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对专利现有技术认定的威胁

2017-08-21 14:56张泽苗
魅力中国 2017年28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

张泽苗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的特点,其真实性往往难以确定。本文以一起中药专利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对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实质真实性予以探究,并在文末对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提出意见。

关键词:中药专利;现有技术;电子证据

一、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玉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审第三人: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

2004年6月28日,玉林公司提出申请“一种治疗皮肤瘙痒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该专利于2007年1月被授权。08年至09年间,诺金公司针对该专利四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认为其和《近代中成药汇编(上)》中湿毒清胶囊的信息相似,不具备创造性。经调查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0日依据掌握的事实宣布涉案专利无效。后玉林公司不服,接连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玉林公司依旧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玉林公司的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中院和高院的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要求重新认定。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近代中成药汇编(上)》(以下简称《汇编》)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诺金公司提交了《汇编》的照片及馆藏信息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如果《汇编》确实记载有湿毒清胶囊的处方、治法等内容,则涉案专利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不具有创造性。后玉林公司根据照片中《汇编》一书版页上错误信息及馆藏信息系统上内容可以人为修改对《汇编》一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一审二审认定《汇编》是现有技术,但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推进,双方举证的增多,案件愈辩愈明,再审最终推翻了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

三、案件评析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当下,电子文件已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电子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其具有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也就成为案件审判的焦点和难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即证据资格)应当被认可,而“实质真实性”属于证明力问题,需要根据“被修改的可能性”来评判。[1]

在本次案件中,诺金公司并没有提供书籍的原件,僅提供了书籍的照片,其对书的借阅及拍照过程、书的入库时间进行了公证。这给案件事实的认定带来了难度。原告指出,根据版权页所记载的ISBN号查询发现是《国际财务管理》一书,并不是《近代中成药汇编(上)》。版权页记载的出版商台湾大孚书局,也对本书予以否定,一是自己并没有出版过该书,二是其上所记载的出版商相关信息均是错误的。另外,公证书上并没有标注书籍的条形码及索书号。因此书籍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亦无法确定其公开时间。在书籍入库时间的认定方面,由于电脑软件系统具有信息易被修改、伪造的特点,因此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人员在公正日看到的桔洲图书馆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信息情况,但不能证明该管理系统中所载入的信息形成过程及内容是否真实。且从之前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笔录中可以看出,《汇编》并未在桔洲图书馆入库管理,也没有使用电脑借阅系统,这明显与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相悖。因此,《汇编》一书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法确定,其所记载的和涉案专利相近的内容并不构成现有技术。[2]

四、建议

电子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证据种类纳入立法当中,但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还具有高科技性、复合性、脆弱性的特点。[3]目前,滥用电子证据的事例并不少见,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有序、健康的在法制层面维护人们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电子证据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并没有系统的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只体现在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中。我国应当多借鉴国外的立法制度,结合电子技术本身的特点,在证据概念、形式、提取、收集、协助、固定、封存、审查、检验、举证、质证、认证、鉴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4]另外笔者建议应当成立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公证或鉴定机构。本案中,原被告均出具了大量的公证书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合理性,共计9份,这些公证书更多的是对程序性、表面结果的公证,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上并没有很大的意义,且原被告所提供的公证书在内容上有矛盾之处,从而使得公证效力大打折扣。如果电子证据都由法院来认定,一是工作量太大,二是技术局限,显然不切实际。因此笔者建议成立专门的电子证据技术鉴定机构,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从而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

参考文献

[1] 冯术杰,崔国振.依据网络证据认定网络公开问题探析——以一则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为例[J].知识产权.2011(5):70-74.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19号判决书.

[3]樊崇义,李思远.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99-106.

[4] 蒋平.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及应用思考[J].公安研究.2014(5):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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