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2017-08-22 06:06王战洪
民生周刊 2017年15期
关键词:政策性公积金金融机构

王战洪

实现由体制内储蓄互助到普惠性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平稳过渡,需要从几个主要方面入手统筹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今年全国两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研究按照建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构的方向,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支持居民自住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总体要求,有效发挥金融在住房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实现由体制内储蓄互助到普惠性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平稳过渡,需要从几个主要方面入手统筹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以统筹管理为原则

组建国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按照“人随事转”的原则,现有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全部整体转制到新机构。同时应通过规范化准入的要求,在各级住房金融机构充实金融、财会、精算和风险管理等人才。对于原有资产要在统一时间节点进行审计和清产核资,全面进行移交。为兼顾地方利益,提高资金利用水平,可以先在省域范围内统筹使用,待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全国统筹。省域之间的资金融通需要有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改制后要夯实互助性,充实金融性,提高统筹性,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设计住房金融政策。中央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人员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省以下机构负责资金归集、提取使用、发放贷款和运营管理。

强制缴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

政策应继续坚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城镇化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这个制度没有过时,应该继续坚持。强制缴存是以国家信誉为保证的住房互助制度安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石,也是住房政策性金融的重要资金来源。住房消费具有长周期和一次性大投入的经济特征,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单靠其中任何一方都难以有效解决。强制性、政策性和市场化并不矛盾,我国在住房政策性金融运行中继续坚持强制缴存积累,有利于发挥互助和市场两个优势,是一种整合性制度创新。

发挥制度优势

支持“新市民”自住房需求

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定位于为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需求提供支持。对于原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老人”,应该保持其福利的连续性,并把更多的城镇就业者吸引到制度中来;而对于无稳定就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新人”,应该通过政府适当补贴、个人自愿缴交吸纳到制度中来,同时按照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原则,给予基本住房保障。“新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上应方便自由,可以在稳定就业后纳入统一管理,到外地就业后可以接转连续计算。应该合理进行制度设计,对年轻缴存人出台满足性贷款扶持政策,减少“啃老”支出和社会负担。

通过多元化融资机制

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扶持作用,建议今后个人住房信贷职能全部由住房金融机构承担,其他金融机构不再从事此项业务。它应该立足于为住房消费端提供信贷支持,2016年全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额近7万亿元,目前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仅能满足五分之一左右,如果加上“新市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资金缺口会更大,宜规定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一般应包括:财政投入、住房维修基金投入、发行住房专项债券、财政性投资平台投入、中央汇金公司投入、社保基金投入、再贷款和融资等。为体现政策性和互助性,本着保基本的原则,应设计限制投资性购房的信贷和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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