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8-11 08:06冯川钧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现状问题对策

摘 要中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考的高利害性,不断完善复杂的中考制度改革仍是基础教育制度改革中的关键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中考改革中“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大突破口的改革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中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认清中考制度改革关键问题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化中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考制度 现状 问题 对策

考试作为教育评价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学生进行学业评定和选拔人才的传统依据。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中考改革)事关教育资源分配,不仅关系着广大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和个人命运,而且,作为连接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的“中介”,中考改革更加影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发展方向和高中教育的发展基础。在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和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建立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是我国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行动准则。其中,中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关键一环,如何认识和处理好现阶段中考制度改革的复杂矛盾,切实保证中考制度改革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和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有效落实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及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仍是当前进一步深化我国学校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中关键的政策课题。特别是在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研究我国中考制度改革和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考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

为了配合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2002年12月,教育部下发《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改变将升学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2004年4月,教育部出台《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国家课改实验区积极推进中考制度改革,强调要以“一改变,三突破”为主要任务;2008年4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将中考改革全面实施作为工作重点。可见,在一系列国家政策有力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中考制度改革进程逐步推进。从近几年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各級政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指导,在因地制宜的情况下,大多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较为明确的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改革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改革作为中考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在国家课改实验区中考制度改革经验的逐步推广下,首先,各地关于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定位逐渐清晰。如:2015年2月,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定位为“九年义务教育终结性考试,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意味着该考试兼具初中毕业水平考试和高中学校招录考试两种功能。其次,在考试命题中渗透新课程理念,切实改变试题“偏、难、繁、旧”的痼疾,加强试题与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度,且大多数地区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列为学业考试中的考查科目。再次,在学业成绩的呈现方式上,以等级呈现成绩的规定普遍得到落实,缓解了“分分必争”的竞争状态,也有地区采取“分数制+等级制”的呈现方式。如:2016年,上海市初中学业考试中的语、数、外、物、化和体育科目仍采取分数制的计分方式(总分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试验操作技能科目成绩则以等级方式呈现。最后,在考试安排上,有的地方采取集中一次统考,如安徽合肥;也有地方政府针对科目考试方式的差异采取不同的考试安排策略,“化整为零”和“学完即考”,为了减少学生的考试压力,甚至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如山东潍坊。

2.综合素质评价改革

为了扭转片面的应试教育倾向,中考制度改革中的核心内容便是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初中生毕业标准和高中招录的重要依据之一。大多数地区根据《通知》的要求,针对综合素质评价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等六方面内容进行具体可操作化的等级评定,采取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和多样化评价方式。而且,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上进行调整,如:北京市2016年秋季将启用新版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其中将思想道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和个性发展六方面作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内容[1]。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一般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在评价结果的使用上,存在与高中招生录取“硬挂钩”和“软挂钩”大致两种情况。如:山东省明确提出在高中招生录取中要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比重;海南市具体规定了综合素质评定的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的学生才能被省一级学校和面向全省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而根据上海市2016年中招方案,其评价结果仅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

3.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制度改革

目前,各地绝大部分是以初中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方式上主要采取“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推荐自荐”、“名额分配”、“特长招录”等多元方式。近年来,基于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探索与试验实践,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制度改革上主要形成了四个要点,一是落实综合评价录取制度,切实改变以升学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二是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为重点,在当地教育部门的监管下,允许部分学校依据自身办学水平及特色,制定相应的招录计划和方案,激励学校形成办学特色;三是以“指标到校”的招录名额分配方式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缓解校际之间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强度。如山东济南市明确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生的分配比例占招生总计划的“底线”规定为60%。且从各地政策调整来看,有不断提高“指标生”在高中招生中的比例来保障教育公平的趋势;四是依据近年来国家重视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导向,各地在高中阶段教育上也较为积极地拓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渠道,增强中职教育的吸引力,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力图实现职普招生大体相当。

二、我国中考制度改革的问题分析

我国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积极推行的中考制度改革以发展性评价观为指导,各地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弱化升学竞争压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保障教育公平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但是,由于中考改革的高利害性,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而复杂,当前各地中考改革政策的执行效果总体上停留在行政力量推动的经验层面,甚至存在部分政策失真的现象。其主要显露出以下问题。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中招考试“两考合一”问题

