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索对术语解读的影响

2017-08-09 07:30易青梦娜
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解读术语检索

易青梦娜

[摘 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各种不同的术语,准确地读它们对于审查员对案情的把握、案件的审查都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两个实际案例,介绍了检索对术语解读的影响,以期更好的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3款和第3条1款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检索 术语 解读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5-0271-01

引言

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中规定,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地理解申请人在使用这些术语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以便有理有据的进行审查,是审查员通过检索方能准确确定的。

一、对本申请权利要求中术语的解读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若该术语未在权利要求中進行清楚、完整的限定,那么应按照本领域所具有的通常含义理解。审查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充分检索术语本身以及申请人在表述该术语时所采用的限定词,基于检索获得的信息,来准确判断术语在所述技术领域的特定含义。

【案例一】

【基本信息】

申请号:03819696.4

权利要求1:一种直进型零件供给器,具有基板、通过振动激起装置而与所述基板的上部连接的多个顶板,通过由所述振动激起装置使所述多个顶板振动而将对象物进行搬送,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激起装置包括:固定于所述基板的一对压电振动器;上端部与所述多个顶板的搬送方向两端部连接、下端部与所述一对压电振动体的上端部连接的多对弹簧构件。

本案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压电振动器24a、24b,其具有长方形的结构,包括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

经检索,审查员获得了一篇对比文件1(JP特开平6-345238A),其中公开了一种具有Y型结构的振动器25。一通中,审查员评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平6-345238A)以及另一篇对比文件2(JP2897894B2)不具有创造性。申请人答复一通时,在意见陈述中陈述,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振动器”的结构是说明书中给出的特定结构(即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的结构),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压电振动器”。

此时,申请人对术语“压电振动器”的理解与审查员产生分歧,此时,需审查员利用检索全面了解压电振动器的含义。在读秀中检索“压电振动器”和“压电震动器”发现,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标准化研究室出版发行的《试验机术语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装置术语第二分册》一书中记载了振动器,是用来产生振动或激振力,并能将这种振动或激振力加到试件上的装置。压电振动器属于振动器的一种,是由压电元件的压电效应产生激振力来驱动的振动器。故“压电振动器”这一术语本身在本领域内具有通常的含义,属于一种功能性的概括,所有利用压电效应产生振动的器件都属于压电振动器。回到专利库中对压电振动器的结构进一步检索,发现要实现压电振动效果的器件并不一定具有一片弹性板和两片压电陶瓷板,也存在很多其他结构的压电振动器。

再次解读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本申请的压电振动器的具体结构,因此,申请人对于术语“压电振动器”隐含公开了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的结构的认定并不恰当。审查员在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不应该用说明书中的具体结构去解释权利要求中相应功能性限定名词的含义。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压电振动器应认为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振动器实质上相同。

二、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解读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解读往往影响到对比文件是否可用。为促使审查员的审查水平越来越趋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理当提高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把握判断能力。

【案例二】

【基本信息】

申请号:201210564684.9

权利要求1:一种彩绘玻璃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需要进行彩绘的玻璃上贴上保护膜,其中所述的保护膜上预先绘制有可被去除的图案;

去除所述的保护膜上的图案部分;

对清除图像后的玻璃表面进行喷砂处理;

清洗喷砂处理后的玻璃;

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涂上油墨。

分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发现其请求保护了一种在玻璃表面贴保护膜、撕保护膜、喷砂、清洗、上油墨从而获得喷砂彩绘玻璃的步骤。

审查员在一通中采用对比文件1(“玻璃装饰工艺与艺术玻璃画”,鹿高攀,丝网印刷,2008年第02期,2008年2月29日)、对比文件2(“艺术玻璃和装饰玻璃”,王承遇等,艺术玻璃和装饰玻璃,2009年4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大体公开了上述步骤,并具体公开了最后一步是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用喷画法上色。

一通回案后,申请人对对比文件1中的“喷画法上色”提出质疑,认为采用该法得到的并不是本申请中的彩绘玻璃。申请人的依据为对比文件1中关于喷画法的一个实施例,其中记载了设计图案时不会把不同上色部分隔开,需美工师根据自己作画习惯,喷画常在半透明蒙砂玻璃上进行,按需依次揭掉保护贴,从深色开始喷画,需更换喷笔并掌握相应技巧。而本申请的上色方法为手工在喷砂凹陷处油上颜色,设计图案时会把不同上色部分隔开,不需美工师及作画经验,上油墨通常在透明玻璃上制作,一次性把保护贴剥完,不需从深色开始作画,不需更换喷笔及掌握技巧,上色所得的图案无层次变化及渐变效果。因此喷画法上色不同于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涂上油墨,不能得到相同的彩绘玻璃。

针对审查员和申请人对对比文件中“喷画法”这一术语理解的差异,审查员应该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重新判断该术语公开的范围、解读其真实含义。

在读秀中检索“喷画法”,发现该上色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船舶、服装、艺术绘画等众多领域,显然超出了对比文件中给玻璃上色这一范畴。进一步检索“彩绘玻璃”发现,在公知证据(“彩印玻璃”,王承遇等,玻璃与搪瓷,2009年6月)中记载了“彩绘玻璃运用笔、刷、刀、手指等工具将颜料、墨汁、油墨等有色物质以喷洒、涂抹、拓印、腐蚀等手段,将艺术作品描绘、转移在玻璃载体上,也有用喷枪将具有色彩的涂料在玻璃上喷绘出各种纹饰。上述记载既公开了喷画法上色的步骤是通过喷洒的手段将油墨转移到玻璃上,又公开了采用喷画法对玻璃上色可以获得彩绘玻璃。综上可以认定,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喷画法的上色步骤只是对比文件1的作者所写的一个实施例,实际上喷画法范围更广,所有采用喷涂、喷洒的手段来做画、进行艺术创作的手段都属于喷画法。

通过对术语的补充检索,不但可以提高审查员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理解,更可以获得有效的证据以便在中通中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做出令人信服的说理。

三、结论

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剖析,笔者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中出现的术语进行了分类解读,以浅析检索对术语解读的影响。通过检索,审查员可以对术语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对案件的审查有更为准确的把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7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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