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诉情结发展历程之探索

2017-08-10 23:53焦军平毛雨媛
卷宗 2017年21期
关键词:思想观念

焦军平 毛雨媛

摘 要:身处农村,深感村民们厌诉观念之严重。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損害时,绝大多数村民的思想观念不是如何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进行私力救济。诚然,一种思想观念的产生,一定有它的社会背景。故本文在讨论厌诉观念时,把它放在了具体的时代社会环境中。厌诉,自诉讼出现之日起既有。在中国古代十分盛行,成为了中国传统的一个诉讼理念。在今天,笔者认为此传统诉讼理念在经济水平发展落后的农村及一些边远地区仍根深蒂固。

关键词:厌诉;主体对象;思想观念

1厌诉之概念界定

毋庸置疑,探讨“厌诉”情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厌诉”。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对中国的诉讼观念作出“厌诉”、“好诉”或者是两者都不是的判断。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当人们将诉讼视为一种“耻辱”或者“恶”、且在本应利用诉讼却对其弃而不用时方能说其存在着“厌诉”情结。从而指出大多学者所认为的“当事人不采用诉讼是因为诉讼导致的结果并不优越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所提供的结果”,此种情形不应认为是“厌诉”,而应视为一种正当的利益权衡。对于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本应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最终却未能进入诉讼程序,也不能判定为“厌诉”。因为此种情形下当事人显然不具有对诉讼的排斥色彩,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厌诉。该学者认为在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中,起诉或是弃诉都只是个人对诉讼活动进行利益权衡之后做出的正当的理性选择。从而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的“厌诉”情结,其实只是一个法学虚构。对于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其更多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审视厌诉问题,然而把厌诉缩小解释成“把诉讼视为一种耻辱或者罪恶”,笔者认为不妥。厌字的基本意思为厌烦、讨厌之意。诉讼作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司法救济时所必经的程序,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诉讼困难、诉讼成本大等原因使其不进行诉讼而选择其他私力途径进行救济,应当视其为厌诉。故笔者在此文中认为,只要人们不愿意或不积极主动地适用司法审判的方式来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就应该认定为厌诉。

2 厌诉情结的主体对象之转变

有学者指出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古代圣贤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中国历史上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达官显贵,在观念上就把”诉诉”作为了一种恶的行为,一种羞耻的行为。可以得出在中国古代,厌诉情结的主体对象是社会普遍大众,而不分贫富贵贱。但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厌诉情结的主体对象已经发生了转变,且其主体的转变原因也很值得我们进行探索。笔者认为,当今的厌诉情结的主体对象的转变呈现的是一个主体对象范围逐步缩小的趋势。此趋势随着社会法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将会越来越明显,直至该主体对象灭失。具体而言,其厌诉情结的主体对象的转变从资产阶级方面讲主要是小产阶级者和无资产阶级者;从受教育水平方面讲主要是受教育水平较低者。兼具此二因素者则主要是乡村社会或边远地区的公民。他们受教育程度不高,且较严重地遭受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影响。在这些人当中,普遍存在着“厌诉”倾向,无论是漫长的等级社会还是追求平等、讲究权利意识的现代国家,几近如此。

3 厌诉的成因及发展历程的探索

厌诉,其逻辑前提是得具有相关的诉讼程序条件。而诉讼程序的一个较为突出的标志即为代理人。据《吕氏春秋》记载,早在春秋早期,郑国就出现了一个名为邓析的人,他专门帮人打官司。据此,可以推断早在春秋早期,就具备了相关的诉讼制度。郑国的执政大夫子产认为邓析将整个郑国弄得“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进而将其杀死。这样一来,郑国“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据此,笔者认为此为厌诉兴起的源头。对于厌诉情结的延续性及背后蕴含着的逻辑前提与理由,笔者认为可从思想观念,现实成因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思想观念上来看,厌诉可以追溯到孔子礼制观念。中国传统的社会是熟人社会,邻里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亲人,俗语有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并且在这个熟人社会里,礼俗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由于礼的存在,乡间调解也就成了民间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乡土中国》这本书里,作者为我们呈现了当地有威望的老人调解纠纷的场景。我想作者把调解说成是教育过程也许是对的。因为矛盾的产生,一定是由于一方破坏了和谐的秩序,当然这种行为是不被礼所允许的。且其衍生出来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呼”的消极止讼观念,”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勿得兴词讼”的先人情后国法观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不平等地位的诉讼主体观念都一定程度上地延续至今。

从现实成因上来看,以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经济分析法学派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经济成本理论,将经济效益观念运用于法律程序的分析。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使用了“诉讼成本”等法律经济学概念,旨在说明“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使成本之和最小化”。在他看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是评价和设计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重要价值,也是司法活动所应达到的价值目标。而在我们现实中,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耗费大及诉讼结果公平的不确定性等造成了厌诉情节产生的重要原因。人是趋利的,当可以选择其他它更加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如“私了”,那么在利益最大化的本能选择下我们就不会走诉讼的途径。正如苏力教授所说:只有解决了纠纷才能实现规则之治,而如果即便实行了规则之治也不一定解决了纠纷的话,最终意义上还是未能实现规则之治。

4 结语

从古至今,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一整套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中的任一解决方式无论其是否文明或先进,都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客观性。在如今这个法治社会,哲学王做统治者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我们需要的是从观念上根除其厌诉的思想,完善诉讼程序。从而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能通过一套高效公平的诉讼程序来寻求司法的救助。

参考文献

[1]黄婷.从诉权的角度看“厌诉”现象[N].中国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

[2]王龙.和谐司法语境下的“厌诉”情结[J].法制与社会.2009年11月上

[3]王子晔.对厌诉的思考及启示[J].青春岁月.2016年3月

[4]侯晓龙.浅析厌诉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成因[J].法学研究.2011年9月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杨哲媛.和谐社会视野下“好诉”与“厌诉”冲突之反思[J]求索.2011年9月

作者简介

焦军平(1996-),男,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与法理方向。

毛雨媛(1997-),女,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方向。

猜你喜欢
思想观念
医联紧密时
思想政治工作是卫生工作的生命线
智能手机普及化时代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学创新研究
高中体育教学现状与改革对策探究
信息化是思想观念的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