当前,大多地方中考实行毕业、升学“两考合一”、“一考多用”的考试办法,这意味着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兼具评价和选拔双重功能,但由于初中毕业考试的基本功能是鉴定初中毕业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目标,是一种达标测试,主要采用标准参照测验;而中招考试的基本功能是为高中阶段的教育选拔人才,是一种选拔性考试,主要采用常模参照测验。这两种考试在目标、功能、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当两种考试合二为一后,如果考试制度设计不当,“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压力不仅与国家要求中小学生减负背道而驰,而且,“选拔功能”的强化使学校容易出现“为了考而教,考什么教什么”,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弊端。其次,2015年,中共中央制定并通过的“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中考的甄别选拔功能不断弱化,大多数有条件的地区将以标准参照的水平考试为主,降低考试难度,但出现了水平考试区分度较差,不能准确确认学生在群体中的位置等问题。如何兼具评价和选拔功能,这也给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和将综合素质评价恰当引入招录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

2.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的制定及操作化问题

首先,在指标分类问题上,当前各地在综合素质评价上普遍做法是将“综合素质”依据《通知》的要求,分解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等六个方面,然后,再对每个方面进行分解细化。不同维度具备的独立性是良好指标分类体系的特点[2]。但是,上述综合素质评价六大一级指标内容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如:公民素养涵盖了道德素养、文化素养和科学素养等多方面,这与道德品质等一级指标存在重叠性。另外,这六大一级指标也未涵盖一个学生的所有素质,如:作为一种“外化”的创新能力归属于综合素质哪个维度呢?

其次,在评价的操作上,为了操作方便,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将综合素质进行层层分解,将分值分散到具体的评价指标个体上,然后将下级指标的评价结果综合成上级指标的评价结果,最终得出總的评价结果。但从当前的综合素质评价的实践来看,由于综合素质中的大多内容属于隐性能力,难以对其进行量化,这对综合素质测量维度的恰当赋值造成困难。而且,综合素质评价属于一种过程性评价,评价主体多元,且采用等级制的赋分法,这些特征也在不同指标的评价结果合成上带来问题。如:如何赋予不同评价主体的分数权重?如何对不同指标评价的等级结果按比例合成?

最后,在评价结果上,大多地区采用综合性评语加等级的评价结果呈现方式。这对评价主体的教育评价能力、评价方法和测量技术的掌握程度提出了要求,但从实际中可见,许多评价主体,特别是教师存在教育评价能力不足等问题,甚至对评价对象并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而且,在我国人情社会中,分别单独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学校如何来保障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在评价结果的使用上,有些地方采取与高中招生录取“硬挂钩”的方式,但如果在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制定或评价过程中就存在问题及争议,或者区域内及校际间的教育资源差距过大的情况下仍采取这种“硬挂钩”的方式,必然会引起家长的反对和社会对教育公平的质疑。而相反,与高中招生录取“软挂钩”则存在贬损综合素质评价的功能与价值的危机。

3.高中招生制度中的“指标到校”问题

高中招生制度中的“指标到校”政策主要用于解决教育资源配置不均产生的教育不公问题,但这种招生方式仍是一种不公平的行政手段[3]。“指标到校”政策将以往全区域范围内的择优录取变为全校范围内的择优录取,由于城乡和校际间的教育质量差距较大,意味着优质初中的学生由于竞争激励,录取分数线要远远高于薄弱初中学校的学生,这直接造成了考生间“同分不同命”的现象,引发出新的教育公平议题。而且,“指标到校”政策也让升入示范高中的生源整体水平差距拉大,要满足不同知识水平学生的教育需求,这对高中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增加了教师的教学负担。此外,在城镇化背景下,大量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就学和生活,如果只是单纯按考生人数分配招生指标,这部分日益庞大的流动群体是否能够占有城市学校招生的计划指标?

4.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录取顺序的精英化导向问题

目前,各地的高中录取总体按照“优质高中-普通高中-民办高中、中职”的先后录取顺序,不难看出这种按照选拔理念进行的高中招录顺序形成了精英式教育体系[4]。这种精英选拔式的录取方式一方面在家长和学生中形成以上重点高中为导向的“升学”竞争;另一方面,将职业学校的录取顺序放在最后,这不仅造成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不高,而且,在“生源差-教育质量差-生源差”的恶性循环下,即使政府大力鼓励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也难以在考生中形成较大吸引力。另外,固化的录取顺序让学校缺乏自主权,丧失教育活力,这将影响普通高中的特色建设。

三、推动与完善我国中考制度改革的对策构想

要推动和完善我国中考制度改革,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性评价观,逐步完善基础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就必须处理好以下方面。

