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2017-08-09 11:13简帆
资治文摘 2017年5期
关键词:民商法变迁

【摘要】要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民商法演变的历史以及民商法本身的缺陷进行了解,并同时对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除此之外,在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进行探讨研究的过程中,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价值互补性以及经济法和民商法在整个制度演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整合问题都是需要研究和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整合问题;价值互补;变迁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环境从计划经济发展成为了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经济环境要求国家必须为整个市场制定一定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被统称为经济法,同时这也是我国现代经济法出现的原因。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也有相关的经济法案条例,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以我国现行的现代经济法为依托所产生的民商法基础。在最近几年,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已经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是在民商法的一些界线问题上,却依然有一些比较含混模糊的地方未能在社会各界达成统一的认识。

一、关于民商法本身的研究

1.民商法的历史演变进程。在民法以公民自治思想为基础成为一种理念的时候,商品经济还處于初期的发展阶段。这一发展阶段的结果让民法最后演变成为社会基础法,而这种民法在某些情形下所表现出的特殊形式,就是商法。社会在演变进程之中,由于一些人们普遍出现的生活需要和解决问题的需要,相关法律机构基于人群观念逐渐产生和完善出一种被众人所认可的规则,民商法的演变过程事实上就是这样一种规则形成的过程。这种法律条例的出现和演变都是以人们约定俗成的共同认知为基础所产生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确实也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维护市场经济环境的健康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

2.民商法初期阶段的固有缺陷。商法作为民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将维护群体的利益作为核心思想来进行法律条例的制定,这同时也表明了商法的设计过程中,人们的参与会非常频繁,在条例制定的过程之中人工干预痕迹很重。由于个人的认知能力受制于时代和历史环境的束缚,这样一种人工干预会导致基于个人与群体的认知水平而约定俗成出的一系列规则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无法适应新时代新经济环境的问题。这同时也是民商法在最初阶段所具备的固定缺陷。

二、研究基于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

1.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基本概念。事实上,影响法律条款的形成以及法律体系拓展的根本性因素必然是被是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关系。只有基于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条例才能稳定地存在并且被人们自发地维护。这种被人们广泛认同的社会关系,不仅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有着很大的意义,在法律的自我调整过程中,也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参考内容。在几百年的发展与演变之中,经济法从其出现到现代,整个法律的概念已经从逻辑层面上的虚拟性变为了极具真实价值的法律条例,并且被人们广泛地接受和应用。在现代的国际经济局势中,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具备这最为完善的商法体系,同时现代经济法也是从美国的社会法律条例之中脱胎而来。在现代经济法的认知中,市场机制被人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而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一些特殊时期例如战争时期,现代经济法就需要为战时法律条例让步,这些都是现代经济法所具备的特点。这中现代经济法的实用性都曾在历史进程中被美国这一现代最大经济体成功地检验过。总而言之现代经济法依托于完善的社会基本认知而产生,并且具备了维护市场经济基本的发展与建设的能力,同时还能为战争和政治的需要而进行自我的调整。

2.基于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由于科技的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渐提高,社会市场整体出现了巨大的繁荣。而在大规模的劳动生产形式出现之后,罢工行为已经能够对市场经济环境造成巨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一些巨头企业的严重垄断行为会为市场经济环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市场经济环境难以仅凭自身的调节能力来维持环境建康。在这样一种社会经济繁荣的新时期下,新的民商法出现了。这种新型的民商法出现过程,是法律机构以塑造人们普遍期望的诚实守信公共秩序优良的基本市场环境为目的,基于现代经济法的基本特点,在通过一些对私法的限制性约束改造之后,形成的一种私法向公法的演变。这种演变过程表明了新时期的民商法本身具有非常大的优势,因此才会促使落后时代的私法转变成为如今的民商法公法形式。而整体的私法秩序本身也由于这样一种演变过程而变得具备了自主的更新能力和创造能力,因为在多元化的跨越式发展上取得了很多进步。

三、总结

由于一项法律的基本内涵是无法被转变的,民商法虽然内容上在向公法进行演变,但就其本质,民商法维护的是每一个被法律内容保护的个人的基本利益,并且法律本身也是以个人利益获取和缺失作为发展的指导。这种基本内涵让民商法虽然在演变的过程中具备了很强的应变能力,但是却跳不出私法的框架。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有一定的含混不清的地方,因此才会导致民商法基础出现问题,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各个方面去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独立性进行论证,进而解决民商法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

【参考文献】

[1]聂卫锋.中国民商立法体例历史考——从晚清到民国的立法政策与学说争论[J].政法论坛,2014,(01):112-130.

[2]程南.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简帆(1986—05),性别:女,籍贯:江苏金湖,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职称:无,学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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