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2017-08-16 09:2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商法商事公司法

张 准

(450000 郑州市昊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张 准

(450000 郑州市昊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文章首先介绍了商事登记的概念、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他国家在商事登记问题的立法进行比较,最后着重论述了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商事登记;商事主体;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由于各国在商主体的涵义与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等问题上存在差异,因此,在理论上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一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主管机关依法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同时其亦可指依照商法典、商事登记法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及实体要求,由当事人将应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以确立商事主体的内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人资格的一项强制性的商事管理制度。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1)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事活动都主要受私法自治等原则的规范和调整。

(2)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商业登记国家不仅可以取得各项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也便于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务行为的开业和经营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督。

(3)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商业登记可以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加人提供准确、翔实的有关信息资料,可以使其他社会主体据以了解商人的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便于有所选择地与之进行交易,接受服务毋须有不安全之感,便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交易安全。

(4)商业登记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对商事主体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即使自己取得商法上的合法主体资格,也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商业登记核准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使其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资格,并在法律规定和确认的范围内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商业登记是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现代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向社会表彰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三、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理论上通常将商事登记法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一切调整登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眼点在于商事登记法律规范的性质、商事登记规范的作用、商事登记规范的构成等,强调理念上的有机统一,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商事登记法,而且也包括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甚至相关法律解释、判例法习惯法中有关商事登记的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是指以商事登记为名的统一成文法和以商主体为标准分类的单行登记法。本文则着眼于论述形式意义上商事登记立法的立法体例。

纵观现代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大致以下面三种模式为基础构成:

(1)法典模式(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即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并由公司法就公司登记特殊事项作专门规定。德国、韩国皆属此例。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一般还专门制定具体的登记法规。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另在公司法中就公司登记做特殊规定。如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专门的《日本商业登记法》,同时《商法典》中关于公司登记的专门规范仍得使适用。

(3)由相关公司法规定。英国与美国,并未就商事登记制度作统一的专门立法,而是在相关的公司法中予以规定。

四、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

当前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模式的形成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到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至今。

在第一阶段,我国商事登记法是迫于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深受计划经济影响,虽有商事登记法之实,但缺少商法内在的理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企业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为基础划分的公司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大力发展,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企业相关的法律,从而形成了新的企业法体系。依照新的企业法体系,在商事登记领域,立法部门又分别制定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的登记法律,比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的体系就此建立。我国商事登记法律经过这两个阶段的发展,形成了非常分散的立法模式。商事登记立法也存在着“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特点。就现行立法来看,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有各自的立法,形成了庞杂的立法体系。由此也形成了由众多条例、办法、通知等法律位阶低的形式所构建的多层次的法律制度,而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据范健教授的划分依据,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主体在实践中进行划分,主要有三类:一是公司。主要适用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二是非公司企业。主要有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主要适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说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方式不仅包括直接以商事登记直接命名的成文法,还包括一切与商事登记相关的散见于诸法之中的商事主体登记的法律规范。

[1]李克武.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迟占霞.试论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法律完善[J].企业研究,2010

猜你喜欢
商法商事公司法
分析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研究
法条的公司法转变到实践的公司法的意义
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奋力谱写商事制度改革新篇章
“一流学科”背景下商法教学改革研究——以体验式教学为切入点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及其审查与认定
欢迎登录中国商事仲裁网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研究尝试
浅论商事习惯之于民法典的地位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分析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