1.提高学业考试的信度与效度,完善“两考合一”考试制度

初中毕业考试与中招考试联系紧密,理论和实践均已证明,按照质量和效益优先原则实施“两考合一”改革是中考改革的趋势[5]。但“两考合一”改革存在弱化考试的评价性功能,影响基础教育质量和限制学生选择权等方面的缺点不容忽视。因此,首先,应将保证命题质量作为“两考合一”的关键点,根据新课程教育目标,在命题中不仅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掌握,还应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其次,需要从创新命题机制入手,通过政府建立和完善中考审查制度,由教研人员、一线教师、学科专家和教育测量学专家组成命题和审题组,通过模拟试测,把握试题难度和区分度,以建立命题专业队伍来不断优化试题质量。最后,在教育测量技术方面,需对采取相关测量技术来对学业考试试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如:通过效标关联效度检验来完善“两考合一”的评价和选拔双重功能。

2.转变“分解式”评价思路,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当前,“综合素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被单一化、刻板化和浅表化现象[6]。所以,为了使综合素质评价在中考改革中成为突破性环节,首先,应转变“分解式”评价思路,在将综合素质作为整体进行理解的前提下,对其涵盖的维度评价要素做出更科学的思考,评价指标不必面面俱到,重点应在于学生优势素质的突显,使评价指标体系更加符合学生发展的实际和体现学生的个性特征。其次,在评价操作过程中,“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表现性评价”[7],这就意味着综合素质评价应采取多样的评价方式,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在评价方法上,不仅注重量化的甄别,更应注重质化的发展;在评价过程中,建立规范的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强调评价的真实性;在评价目标上,更加注重学生成长的过程,通过形成性评价,给出基于日常表现的等级结果,并逐步过渡到以语言描述来表达评价结果。再次,在综合评价结果的使用上,各地采用将其与中招录取“硬挂钩”或“软挂钩”等不同形式,在“硬挂钩”地区不仅要注意对各学校评定结果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还应注意差额投档与比例控制相匹配,防止成绩相同者所占比例过大或过小;而在“软挂钩”地区,要防止对综合素质评定随意性大,结果丧失其应有意义的问题出现。最后,为了保障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仅要向教师、家长等评价主体积极宣传,提高其评价意识及教育评价能力,而且要对评价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评价结果做出必要公示。

3.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优化配置不同初中的到校指标

高中招录中的“指标到校”做法引起的“同分不同命”现象打破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这必然引起城市优质初中学校的学生成为既得利益受损者,造成中考改革受阻。“指标到校”政策从根本上来看是对处境不利群体实施差别化和补偿性策略来实现教育的实质公平[8],因此,一方面,为了处理“指标到校”政策中出现的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公平与效率等不同层面上的价值冲突。应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根本,加大对薄弱学校资源的投入,提升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努力缩小城乡间和校际间的教育差距,以奖励性指标来激励薄弱初中发挥办学积极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中考改革以制造一种新的不公平来作为实现另一种公平的代价,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平衡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分配,保障名额分配的合理性。或者可以采取限定学校最低录取线来调控指标名额分配误差,优化配置不同初中的“指标到校”名额。

4.明晰政府职能,下放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一方面,为了进一步落实“阳光招生”,保障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应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深入推进高中考试招生制度管、办、评分离,政府在建立全国性质量监测评估体系的前提下,大力培育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在普及高中教育成为各地政府近期努力方向的背景下,意味着中考的核心功能将侧重于把初中毕业生分流到适合其发展的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中等教育之中,中考制度改革将向关注学生全面而又有个性的发展和激发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活力转变。而这需要通过给予高中阶段学校更多招生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多元录取模式,构建衔接各类教育的“立交桥”,以此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均衡发展和特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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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冯旭洋.公平:中考命题质量的衡量标准——基于考生非学习因素的分析[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學版,2016(2).

[2] 罗祖兵.分析式综合素质评价的困境及其突围对策[J].教育科学,2014(5).

[3] 王允庆,孙宏安.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再审视[J].中国教育学刊,2013(4).

[4] 赵茜,席蓉,张丹慧,等.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对于教育公平的回应——2013年各省《中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14(3).

[5] 沈玉顺.中招考试制度改革若干政策问题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

[6] 杨九诠.综合素质评价的困境与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3(2).

[7] 李雁冰.论综合素质评价的本质[J].教育发展研究,2011(24).

[8] 王帅.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山西省晋中市为例[J].教育发展研究,2014(8).

[作者:冯川钧(1977-),男,四川广安人,川北医学院教务处考试中心主任,副研究员,硕士。]

【责任编辑 刘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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