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

2017-08-21 02:19宫强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

宫强

【摘 要】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存在新老项目。本文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对具体的建筑企业不同业务类型的工程施工项目,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是新项目进行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 建筑业 营改增 新老项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营改增,就是缴纳营业税的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两者在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费方式都是不同的。是两个独立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营改增在全国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2016年3月24日,财税部门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企对政策的理解总会存在一些偏差,现在就“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税务法规:

税务法规:(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企业建筑工程实际存在的情况: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都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例1: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例2: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合同注明上注明该项目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3、“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例3: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均为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事实4月30日前已正式动工了,4月30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

4、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例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

三、税企建筑项目新老的判断结果:

1、企业判定企业建筑工程实际存在的四种情况都应为老项目(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税务部门:

⑴、企业建筑工程实际存在的情况的1、2项税务部门判定为老项目(法文:财税〔2016〕36号)。

⑵、3项判定为老项目:

虽说没有法文的支持、但是税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企业可以提出入场证明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可以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服務老项目”。

⑶、4项出现了两种判定结果,有的地方国税局判定为老项目,有的地方国税局判定为新项目。

部分地方国税局答复: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第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3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項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税企建筑项目新老的判断结果差异:

税企对企业建筑工程实际存在的四种情况1项、2项、3项都一致认定为老项目,只有4项存在差异,部分地方国税局认定为新项目;部分地方国税局认定为老项目。

五、税企建筑项目新老的判断结果差异建议:

1、“营改增”还在试点期,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尽快出台相关细则,是全国的建筑项目新老的判断执行统一。

2、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关细则前,企业及时和本地国税局沟通,能否参照有利于企业省分的政策执行。

六、结语

总之,在全国各行各业都在享受“营改增”5000亿红利的同时,李克强总理强调每个行业的税负只降不增,作为此次“营改增”最受伤的建筑企业,希望税务部门能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建筑业政策,是建筑企业搭上“营改增”的末班车,有利于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3-24.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

[4] 国税务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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