配合。对于承担牵头责任的地区要依法公正地制定方案,落实处置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涉案地区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在落实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中,增进涉案地之间的交流沟通,避免地区间单方面处置资产,

三是做好跨区域集资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做好涉案资产的追缴、变现工作。创新资产处置方式,制定涉案财产处理方案,同时引进诸如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特征,在我国依据法律制度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资产最大化保值措施,避免因延误而造成资产的损失。

四是在各自地区落实维稳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同时涉及群众利益,极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各地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要简洁明确、利于实际超作,明确各自职责,便于落实具体措施。在面对群众诉求方面,做到渠道通畅,及时对群众信息进行反馈,落实维稳工作。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非法集资组织者、参与组织的人员与中介人员、参与群众,根据不用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防止激化矛盾,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同时加强案发地与涉案地区域之间的合作,及时通报案件情况,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放在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将维护社会稳定落到实处。

3.改善金融融资环境,规范民间金融活动依法进行

一是在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加强建设,对于金融失信行为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的披露与惩戒,对經纪类、交易类、担保类、咨询类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且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记录进行警示和惩戒,信用较好的进行奖励。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也应纳入信息分享系统,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尽力使整个金融环境安全、稳定,从而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的势头,让存量风险有效的化解,让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得以保障,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投资环境,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全省金融形势。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19.

作者简介:杨 波(1981-),女,汉族,四川人,研究生,讲师,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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