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驶记录仪检测情况看认证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2017-08-07 14:1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刘铭豪陈益博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 2017年2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记录仪强制性

■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刘铭豪 张 军 陈益博

从行驶记录仪检测情况看认证企业产品质量管理

■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刘铭豪 张 军 陈益博

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行驶记录仪)是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装置,认证检测是认证工作中保障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结合2016年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情况,开展典型检测不合格情况和成因分析,进而提出进一步强化认证管理、提升产品质量的关注事项,供行驶记录仪生产和制造单位在认证工作中执行参考。

行驶记录仪 产品质量 认证

一、行驶记录仪认证检测概述

根据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负责实施行驶记录仪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认证具体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C11-14∶2014)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行驶记录仪》(CSPXZ-C11-14∶2014)执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作为指定检测实验室开展行驶记录仪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检测依据为《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12)。其中,对新申请认证的行驶记录仪执行型式试验检测,检测项目为GB/T 19056-2012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37项;对已获证的行驶记录仪按认证监督计划执行抽样基础上的监督检测,检测项目为GB/T 19056-2012中的部分项目,具体项目由认证中心统一确定;对认证过程涉及关键元器件等变更的差异性行驶记录仪产品,执行差异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中心组织技术评价后确定。

二、2016年度行驶记录仪认证检测概况

2016年度,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共执行行驶记录仪认证检测235项,其中监督检测177项,型式试验42项,差异检测16项。从全年认证检测结果看,检测合格率为93.6%,其中型式试验合格率为88.1%,监督检测合格率为94.4%,差异检测合格率为100%,详见图1。相比2015年情况,2016年认证检测通过率提升2.1%,产品质量总体提升并趋于稳定,绝大部分认证企业都能按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要求规范开展产品设计和生产。

三、检测不合格情况分析

从行驶记录仪认证检测的不合格情况看,2016年共出现检测不合格情况15起,其中监督检测10起,型式试验5起。涉及的不合格检测项目主要集中在数据通信功能、显示功能等项目。其中数据通信功能不合格6例,显示功能不合格3例,见图2。典型不合格项目情况见表1。

从监督检测的典型不合格现象看,不合格率较高的是数据通信功能中“RS232数据通信协议”的不符合情况。通过近年来的认证检测质量把关,行驶记录仪产品在数据接口的硬件形式(如DB9孔式接口)上已实现了统一,但接口协议方面仍有未规范执行标准的情况,此类不合格产品会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对行驶记录数据的统一采集分析。出现此类不合格情况主要是产品的 “CPU程序”等关键件发生改变所导致,说明个别获证企业存在忽视持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的情况。

表1 行驶记录仪认证检测典型不合格现象

从型式试验的典型不合格现象看,检测不合格项目较集中的是超时驾驶记录、日志记录等功能性检测项目,尤其是初次申请认证的制造商送检产品较容易出现行驶记录功能的程序逻辑性错误,如超时驾驶记录检测中出现将“大于20min的停车休息时间”计入“连续驾驶时间”,导致生成错误的超时驾驶记录情况。另外,还有个别企业的产品还出现操作按键的定义不符合标准、通信接口不便于发现和使用等问题,反应出制造商在行驶记录仪设计阶段对标准要求理解不充分。

四、行驶记录仪认证企业关注事项

综合2016年度行驶记录仪产品认证检测不合格情况,下阶段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行驶记录仪产品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规范执行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 T 19056-2012)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行驶记录仪》(CSPXZ-C11-14∶2014)附件3中产品一致性控制等要求,具体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保行驶记录功能的准确性。行驶速度记录、数据通信功能等数据记录是GB/T 19056国家标准定义的“行驶记录功能”的基础功能,行驶记录的准确性是行驶记录仪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基础性考量。对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等环节发现的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可通过产品质量追溯环节进一步追究制造商的源头责任。认证企业应予以充分重视,在产品设计、例行检验等环节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关于行驶记录功能的要求,确保行驶记录逻辑程序的准确,做到获证行驶记录仪产品的准确记录、统一采集。

(二)确保产品一致性控制。监督检测中出现的绝大部分不合格情况均与行驶记录仪“CPU程序”的一致性有关,批量产品生产一致性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认证企业应依据认证实施细则CSPXZ-C11-14∶2014附件3中关于“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的规定,重点在产品生产阶段核查“CPU程序”写入版本与通过型式试验检测程序版本的一致性,在例行检验环节(行驶记录仪出厂前进行的100%检验)设置“版本号校核”、“数据通信功能检验校核”等措施,进一步保证出厂阶段批量产品的一致性。

(三)规范执行产品的安装要求。行驶记录仪的规范安装是行驶记录功能正常有效工作的基础,认证检测中“速度状态日志”的不合格也与此直接相关。为规范产品安装,认证实施细则CSPXZ-C11-14∶2014附件3中要素第13条“产品的唯一性识别、销售和安装管理”提出了“安装时须规范接入车辆自身的速度、制动、灯光等信号,完成设备时钟、速度脉冲系数、车辆信息设置”等要求。认证企业应尤其关注制造商的安装责任,规范制定《产品安装手册》,严格履行安装管理要求,确保产品规范安装后才能进入使用模式。

(四)关注产品扩展功能的影响。目前部分行驶记录仪产品在行驶记录功能的主体上扩展了“视频记录”、“行车导航”等辅助功能。在符合GB/T 19056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行驶记录仪认证并不限制产品功能的适度扩展,但在产品功能设计时应主要考虑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导向的功能扩展,并充分评估扩展功能对行驶记录主体功能的影响和技术细则,如:“视频播放”功能使用全屏播放,已造成“显示功能”不符合;“行车导航”时应首先保证行驶记录仪“安全警示功能”的语音优先级等。

五、结语

行驶记录仪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2014年《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规定应用的公共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国家质检总局实施重点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主要环节,广大行驶记录仪制造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认证企业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认证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充分理解和执行GB/ T 19056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功能”功能,规范实施产品设计、生产和安装,从源头保障和提升行驶记录仪“约束违法、保障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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